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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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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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33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2015-05-27
原告李X,男,漢族,住鄭州市。
委托代理人汪靜濤,智金良,河南經(jīng)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2層。
負責人張國勇,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春蕾,女,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qū),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李X(以下簡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智金良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吳春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5月18日,原告駕駛豫A×××××小型轎車沿中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文化路交叉口向東約100米處右轉彎進入道路南側非機動車道時,與金利強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中原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金利強受傷。2014年5月29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金利強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金利強住院治療。后因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承保有交強險,并且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間,原告向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是某保險公司拒不理賠。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理賠各項費用20000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提供證據(jù)如下:
第一組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
2、原告李X的駕駛證復印件一份
3、汪紅衛(wèi)所有的車牌號為豫A×××××的行駛證復印件一份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
第二組證據(jù):
1、事故現(xiàn)場照片
2、河南省電動車銷售專用票及相關發(fā)票
第三組證據(jù):
1、鄭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病歷1套
2、鄭州市中心醫(yī)院診斷證明1份
3、鄭州市中心醫(yī)院出院證1份
4、鄭大一附院診斷證明1份
5、醫(yī)療票據(jù)一套
第四組證據(jù):
誤工證明
金利強身份證復印件
第五組證據(jù):
護理人員王云鳳身份證復印件
第六組證據(jù):
原告與金利強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
金利強出具的收據(jù)兩份
工商銀行出具的轉賬憑證及銀行流水賬單
第七組證據(jù):
交通費票據(jù)一套
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在事故發(fā)生時沒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汪紅衛(wèi)。2、某保險公司向事故對方賠償?shù)?萬元賠償過高,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方金利強無關的受傷損失不予賠償;3、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的行駛證沒有在有效期內(nèi);4、鑒定費、交通費等依據(jù)合同我公司不予賠償,醫(yī)療費超過醫(yī)囑范圍外不予承擔。
某保險公司提供如下證據(jù):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經(jīng)審理查明:豫A×××××小型轎車的所有人是汪紅衛(wèi),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2014年5月18日,原告駕駛豫A×××××小型轎車沿中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文化路交叉口向東約100米處右轉彎進入道路南側非機動車道時,與金利強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沿中原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金利強受傷。2014年5月29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金利強負事故同等責任。
2014年5月18日,金利強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進行門診治療,并于2014年6月20日進行根管治療手術;2014年5月18日至2014年6月3日,金利強在鄭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花費醫(yī)療費用5925.63元;上述醫(yī)療費用共計12601.66元。
2014年8月8日,原告與金利強簽訂一份《和解協(xié)議》,主要約定:原告同意向金利強支付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0000元,金利強自愿放棄向原告及豫A×××××車主進行任何其他索賠的權利,并放棄向某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等。之后,原告向金利強支付20000元,金利強向原告出具相應的收據(jù);庭審中,原告稱訴訟請求中的20000元包括醫(yī)療費10000元、交通費200元、金利強的誤工費4000元、向金利強賠付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的財產(chǎn)損失2000元、護理費2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yǎng)費900元。
2014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訴。
本院認為:合法的車輛借用人屬于被保險人范疇。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原告持有合法的駕駛證,是豫A×××××所有人所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屬于被保險人的范疇,具有保險金請求權;原告向某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主體適格。原告要求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與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1700元,均屬于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范疇,而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本院支持其中的10000元,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財產(chǎn)損失2000元,有相應的收據(jù)與發(fā)票為證,且不超過保險責任的賠償限額,因此該項訴訟請求,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金利強的誤工費4000元,但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內(nèi)提供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憑證等證據(jù),屬于證據(jù)不足,本院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的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元分配到每天61.36元的標準予以計算,支持原告墊付的住院期間16天的誤工費981.76元,超出部分,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的交通費200元有相應票據(jù)為證,證據(jù)充分,某保險公司應當在110000元的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要求的護理費2100元,雖然鄭州市中心醫(yī)院于《診斷證明書》上顯示“住院期間陪護兩人”,但原告要求的是護理人員王云鳳一人的護理費,因金利強傷情并不嚴重,應當認定其僅在住院期間需要護理,且一個護理人員即能完成護理,本院支持一個護理人員的護理費;鑒于原告未提供金利強的護理人員王云鳳的收入證明,無法按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應當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的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元分配到每天61.36元的標準予以計算,因金利強的住院天數(shù)為16天,護理費標準應當按照61.36元/天計算,共計981.76元,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110000元的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墊付的護理費981.76元;超出部分,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支持其中的14163.52元,其余部分,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X給付保險金14163.52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五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代理審判員 馬俊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聶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