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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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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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民終293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6-26
上訴人(原審原告):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工業(yè)園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600073942XXXX。
法定代表人:邢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南陽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600851943XXXX。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太康縣人民法院(2018)豫1627民初23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212075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采信,依據(jù)該評估報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上述損失。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評估數(shù)額過高、評估費用過高,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195275元、評估費11800元、施救費5000元,以上共計21207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查明的事實與判決:
2018年4月4日,譚團結駕駛登記在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皖S×××××/皖SXXX6掛號車沿211省道太康縣楊廟鄉(xiāng)路段由北向南行駛至劉珍莊村小溫河橋處時,與張兵權駕駛沿211省道由北向南行駛的豫P×××××/豫PXXX8掛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太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譚團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皖S×××××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經(jīng)太康縣人民法院委托,周口市華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周華鑫價評字(2018)第353號關于“皖S×××××”牌重型半掛牽引估損價格報告書:評估標的物損失價值為195275元。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評估費11800元。經(jīng)某保險公司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皖S×××××歐曼牌半掛牽引車“2018/04/04”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評估標的歐曼牌半掛牽引車皖(SA3760)損失價值為51000元。某保險公司支出評估費500元。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的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本案事故車輛的損失價格當事人雙方各舉證一份價格評估報告,且評估結論相差懸殊,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主張事故車輛實際經(jīng)濟損失事實不清,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40元,由原告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請的賠償額在某保險公司賠償限額內;太康縣速達公路救援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了施救,產(chǎn)生并開具了5000元的施救費發(fā)票。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焦點是能否支持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接受當事人申請,委托周口市華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價值進行評估。該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價值作出了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載明,車輛損失額為195275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評估的損失額過高。某保險公司提交了車輛損失價值公估報告。該公告報告是由其自行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相較于前者,該評估報告缺乏中立性。因此,應當采信周口市華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周口市華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收取的評估費用共計11800元。該費用是因確定損失額產(chǎn)生的,應當計入損失總額。太康縣速達公路救援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了施救,產(chǎn)生并開具了車輛施救費5000元的發(fā)票。該項費用因事故產(chǎn)生,也應當計入損失總額。上述損失總額共計212075元。該212075元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應當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綜上,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太康縣人民法院(2018)豫1627民初2344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亳州市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12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2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480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謝新旭
審判員 張建松
審判員 朱發(fā)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郭 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