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XX與被告劉XX、張XX、蒲城縣金龍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龍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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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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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526民初1647號 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蒲城縣人民法院 2018-05-04
原告:劉XX,女,漢族。
被告:劉XX,男,漢族。
被告:張XX,男,漢族。
被告:蒲城縣金龍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蒲城縣。
法定代表人:董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蒲城縣。
負責人:郝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索XX,陜西新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劉XX、張XX、蒲城縣金龍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龍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被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索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XX、被告金龍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郝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920.8元、誤工費10天x100元=1000元、護理費6天x100元=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天x80元=480元、營養(yǎng)費6天x30元=180元、交通費500元,被告已墊付2920.8元,下余2760元由各被告依法承擔。2.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27日19時50分,原告劉XX乘坐被告劉XX駕駛的陜EXXX20號出租車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劉XX和其他乘客受傷并住院治療,后經(jīng)蒲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蒲公交認字(2018)第11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XX及其他乘客無責任?,F(xiàn)原告劉XX已經(jīng)治療結束回家休養(yǎng),經(jīng)查該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為被告張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為維護原告劉XX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提起訴訟,請支持原告之訴請。
被告劉XX辯稱,原告訴狀上所述屬實,但是對原告的住院情況被告不清楚,對原告訴訟請求中計算的這些費用,被告不知道對不對。
被告張XX辯稱,原告訴狀上所述屬實,原告訴稱的墊付的2920.8元,系被告張XX墊付,因被告張XX當時向交警隊繳納了12000元,后來交警隊的人說這些錢已經(jīng)給原告她們支付醫(yī)療費了。
被告金龍公司辯稱,原告訴狀上所稱屬實,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認定意見也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系該事故車輛的乘坐人員,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起訴要求賠償?shù)缆房瓦\承運人責任險,缺乏法律依據(jù),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僅規(guī)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包括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而涉案車輛陜EXXX20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系商業(yè)保險,受害人并無索賠權,承運人責任險的索賠權為承運人,而非乘客,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關系和道路侵權關系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合并審理,原告直接訴請理賠承運人責任保險款,沒有法律依據(jù),被告作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主體。即使被告需要承擔保險責任,也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即應首先由對方肇事車輛陜0562323號大中型拖拉機的交強險承擔責任后,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劃分,若本案符合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被告也僅需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guī)定,應當首先由對方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陜EXXX20號車按責任承擔,并扣除相應的免賠率,陜EXXX20號車在被告處投有每人限額為3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約定為損失金額的1%,對本案原告應免賠171.1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7日19時50分,原告劉XX乘坐被告劉XX駕駛的被告張XX所有的陜EXXX20號小型轎車回家,在沿閆太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相對方向由西向東石繼生駕駛的陜0562323號大中型拖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劉XX等3名乘坐人及石繼生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蒲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蒲公交認字[2018]第11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XX等三名乘客及石繼生無責任。后原告劉XX被送往蒲城博愛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1.腦震蕩;2.頭皮血腫。實際住院5天,花費醫(yī)療費等相關費用共計2920.8元,該醫(yī)療費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被告張XX已墊付。被告金龍公司為陜EXXX20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不計免賠率險、每座300000元的乘客座位險等。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蒲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蒲城博愛醫(yī)院入院證明、入院記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增值稅發(fā)票票據(jù)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保險單、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及條款等在卷佐證。又經(jīng)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
本院認為,依原告起訴主張的事實,本案應為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被告金龍公司作為承運人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為陜EXXX20號小型轎車交納保險費用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向金龍公司出具了保險單據(jù),雙方的保險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原告劉XX在乘坐被告金龍公司車輛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并住院治療,被告金龍公司作為承運人,應予承擔對原告相關損失的賠償責任。因某保險公司為車輛保險人,并承保有乘客座位險,依合同約定,其應予承擔對原告相關損失的賠償責任。
對原告各項訴請審核確定如下:
1、原告劉XX因該事故受傷,其主張的醫(yī)療費結合其提供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增值稅票據(jù),確定為2920.8元;
2、誤工期限依據(jù)原告?zhèn)?,并參照公安部發(fā)布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相關規(guī)定,確定為10天,每天按照80元計算,確定為800元(80元/天X10天);
3、護理費依據(jù)原告?zhèn)?,按照實際住院5天,每天80元計算,確定為400元(80元/天X5天);
4、住院伙食補助費以每天30元計算,實際住院5天,計150元(30元/天X5天);
5、營養(yǎng)費因無醫(yī)囑要求加強營養(yǎng),并參照公安部發(fā)布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相關規(guī)定,對其要求的營養(yǎng)費不予支持;
6、交通費依據(jù)原告?zhèn)榧白≡簳r間、地點,酌情支持300元;
7、被告張XX墊付的醫(yī)療費2920.8元,原告劉XX已領取,予以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等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劉XX醫(yī)療費2920.8元,誤工費800元,護理費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4570.8元(被告張XX已墊付的醫(yī)療費2920.8元,從保險公司賠償款中扣減,待其履行完案件受理費負擔義務后,下余部分予以退還)。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任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