某保險公司、吳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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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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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52民終747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11-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揭陽市榕城區(qū)**號。
負責人: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廣東圣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廣東圣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女,漢族,住海南省儋州市,現(xiàn)住廣東省揭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貝X2,女,漢族,住廣東省揭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貝X,女,漢族,住廣東省揭西縣。
法定代理人:吳X,女,漢族,住海南省儋州市,現(xiàn)住廣東省揭西縣,系貝X的母親。
上述三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廣東中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蔡XX,曾用名蔡新激,男,漢族,住廣東省揭西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X、貝X2、貝X,原審第三人蔡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5202民初8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吳X、貝X2、貝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蔡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吳X、貝X2、貝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應向吳X、貝X2、貝X支付保險金,既違反法律規(guī)定,又違反“合同自治”原則,導致判決結果錯誤。具體理由如下:一、根據(jù)蔡XX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意見函可見,其與受害人貝榮展之間曾經(jīng)系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無需受到《保險法》第三十九條“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的約束,蔡XX作為本案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人并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雖然蔡XX在庭審過程中主張放棄保險合同的受益權,但其該行為并沒有通過任何方式通知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1.4條“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的規(guī)定,蔡XX沒有書面通知變更保險金受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某保險公司有權不予賠償?shù)臈l件。另外,蔡XX系因建設房屋需要短期聘請貝榮展提供建房勞務,才為貝榮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在貝榮展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雙方不再存在任何關系,因此,蔡XX基于勞務關系為貝榮展投保的事實基礎已經(jīng)不存在,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已失去保險利益關系,吳X、貝X2、貝X無權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在對上述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就片面支持了吳X、貝X2、貝X的訴訟請求,導致判決結果嚴重錯誤。二、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2.2第(4)點,對被保險人在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已經(jīng)明確認定貝榮展系因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而肇事的。其行為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也屬于上述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的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依法依約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本次保險系由蔡XX在手機進行投保,待手機出單后再由業(yè)務員進行送單的。從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手機投保流程視頻光盤可以清晰看出,在投保人進行投保時,其手機是會彈出相應的產(chǎn)品說明及適用條款的界面,只有當投保人詳細閱讀適用條款后同時點擊同意上述條款按鍵才會繼續(xù)進入承保頁面,最后在確認投保信息時也會有條款內(nèi)容的特別說明,并且需本人的電子簽名才能最終生成保單信息。同時,從該視頻也可以看出,保險條款上的免責條款均是進行了字體的標黑注明,這足以說明某保險公司已履行對免責事由的明確告知和提示說明義務。一審法院以光盤中的內(nèi)容并非涉案的投保過程為由不予確認光盤的三性依法無據(jù),相對于某保險公司而言,根本就不可能取到投保人蔡XX投保時的手機視頻,而且某保險公司設置的手機投保流程也僅僅只有一個,不存在手機投保過程和方式不一致之處,某保險公司以相同的投保流程視頻光盤進行舉證既符合蔡XX手機投保的過程和事實,也可以清晰看出具體的投保流程,依法應予以確認。同理,某保險公司在一審過程中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也是與手機投保中顯示的條款內(nèi)容一致的,依法也是應當予以采用的?!蹲罡咴宏P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審法院卻罔顧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直接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違反了“合同自治”原則,導致加重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也無法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應,依法應予以糾正。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jù)且違反法律規(guī)定,導致判決結果錯誤。為此,某保險公司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吳X、貝X2、貝X辯稱:一、一審判決尊重事實、嚴格依法認定、嚴格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舉證責任和解釋偏向、維護了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合法利益,其判決結果完全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斷章取義、未能體現(xiàn)其已履行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定義務、未能盡合同強勢一方的舉證責任、刻意規(guī)避自己的法律責任,其理由不能采納,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依法駁回。二、本案并不存在變更保險受益人的問題。理由在于投保人蔡XX在投保涉案保險合同時并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在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時經(jīng)過了被保險人貝榮展的同意,故其指定本身無效,視為沒有指定受益人。而變更受益人的前提是指定受益人有效,只是根據(jù)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意愿就已經(jīng)指定的受益人進行更換。本案的受益人指定為無效,故不存在變更的問題。三、蔡XX的聲明表明其放棄受益人資格也好,不放棄受益人的資格也好,總之,蔡XX不是本案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那么本案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應當另有其人。鑒于本案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身故為給付保險金的前提,故本保險人貝榮展死了,又沒有合法指定受益人,因此應當依據(jù)《保險法》第42條進行處理。原審適用法律規(guī)定完全正確。