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西縣順通貨運車隊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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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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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27民初727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遷西縣人民法院 2018-05-07
原告:遷西縣順通貨運車隊,統(tǒng)一社會信XXXX×××。
法定代表人:付XX,男,該車隊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孔子文,男,該車隊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XXXX×××。
負責人:郁XX,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牛俊生,男,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遷西縣順通貨運車隊(以下簡稱順通車隊)與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遷西縣順通貨運車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孔子文、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牛俊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遷西縣順通貨運車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肇事造成的損失96128元;2.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9日18時許,丁曉龍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唐海線23公里處,因路面結冰,車輛側滑與王慶龍停放在路邊的×××輕型箱式貨車相刮后駛入路邊東側溝中,造成丁曉龍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2017第)〔00026〕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慶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丁曉龍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痢痢翣恳囋诒桓婺潮kU公司投保商業(yè)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81600元,評估費6528元,施救費8000元,合計96128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車損險項下按代位方式賠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車輛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另外,因事故涉及第三者,且第三者承擔主要責任,故原告應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先向第三者主張損失;原告向三者主張損失后,在×××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年檢合法有效且無拒賠免賠的情形下,被告同意賠償涉案車輛合理合法的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雙方爭議的訴訟主體、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問題。本院查明,原告順通車隊于2016年9月2日在遵化市中信汽車商貿有限公司以消費貸款的形式購買的涉案車輛,涉案牽引車的保險合同雖然約定保險第一受益人為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材料證明本案原告并不拖欠銀行款項,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明的真實性無異議,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亦未提出參加訴訟,故順通車隊為本案原告主體適格。原告順通車隊訴請的車輛損失、公估費及施救費,原告提供了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jù)及遵化市二環(huán)南路鑫皓汽車修理廠出具的施救費票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原告的車輛損失81600元、公估費6528元、施救費8000元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開支的車損公估費、施救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另查明,原告順通車隊系×××機動車的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及實際所有權人。2016年12月29日,原告為此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232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機動車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駛證、營運證,×××機動車駕駛員丁曉龍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
本院認為,原告順通車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機動車的保險人,對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的事故損失,應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屬于車輛損失險項下的合理事故損失為96128元(車輛損失81600元+施救費8000元+公估費6528元),未超過232000元賠償限額,被告應賠償9612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遷西縣順通貨運車隊各項損失9612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3元,減半收取110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立華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