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XX、六安市林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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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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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05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2015-03-18
原告:殷XX,男,漢族,六安市金安區(qū)人,高中文化,駕駛員,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
原告:六安市林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組織機構代碼L2122285-2。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jīng)理。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衛(wèi)XX,安徽皋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組織機構代碼77281760-0。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盧XX,六安市曉天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殷XX、六安市林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修勝獨任審理,于2015年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衛(wèi)XX、盧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兩原告訴稱:原告殷XX系皖NXXXXX號車輛的實際車主,將該車掛靠在六安市林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6月1日18時,劉長江駕駛皖NXXXXX重型普通貨車行駛至X005線由東向西58KM+800M處,與段來存駕駛的皖AXXXXX輕型貨車相碰撞,發(fā)生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安徽省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舒公交認字(2014)第001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長江負事故全部責任。兩原告為皖N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保險金額為203400元,且本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告的車輛損失經(jīng)安徽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為62000元,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2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理賠,無果。原告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2000元;2、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供證據(jù)如下:
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兩原告主體適格。
二、被告企業(yè)注冊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明被告主體適格。
三、車輛掛戶協(xié)議書,證明原告殷XX系皖NXXXXX號車輛的實際車主。
四、保單,證明原告為皖N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保險金額為203400元。
五、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證明交通事故事實以及劉長江負事故全部責任;劉長江擁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六、評估報告、鑒定費發(fā)票,證明原告車輛損失經(jīng)評估為62000元,并支付鑒定評估費3000元。
被告方當庭辯稱:對本案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原告訴請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
被告提供證據(jù)如下:
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被告車輛損失經(jīng)被告公司定損價值為50000元,且被告車輛維修價格也得到六安市金安區(qū)三十鋪鎮(zhèn)標兵汽車修理廠認可,并蓋章予以確認。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被告對原告證據(jù)一——五,三性均不持異議;對原告證據(jù)六,認為評估報告系原告單方申請的,保險公司的定損單為5萬元,且得到維修企業(yè)蓋章確認,根據(jù)保險約定被告不承擔鑒定費用。原告對被告證據(jù)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該修理廠并沒有法人的簽字,沒有具體的年月日及時間,該修理廠是否真實存在也不得而知。
本院認證如下:被告對原告證據(jù)一—五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納確認;被告對原告證據(jù)六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推翻原告的評估結果,也未申請重新評估,故對原告的證據(jù)六應當予以采納。原告對被告證據(jù)提出異議,該證據(jù)系被告單方定損結果,不具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庭舉證、質證,及當事人的陳述,查明事實如下:
原告殷XX系皖N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六安市林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為皖NXX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34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
2014年6月1日18時,劉長江(原告殷XX雇傭的駕駛員)駕駛皖N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沿X005線由東向西行駛至58KM+800M處,遇前方道路情況左駕方向緊急避險,致車輛越過公路中心線,與段來存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的皖AXXXXX輕型貨車相碰撞,致皖AXXXXX輕型貨車再次與倪敬照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相碰撞,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安徽省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舒公交認字(2014)第001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長江負事故全部責任。皖NXXXXX號車輛損失,原告單方委托安徽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予以評估,經(jīng)評估該車車輛損失為62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評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為皖N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原告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的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原告的車輛損失,經(jīng)評估機構評估為62000元,被告方無確鑿證據(jù)推翻,也未申請重新評估,本院予以采納確認。評估費是為確定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由被告承擔,被告辯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殷XX、六安市林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款62000元、評估費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修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