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豐縣興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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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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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924民初24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宜豐縣人民法院 2018-04-17
原告:宜豐縣興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豐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4550892XXXX。
法定代表人:龔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XX,宜豐縣棠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宜豐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4861281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熊XX,江西崇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宜豐縣興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龔XX及委托代理人陳XX、被告委托代理人熊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15198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告將所屬贛CXXXXX/贛CXXXXX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三險”保險金額為105萬元,車輛損失險為37萬元,該二項險種均購買不計免賠。2017年11月16日,原告駕駛員王森林駕駛該貨車沿大廣高速由北往南行駛至贛鄂隧道內處時,車輛撞上隧道檢修帶,造成車輛及高速公路路產(chǎn)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高速公路交警作出責任認定,王森林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為施救車輛原告花費施救費24864元,支付高速搶修費、輪胎費、鋼圈9440元,賠償傳輸電纜維護費3980元,并賠償路產(chǎn)損失89220元,支付汽車維修費24484元。
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雙方對理賠金額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投保和發(fā)生事故沒有異議,被告會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中施救費、輪胎費和鋼圈,不符合事實。從武寧縣拖到永修汽車修理廠100公里左右,按照高速公路清障標準是12000元左右,主張2萬多的施救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輪胎費和鋼圈在定損里面已包括,24484元維修費里也包括了輪胎費和鋼圈費用。事故車輛有超載行為,根據(jù)合同約定應增加10%的絕對免賠。車身險中牽引車絕對免賠2000元、掛車絕對免賠1000元。
當事人為證明自己的訴辯事實和主張,提供了證據(jù)。本院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確認如下:1、施救費用。原告提供了施救費的收費依據(jù)和發(fā)票,被告提出異議,沒有提供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原告支付施救費的事實。2、交通事故現(xiàn)場換輪胎鋼圈費用問題。根據(jù)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車型、支付輪胎和鋼圈費用的票據(jù)、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等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發(fā)生后,為在隧道內施救,當場更換了四個輪胎和鋼圈,被告在對車損評估時,沒有將已經(jīng)更換的四個輪胎和鋼圈計算在內,因此,確認原告的車損應該包括四個輪胎和鋼圈的費用。3、貨車超載問題。被告提供的原告貨車超載證據(jù)是事故發(fā)生后2017年11月16日15:27的過路費收據(jù),當時該車發(fā)生事故在拖車到修理廠過程中,原告提供該車事故發(fā)生前11月16日00:59的過路費收據(jù),沒有超載的記載。所以僅憑11月16日事故后的過路費收據(jù),不能證明原告超載的事實。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登記在原告名下的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和贛CXXXXX半掛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約定:牽引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中的財產(chǎn)損失賠償責任限額2000元,商業(yè)保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10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28萬元;半掛車的商業(yè)保險的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5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9萬元;不計免賠率;牽引車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半掛車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0元,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
在保險期限內的2017年11月16日1時30分,王森林駕駛贛CXXXXX/贛CXXXXX貨車沿大廣高速由北往南行駛至2588Km+910M(贛鄂隧道內)處時,車輛撞上隧道檢修帶,造成貨車和高速公路路產(chǎn)受損的交通事故。當?shù)馗咚俳痪块T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王森林負事故全部責任。交警組織了清障和施救,事故車輛被拖到修理廠修理。被吿某保險公司到修理廠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勘驗定損,定損為牽引車16331元、半掛車8152元,合計24483元,但未核定隧道內換輪胎和鋼圈的費用。
原告支付事故現(xiàn)場高速搶修費及現(xiàn)場換4只鋼圈和4只輪胎費用共9440元,支付施救費24864元,支付賠償高速路產(chǎn)損失費用89220元和傳輸電纜維護費3980元,支付車輛修理費24484元。事后,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理賠問題未果。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被告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理賠的義務。對于本次交通事故中,本院核定屬于保險合同中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為93200元,即高速路產(chǎn)損失89220元、傳輸電纜維護費3980元。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款932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當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中理賠2000元,然后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理賠91200元。本院核定屬于保險合同中機動車損失為58787元,即高速公路事故現(xiàn)場換輪眙胎鋼圈及搶修費9440元、施救費24864元、車輛修理費24483元(按定損的限額)。依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提出牽引車半掛車絕對免賠額3000元的抗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輪胎鋼圈包含在車輛修理費內和車輛超載的抗辯,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給付給原告宜豐縣興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失理賠款2000元,在商業(yè)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給付給原告宜豐縣興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理賠款912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宜豐縣興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款55787元。
三、駁回原告宜豐縣興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款項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成。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40元由原告宜豐縣興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2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按上訴標的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宜春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支行,帳號:14XXX07。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若到期不履行,權利人可在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 判 長 徐映暉
人民陪審員 蔡革新
人民陪審員 冷小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方龍海
書 記 員 熊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