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雋豪汽車聯(lián)運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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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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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民終38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26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岡市雋豪汽車聯(lián)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湖北問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主要負責人:楊XX,該中心支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男,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個體工商戶,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湖北博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
主要負責人:趙XX,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該中心支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董X,男,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梅XX,男,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黃岡市雋豪汽車聯(lián)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雋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董X、梅XX、王XX、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源物流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1民初3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未按期繳納上訴費,本院已依法另行制作裁定書,對該公司的上訴按撤回上訴處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雋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對乙保險公司因本案火災事故而賠付的款項金額認定錯誤,乙保險公司就此次事故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實際僅賠付277562元。二、雋豪公司為鄂J×××××號油罐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對于本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之中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不足部分,乙保險公司應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向張X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雋豪公司的上訴,乙保險公司辯稱:一、雋豪公司為鄂J×××××號油罐車在本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3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本公司因本案事故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已賠付了297025.33元。二、本案系追償權糾紛,雋豪公司要求本公司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主體不適格;且在終審程序中將“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一并予以處理會剝奪本公司的上訴權。
張X、董X、梅XX、王XX、甲保險公司、金源物流公司均未予答辯。
張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董X、梅XX、雋豪公司、乙保險公司、王XX、金源物流公司、甲保險公司向其償還超出其賠償額部分的損失80126元,案件受理費由董X、梅XX、雋豪公司、乙保險公司、王XX、金源物流公司、甲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月9日,張X從河南省商丘市購買20噸93號汽油,由王XX駕駛金源物流公司的豫N×××××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運送至麻城市,張X欲將其中部分汽油倒賣給順河加油站的金建華,便請梅XX到麻城市××××鎮(zhèn)幫忙轉油,梅XX安排董X駕駛雋豪公司的鄂J×××××號小型油罐車前往麻城市××××鎮(zhèn)幫忙轉油。當日晚19時許,王XX、董X各自駕駛油罐車到達麻城市106國道宋埠內衣廠前的地磅店內匯合。為圖方便,張X未按規(guī)定將兩車安排在加油站內分卸汽油,張X、董X、王XX在兩車輛發(fā)動機未熄火的情況下,違規(guī)采取槽車對槽車的方式導油。張X在導油過程中沒有安排人員監(jiān)護,王XX、董X又擅自離開各自車輛,未對卸油時油罐承載情況進行有效監(jiān)管。19時30分許,汽油從油罐口溢出,外溢的汽油流到油罐與駕駛室之間的發(fā)動機上受熱引起火花,致使兩油罐車著火。經(jīng)麻城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此次火災事故造成宋埠原內衣廠房屋損失38439元、王芳麗租用倉庫損失340686元;磅店電子汽車衡損失58390元;電力損失4465元;楚天視訊線路損失11600元;光纜及國防光纜損失7159元;電信線路損失32617元;事后清理火災現(xiàn)場勞務費、施救費26000元,共計519356元。張X事發(fā)后向公安機關交付20萬元,于2012年2月至4月間通過公安機關賠付了王芳麗70000元、宋埠內衣廠38439元、電力損失4465元、楚天視訊線路損失11600元;光纜及國防光纜損失7159元、電信線路損失32617元、事后清理火災現(xiàn)場勞務費、施救費26000元,另付鑒定費7000元,合計張X實際支付賠款197280元。張X、董X、王XX因此次火災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賠償部分王芳麗租用倉庫迷信紙損失340686元,已由一審法院(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9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11刑終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確定判決張X、董X、王XX作為連帶責任人平均承擔賠償責任,董X、王XX損失由兩保險公司各賠付113562元;磅店張詠平所有電子汽車衡損失58390元,已由一審法院(2016)鄂1181民初18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乙保險公司和甲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各自賠償19463.33元,張X賠償19463.33元。董X駕駛鄂J×××××油罐車系雋豪公司所有的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限額30萬元;王XX駕駛金源物流公司所有的豫N×××××油罐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限額50萬元?;馂氖鹿拾l(fā)生于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9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11刑終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確定張X、董X、王XX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依照危險品運輸?shù)南嚓P法律法規(guī),個人不能經(jīng)營危險品運輸,董X駕駛車輛所有人是雋豪公司,王XX駕駛車輛所有人是金源物流公司,故由上述兩公司和張X平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次訴訟相關事實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已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因火災事故發(fā)生的損失應由張X與董X駕駛車輛所有人雋豪公司、王XX駕駛車輛所有人金源物流公司平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張X個人已賠付王芳麗70000元、宋埠內衣廠38439元、電力損失4465元、楚天視訊線路損失11600元;光纜及國防光纜損失7159元、電信線路損失32617元、事后清理火災現(xiàn)場勞務費、施救費26000元,合計190280元。除王芳麗案件賠款70000元已劃分責任平均分攤另案處理外,其余損失120280元應按生效法律文書認定事實及劃分責任由張X和雋豪公司、金源物流公司平均分攤,即120280元由上述兩公司和張X各自賠償40093.3元,張X一人單獨全額賠償后,依法享有追償80186.6元的權利。因雋豪公司為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王XX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乙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就此次事故已賠付297025.33元,限額內2974.67元愿意賠償,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對超出保險責任限額外的部分損失應由雋豪公司支付;甲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40093.3元。關于張X一人支付鑒定費7000元,該費用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應由張X與雋豪公司、金源物流公司平均分攤,即各自承擔2333.3元。
