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時代礦業(yè)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8)鄂1303民初115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8-06-07
原告:隨州市時代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隨縣。
法定代表人:謝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X,湖北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
主要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程X,該公司員工。
原告隨州市時代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隨州時代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隨州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隨州時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X、被告人民財險隨州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隨州時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人民財險隨州分公司向原告隨州時代公司賠付保險金208786.71元;2、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8日,原告隨州時代公司在被告人民財險隨州分公司為自己的雇員購買了雇主責任保險(其中,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為60萬元,每人醫(yī)療費限額為8萬元),保險期限自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2016年9月8日,原告的雇員陳守奎在四區(qū)加工廠上班時被石頭砸傷。陳守奎傷后被送往隨州××醫(yī)院、棗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花醫(yī)療費28786.71元。治療終結后,經鑒定構成工傷八級傷殘。原告經與陳守奎協(xié)商,除向其支付全部醫(yī)療費、交通費外,另向其支付傷殘補償金18萬元。可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時,被告以各種理由拒賠。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人民財險隨州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口頭辯稱,原告的索賠請求過高,請求法院按照傷殘比例依法核減。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民財險隨州分公司(保險人)向原告隨州時代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發(fā)一份《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約定:“被保險人名稱:隨州市時代礦業(yè)有限公司;投保人數:141人;人身傷亡責任,每人傷亡責任限額:60萬元;醫(yī)療費用責任,每人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8萬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10日零時起至2017年1月9日24時止;傷殘等級按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責任保險附加殘疾賠償比例調整保險條款(B)》執(zhí)行?!痹骐S州時代公司的雇員陳守奎(男,漢族,××辦事處××)系投保人數141人之中的一員。2016年9月8日,陳守奎在原告四區(qū)加工廠上班時被石頭砸傷雙下肢,造成其左側脛腓骨骨折伴踝關節(jié)半脫位,右小腿壓砸傷,右足距骨、舟骨及第二跖骨基底部多發(fā)骨折。陳守奎受傷后在隨州市中心醫(yī)院治療1天,花醫(yī)療費2362.31元;在棗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9天,花醫(yī)療費計26424.40元;二次共花醫(yī)療費計28786.71元。2017年4月27日,陳守奎的傷情經湖北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陳守奎的損傷屬八級傷殘;從受傷之日起休養(yǎng)180日,傷后需一人護理90日;后續(xù)治療費用擬定為15000元。2017年4月29日,原告隨州時代公司與雇員陳守奎達成工傷補償協(xié)議:由隨州時代公司向陳守奎支付醫(yī)療費及交通費4萬元、傷殘補償金等18萬元。庭審中,被告人民財險隨州分公司向法庭提供一份《雇主責任保險條款(2015版)》,其上第二十五條約定:除另有約定外,雇員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傷害,被保險人未向該雇員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該條款加重了被保險人的義務,被告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原告至今未收到該保險條款,該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法律效力。原告經申請理賠無果,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因從事保險單載明的業(yè)務工作而遭受意外,導致負傷、殘疾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在十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屬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應為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隨州市時代礦業(yè)有限公司賠付人身傷亡責任保險金(60萬元×30%)人民幣18萬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隨州市時代礦業(yè)有限公司賠付醫(yī)療費用責任保險金人民幣28786.7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3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謝萬鵬
人民陪審員 郭志國
人民陪審員 馮光學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書 記 員 黃夢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