某保險公司不顧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只是一廂情愿的認為蔡XX放棄了受益權、蔡XX沒有通知變更受益人、蔡XX購買了保險合同就沒有了保險利益,本案保險合同沒有受益人了,企圖不履行保險責任,實在是令人遺憾。四、作為保險人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法》第17條、《合同法》第39條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并且保全相關證據(jù),在必要時予以出示。在本案中我們并不能得出某保險公司嚴格遵守了以上法律規(guī)定的結論。事實勝于雄辯,證據(jù)勝于雄辯。沒有事實,沒有證據(jù)證明,在法庭上只能是認為沒有發(fā)生過。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依法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支持。敬請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蔡XX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提交書面答辯,也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吳X、貝X2、貝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向吳X、貝X2、貝X支付貝榮展身故保險金2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吳X系貝榮展(男,生前住廣東省揭西縣,己故)的妻子。貝X2、貝X系貝榮展的女兒。貝榮展于2017年11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貝榮展生前于2017年3月曾為蔡XX提供建房勞務。2017年3月23日,蔡XX作為投保人為貝榮展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額2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保險單上被保險人信息欄寫明人員類別為其他工作人員、受益人信息欄處寫明為蔡XX。某保險公司收取蔡XX交納的意外傷害保險保費400元后,向蔡XX出具了保險單號為×××××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1份。
2017年11月1日12時55分,李旋駕駛粵M×××××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到揭陽××省道S335線揭西縣城一中路段西行駛入環(huán)形路時,與環(huán)形路內(nèi)正常行駛的由貝榮展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貝榮展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揭西交通警察大隊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揭西公交認字[2017]第003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旋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貝榮展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8年5月16日,吳X、貝X2、貝X以蔡XX未有證據(jù)證明保險單中指定蔡XX為貝榮展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人系經(jīng)貝榮展同意,且該指定違反保險法中“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的規(guī)定,該指定無效,應由其三人享有受益權等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蔡XX在其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意見函》中明確表示其不主張保險合同的受益權,其為貝榮展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權益或保險賠償歸貝榮展的繼承人。
一審法院認為,貝榮展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依約交納了保費,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并履行義務。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及貝榮展在事故中當場死亡沒有異議,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理由充分,一審法院予以采信。貝榮展在保險期內(nèi)因發(fā)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給付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20萬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吳X、貝X2、貝X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無權提起訴訟,請求駁回其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保險單上顯示的受益人雖為蔡XX,但因蔡XX放棄受益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貝榮展的遺產(chǎn),吳X、貝X2、貝X作為貝榮展的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法要求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依法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提起訴訟,因此,某保險公司該辯稱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某保險公司辯稱貝榮展是因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其也己盡到明確告知義務和提示義務,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的問題,審理中吳X、貝X2、貝X主張某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亦無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履行了這一義務,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上述規(guī)定以及保險單上未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未有投保人簽名等情況,一審法院確認某保險公司未對合同中涉及的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故相應的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辯解已就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意見無事實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吳X、貝X2、貝X支付保險金20萬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一審判決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僅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查,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向吳X、貝X2、貝X支付保險賠償金。
第一,貝榮展生前為蔡XX提供勞務。蔡XX為貝榮展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2017年11月1日,貝榮展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故貝榮展身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屬于保險事故。第二,因蔡XX未有證據(jù)證明保險單中指定蔡XX為貝榮展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人系經(jīng)貝榮展同意,且該指定違反《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另外,蔡XX向一審法院提交《意見函》述稱,其不主張保險合同的受益權,故,保險權益或保險賠償應歸貝榮展的繼承人。故吳X、貝X2、貝X享有受益權。第三,本次保險系由蔡XX在手機上投保,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手機投保視頻僅能證明在手機上投保該項保險業(yè)務的流程,未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對合同中涉及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jù)保險免責條款的約定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鄒秋玲
審判員 郭嘉銀
審判員 吳海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黃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