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元氏縣博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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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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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165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井陘縣人民法院 2017-12-07
原告:王X,男,漢族,住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元氏縣博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32320200XXXX。
法定代表人:杜XX,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5308381XXXX
負責人:鄭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公司職員。
原告王X與被告元氏縣博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元氏縣博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X訴稱,2017年8月25日,趙保林駕駛冀A×××××、冀A×××××貨車(該車實際車主是王X,登記在元氏縣博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車損險),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駛至石家莊米處向右變更車道時,與王海駕駛李明的冀A×××××貨車刮擦碰撞、車輛墜入邊溝,造成車輛損壞、貨物損失、路產(chǎn)損壞的交通事故。河北高速交警隊認定趙保林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海無責任?,F(xiàn)要求被告賠償給原告車損、公估費、施救費、拆驗費、路產(chǎn)損失、交通費等損失18507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冀A×××××車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136504元,被保險人為元氏縣博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核實元氏縣博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原告王X之間存在車輛所有關(guān)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審核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行駛證、運輸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答辯人同意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公估費、拆驗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元氏縣博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9時30分,趙保林駕駛冀A×××××、冀A×××××解放重型半掛貨車(通過原告提供的錄音確定該車的實際車主為王X,登記在元氏縣博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冀A×××××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136504元),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駛至石家莊米處向右變更車道時,與王海駕駛李明的冀A×××××凱馬輕型普通貨車刮擦碰撞、車輛墜入邊溝,造成王海受傷、車輛損壞、貨物損失、路產(chǎn)損壞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了第13980272017004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保林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海無責任。對此認定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
原告現(xiàn)主張車損13082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推定冀A×××××車為全損,損失為130820元,并提交了石家莊慶海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無極分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冀A×××××、冀A×××××解放重型貨車正在辦理報廢注銷手續(xù))、公估費458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取冀A×××××車公估費4850元的發(fā)票)、現(xiàn)場施救費22500元(原告提交了長安晨東汽車救援服務部收取冀A×××××車現(xiàn)場施救費22500元的發(fā)票三張及施救明細)、拆驗費5000元(原告提交了石家莊市長安區(qū)石正汽車維修服務中心收取冀A×××××車拆驗費5000元的發(fā)票)、路產(chǎn)損失20170元(原先提交了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的交通具體行政行為處罰決定書、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總隊石太支隊收取冀A×××××車公路路產(chǎn)賠償費20170元的專用收據(jù)、現(xiàn)場照片8張)、交通費2000元(原告稱其為處理事故、往返交警隊、評估公司、停車場支付了此費用,提交了金額共計800元的票據(jù)8張)等損失185070元。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車損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確定的全損數(shù)額過高,申請重新鑒定;公估報告是原告單方委托,保險公司不承擔公估費;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應參照河北省施救費標準確定,且未提供施救單位的資質(zhì)證明,不認可;拆驗費不認可;對路產(chǎn)損失沒有異議;交通費不屬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范圍。被告雖對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遞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但未交納鑒定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運輸證、保險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拆驗費發(fā)票、交通具體行政行為處罰決定書、公路路產(chǎn)賠償費專用收據(jù)、現(xiàn)場照片、車票等證實。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72017004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趙保林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海無責任。作為實際車主的原告王X享有該車的權(quán)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被告雖對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遞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但未交納鑒定費,視為其默認該公估報告,據(jù)此確定原告的車損為130820元。原告主張的公估費4580元、現(xiàn)場施救費22500元、拆驗費5000元,是原告為施救其車輛、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路產(chǎn)損失20170元,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原告為處理該事故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該費用確定為500元。被告如果認為施救單位收取的現(xiàn)場施救費超過了有關(guān)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其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價格主管部門予以糾正,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施救費。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18357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nèi)賠付給原告王X路產(chǎn)損失20170元,并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的約定(掛車未投保車損險,應扣除掛車的施救費5000元)在限額136504元內(nèi)賠付給原告王X136504元,其共應賠付給原告王X156674元。原告的其余損失由其自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給原告王X156674元。
二、駁回原告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2元,減半收取2001元,由原告王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永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馬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