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秦XX、六安市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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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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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214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2017-06-29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東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823709891XXXX。
法定代表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王瑜,安徽金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XX,男,漢族,個體駕駛員,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
被告:六安市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783065XXXX。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機構代碼:9134150070499762X4。
負責人:王X乙,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許正龍,安徽知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秦XX、六安市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瑜、被告秦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正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六安市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在車輛損失限額內(nèi)墊付的賠償費用147360元,并從墊付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債務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02時58分,被告秦XX駕駛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滬霍線(31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558KM+600m處,迎面與楊某駕駛的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楊某當場死亡,秦XX受傷,兩車損壞。本次事故經(jīng)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處理,認定秦XX負事故全責。后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投保人六安市萬里鵬程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及實際車主湯保平起訴至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我司在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投保的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車上人員責任險內(nèi)賠償車損、評估費、施救費、車上人員險合計195760元。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03民初45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我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六安市萬里鵬程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湯保平145760元,承擔案件訴訟費1600元,我司已按照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即取得了對侵權人的追償權。故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1、訴訟費、評估費等不屬于追償賠償范圍;2、原告墊付車損險中應扣除交強險中的2000元財產(chǎn)損失;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既無合同約定又于法無據(jù);4、如果原告沒有取得實際車主的權益轉(zhuǎn)讓書,我司拒賠;5、答辯人依據(jù)金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皖1502民初1402號民事判決書,對受害人楊某的親屬已進行了賠償,其中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11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450000元。
被告秦XX辯稱,同意乙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
被告六安市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未予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原、被告企業(yè)信息查詢單、被告戶籍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454號民事判決書、中國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原告對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金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皖1502民初1402號民事判決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持異議,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結(jié)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30日02時58分,被告秦XX駕駛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滬霍線(31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558KM+600m處,迎面與楊某駕駛的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楊某當場死亡,秦XX受傷,兩車損壞。本次事故經(jīng)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處理,認定秦XX負事故全部責任。嗣后,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投保人六安市萬里鵬程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及實際車主湯保平與甲保險公司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起訴至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皖1503民初45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甲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六安市萬里鵬程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湯保平車輛損失139560元、評估費5000元、施救費1200元,計14576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1600元,共計147360元。原告依據(jù)該生效判決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履行了賠償義務。
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為六安市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秦XX,該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2016年3月28日,受害人楊某的親屬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皖1503民初45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乙保險公司從其承保的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交通費和誤工費、精神撫慰金損失11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nèi)部賠付450000元,乙保險公司依據(jù)該生效判決已履行了賠付義務。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被告秦XX駕駛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與楊某駕駛的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楊某當場死亡,秦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秦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秦XX應對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甲保險公司依據(jù)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45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向皖N×××××號車輛的所有人賠付了147360元保險金,因此原告取得了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要求被告賠償其墊付的費用14736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應予以支持,但主張利息的請求已超出其實際賠償金額的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車輛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乙保險公司從其承保的機動車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2000元及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nèi)剩余50000元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秦XX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六安市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作為掛戶單位對秦XX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從其承保的機動車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甲保險公司2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從其承保的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甲保險公司50000元;
三、被告秦XX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95360元;
四、被告六安市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三項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開戶行:六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處,賬號: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戶名: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費3250元,減半收取計1625元,由被告秦XX和六安市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 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段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