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遠市凱恒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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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219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宜良縣人民法院 2018-01-08
原告:開遠市凱恒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502577277XXXX,住所地:云南省紅河州開遠市。
法定代表人:劉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云南同樂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500217872XXXX,住所地:云南省紅河州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任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泰和泰(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開遠市凱恒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遠市凱恒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開遠市凱恒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55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29日20時30分許,李某駕駛的云A×××××號“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宜良縣××××一新建廠門前時,與趙國平駕駛停在路邊原告所有的云G×××××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李某受傷經治療于2015年9月30日在醫(yī)院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云南省宜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國平負事故次要責任。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通過趙國平墊付了死者李某醫(yī)療費8000元,喪葬費25000元,共計33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為云G×××××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保險期為1年。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依法應當在交強險和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被告于2017年5月4日賠付了7500元后,未能依約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剩余的25500元保險金。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訴訟關系混亂,原告起訴案由若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我公司不是適格的主體,本案已經貴院出具調解書,我公司已經按調解書履行了賠償義務,趙國平墊付的25000元喪葬費,我公司已經另行按事故責任比例理賠了7500元,原告若墊付過喪葬費、醫(yī)療費應按照不當?shù)美鹪V(2016)云0125民初320號案件的原告,若以保險合同起訴,應以被告住所地、標的物登記地進行起訴,貴院無管轄權;2、原告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內進行賠付,因原告車輛未受損,并沒有產生任何修理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我公司已經完全履行了賠付義務,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法律依據(jù),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依據(jù)庭審及采信的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5年7月29日20時30分許,李某駕駛的云A×××××號“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宜良縣××××一新建廠門前時,與趙國平駕駛停在路邊原告所有的云G×××××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李某受傷經治療于2015年9月30日在醫(yī)院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云南省宜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國平負事故次要責任。因本案交通事故,趙國平墊付了死者李某醫(yī)療費8000元,喪葬費25000元,共計33000元。趙國平墊付的25000元的喪葬費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理賠了7500元。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原告開遠市凱恒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保險額內賠付財產損失25500元,其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證實財產損失的情形,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實,亦無其它證據(jù)證實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承擔責任,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原告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保險額內賠付財產損失25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開遠市凱恒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8元,減半收取計219元,由原告開遠市凱恒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普 焱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張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