綜上,對張X行使追償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張X實際支付超出自行承擔部分外的84853.4元(127280元減去張X應自行承擔的42426.6元),因本次訴訟實際提出的追償數(shù)額為80126元,多出部分視為張X自行放棄權利,即本案追償數(shù)額按80126元確定。乙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2974.67元后,其余37088.33元由雋豪公司支付,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40063元。董X辯解應由保險公司賠償?shù)囊庖?,予以采納,但保險限額已滿,其余損失應由雋豪公司承擔;其辯解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本次事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直到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3月審結,本案侵權人和賠償責任劃分也是直到2016年3月才確定,由此起算點計算本案訴訟時效,并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所以董X此節(jié)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梅XX辯解由雋豪公司和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意見,對此予以采納,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雋豪公司承擔。乙保險公司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信。王XX辯解意見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信;其辯解原告所訴事實是2012年的損失已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的意見,不予采納,理由同上述董X提出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對其作出的認定情況一致。金源物流公司辯稱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信。甲保險公司辯解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意見,不予采納,理由同上述董X提出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對其作出的認定情況一致;關于提出已按生效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本案已經(jīng)了結情況,因本案所涉及財產損失賠償均由張X先行賠付,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的事故,所涉及金額也未超出保險限額,故還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付,對保險公司此節(jié)辯解意見不予采信;關于提出案件受理費負擔問題,依照法律規(guī)定確定。雋豪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決。遂判決:一、張X已先行賠付火災損失80126元,由乙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2974.67元;由雋豪公司賠償37088.33元;由甲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40063元。二、上述乙保險公司、雋豪公司、甲保險公司應付款項均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性支付給張X。
本院二審期間,雋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各一份。擬證明雋豪公司已為鄂J×××××號油罐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危險貨物承運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本次事故在該份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一審判決確定的雋豪公司向張X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乙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張X、董X、梅XX、王XX、金源物流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張X、董X、梅XX對雋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乙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責任在本案中不應處理。甲保險公司、王XX、金源物流公司未發(fā)表質證意見。本院認為,雋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真實合法,但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本案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二審中,雋豪公司對乙保險公司因本案導油火災事故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已賠償297025.33元的事實無異議。就“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承擔問題,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乙保險公司不同意調解。
本院認為,雋豪公司在二審中提出其為鄂J×××××號事故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要求就本案導油火災事故中該公司應承擔的損失之中超出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部分由乙保險公司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張X予以賠償,但是雋豪公司在一審中并未提出該項訴訟主張,亦未向一審法院提交相關證據(jù);就“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承擔問題,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乙保險公司亦不同意調解。鑒于上述事實,同時對乙保險公司就本案導油火災事故是否應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向張X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涉及到本次事故是否屬于該份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的認定,以及相關免責條款效力的認定和適用等問題;如本院在二審中對乙保險公司就本案事故損失超出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賠償限額部分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處理,勢必剝奪雋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的上訴權,縮減案件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為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本院對雋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雋豪公司在本案中向張X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可另行向乙保險公司主張權利。關于雋豪公司提出的一審對乙保險公司因本案火災保險事故已賠付款項金額認定錯誤,乙保險公司就此次事故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實際僅賠付277562元的上訴理由,因雋豪公司在二審中對乙保險公司因本案事故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已實際賠償297025.33元的事實無異議,故本院對雋豪公司提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審查。
綜上所述,雋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7元,由黃岡市雋豪汽車聯(lián)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華
審判員 宋順國
審判員 劉小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