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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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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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8民終66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綏德縣。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系該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綏德縣。
法定代表人:郝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XX,女,漢族,現(xiàn)住陜西省綏德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綏德縣人民法院(2017)陜0826民初11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償款暫計14700元以及案件受理費1600元,共計16300元。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交鑒定損失過高的相關證據(jù),系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應允許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2、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于支出的鑒定費4700元上訴人不予承擔,作出的車損鑒定損失不予認可,暫預先扣除10000元車損,具體金額應以二次定損結論為準;3、根據(jù)保險合同以及條款約定,訴訟費1600元系間接費用,上訴人不予承擔。
被上訴人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車損鑒定機構是一家具有合法資質、合法經(jīng)營的鑒定機構,且公權機關有權進行委托,完全合法有效。根據(jù)《訴訟費交費辦法》、《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鑒定費、訴訟費應該由上訴人承擔。
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失139660元,施救及吊車費3500元,鑒定費4700元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4786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7年4月7日,原告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陜KDD重型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7日0時起至2018年4月6日24時止。陜KDD重型半掛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75000元。2016年9月1日,駕駛員寇虎雄駕駛該車沿210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329Km+100m處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與同向前方張澤鵬駕駛的陜KB陜KK半掛車發(fā)生追尾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第20172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寇虎雄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澤鵬無責任。陜KDD重型半掛車損失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中隊委托榆林市高新區(qū)鎮(zhèn)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榆鎮(zhèn)北價評[2017]-0437號關于陜KDD的事故損失價格評估鑒定意見書確定:陜KDD重型半掛車本次事故損失價格為139660元。原告支付榆林市高新區(qū)鎮(zhèn)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費4700元。支付榆林市榆陽區(qū)鑫源汽車服務公司施救及吊車費3500元。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地至榆林市榆陽區(qū)城區(qū)路程約為15公里。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被告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是原、被告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告應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關于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陜KDD重型半掛車車輛損失139660元問題。原告該車損失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中隊委托榆林市高新區(qū)鎮(zhèn)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價格評估鑒定意見書確定為139660元。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雖認為該車損失鑒定價格過高申請本院對該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但未向本院提交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過高的相關證據(jù),故本院決定不予重新鑒定。該鑒定確定車輛損失未超出原、被告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限額,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陜KDD重型半掛車車輛損失13966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鑒定費47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鑒定費47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施救及吊車費,應按照保險事故車輛的車型、事故發(fā)生地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城區(qū)路程,參照陜西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計算酌定為3000元。訴訟費,根據(jù)《訴訟費交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數(shù)額。綜上,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其他辯論觀點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47360元。
二、駁回原告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_x000B_案件受理費1620元,由原告綏德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0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被上訴人依約支付給上訴人保險費,已經(jīng)履行了約定義務,本案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上訴人對于合同約定的被保險車輛發(fā)生的事故所形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鑒定報告是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中隊委托,由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程序合法,重復鑒定只會增加雙方當事人的訴累,故對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曹興華
審判員 高錦勝
審判員 高元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郝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