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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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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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5民初200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山丹縣人民法院 2018-09-29
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甘肅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甘肅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劉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被告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保險金300000元;2.本案涉訴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劉XX系投保車輛青EXX**號“江淮”牌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權人。2015年3月10日,原告劉XX與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機動車掛靠合同》一份,約定將原告劉XX所有的青EXXX**號“江淮”牌重型自卸貨車掛???到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貨物運輸。2018年4月8日,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2018年4月25日11時4分許,駕駛員許斌持B2型駕駛證駕駛該投保車輛由南向北行駛至山丹縣艾黎大道與仁和大道交叉路口時,將由西向東在人行橫道步行的高俊碰撞后碾壓,高俊在碾壓過程中又與由南向北正常起步行駛的第三人張統(tǒng)志駕駛的甘GXX**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刮擦,致使高俊受傷,于2018年4月26日搶救無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經山丹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本起事故許斌負全部責任,高俊、張統(tǒng)志不負事故責任。2018年5月1日,經山丹縣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人民調???協(xié)議書》,約定由原告劉XX、許斌向死者高俊的家屬陳玉蘭、高青龍、高青虎賠償死者高俊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停尸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與此有關的經濟損失共計430000元。該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已向死者家屬給付各項賠償費用。但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解決相關理賠事宜時,均因無法達成共識而告終。故起訴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系本案保險合同的相對人,原告劉XX在本案中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本案涉事車輛駕駛員許斌駕駛車輛過程中沒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沒有駕駛大型貨車的從業(yè)資格證,根據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簽訂的三者商業(y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24條2款6項規(guī)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且保險人已經向合同的相對人出具了免責事項說明書,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收到免責事項說明書并在免責事項說明書的簽章處進行確認。綜上所述,本案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是合同的相對人,在本案中沒有實際履行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而且貨車駕駛員的駕駛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故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8日,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其名下一輛車牌號為青EXXXX**號的“江淮”牌重型自卸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300000元。2018年4月25日11時4分許,駕駛員許斌??“B2”型駕駛證駕駛該青EXXX**號的“江淮”牌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山丹至平坡)山丹縣艾黎大道與仁和大道交叉路口時,將由西向東在人行橫道步行的行人高俊碰撞后碾壓,高俊在碾壓過程中又與由南向北正常起步行駛的第三人張統(tǒng)志持“A1”型駕駛證的甘GXXX**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刮擦,致使高俊受傷,高俊于2018年4月26日搶救無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經山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山公交認字(2018)第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斌的過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高俊、張統(tǒng)志不負事故責任。2018年5月1日,經山丹縣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由原告劉XX與死者高俊的親屬達成《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由原告劉XX和駕駛員許斌向死者高俊的家屬陳玉蘭、高青龍、高青虎賠償死者高俊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停尸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與此有關的經濟損失共計430000元;高俊在醫(yī)院由此產生的醫(yī)藥費用、搶救費由劉XX承擔;協(xié)議簽訂時由許斌、劉XX一次性付清430000元。該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劉XX依約向死者家屬給付了各項賠償費用,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此均予認可。后二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解決相關理賠事宜時,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原告出具《拒賠通知書》一份,說明:該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經核實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因此不能給予賠付;具體拒賠理由是,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責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商業(yè)險予以拒賠。原告遂起訴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原告劉XX系投保車輛青EXXX**號“江淮”牌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所有人。2015年3月10日,原告劉XX與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機動車輛掛靠合同》一份,約定:劉XX自愿將其青EXXX**號“江淮”牌重型自卸貨車掛靠到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貨物運輸,雙方約定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造成該起事故發(fā)生的駕駛員許斌系原告劉XX雇傭司機,其所持從業(yè)資格證記載的從業(yè)資格類別為道路旅客、普貨運輸駕駛員,初次發(fā)證時間為2011年2月25日,有效期至2017年3月。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車輛掛靠協(xié)議1份、??丹縣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書1份、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保險單1份,被告提交的商業(yè)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保險單一份,機動車保險批改申請書1份、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1份、拒賠通知書1份、駕駛員許斌從業(yè)資格證1份、免責事項說明書1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為原告劉XX掛靠在其名下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雙方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原告投保車輛發(fā)生本期事故后,被告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責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認為原告的駕駛員許斌駕駛該貨車肇事時從業(yè)資格證已過期,而對原告投保的商業(yè)險予以拒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對保險人免責條款的注意提示義務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經審查,本案中,被告雖提交由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加蓋公章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在說明部分明確載明“為了充分保障您的權益,請您將以下黑體字內容,在方格內進行手書,以表明您已了解投保內容,并自愿???!钡膬热荩撓路椒礁駜染鶠榭瞻?,并無原告任何人員手書的內容,存在明顯的缺陷,故投保人僅僅在空白內容上加蓋公章,并不能依此認定保險人已履行向投保人對免責條款的注意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故被告在本案中辯稱的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法律效力。同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僅是對從事相關運輸行業(yè)駕駛員職業(yè)素養(yǎng)的基本評價,并不涉及對駕駛人駕駛能力的考核。并且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是在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的基礎上才能夠獲得的,是通過職業(yè)駕駛等活動而獲取報酬的一種資質,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主要是衡量駕駛員是否有權利從事道路運輸等活動,并不是衡量駕駛員的能力問題。保險合同中“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拒絕理賠條款的設立旨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駕駛技能的人員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但從業(yè)資格證已過期未及時換證并不等于沒有取得從業(yè)資格,并不表明駕駛人駕駛技能和水平的喪失。被告以原告駕駛人員從業(yè)資格證過期混同于無從業(yè)資格證,不符合社會公眾通常理解和合同本意。本案中原告方駕駛員許斌的駕駛證符合相關規(guī)定,被告僅以原告駕駛員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書過期為由拒絕理賠不能成立。被告的上述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本案中,原告劉XX作為投保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在向交通事故受害者履行賠償義務時,投保人即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其行為均予追認,而被告向其出具的拒賠通知書由原告劉XX簽收的事實亦可印證證明。現(xiàn)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投保人身???依保險條款規(guī)定向被告提出理賠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據原告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依法應承擔相應保險金賠付義務。但原告劉XX并非本案保險合同相對人,無權向被告要求理賠,對其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為保護權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共和縣第一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金30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劉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殿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周洪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