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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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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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00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17-08-22
原告: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安徽皖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原告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簡稱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車費、施救費等損失共計2035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17日,原告公司駕駛員阮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皖K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宣城往蕪湖方向行駛,途經(jīng)滬渝高速334公里50米處時,與賈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滬D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皖NXXXXX)發(fā)生追尾碰撞,導致兩車損壞、護欄損壞和路面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事故認定,阮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賈某某無責任。事故中兩車施救費、修車費和高速公路財產(chǎn)損壞等費用,均由原告公司先行墊付。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被告就理賠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訟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就保險責任免除部分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且投保單及免責事項說明書中均有投保人的簽字簽章認可,保險免責部分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訴請的污染損失應當依法屬于免賠。原告在其公司沒有投保車輛損失險,自身產(chǎn)生的施救、維修等費用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17日17時59分許,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駕駛員阮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皖K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宣城往蕪湖方向行駛,途經(jīng)滬渝高速334公里50米處時,遇有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與賈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滬D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皖NXXXXX)發(fā)生追尾碰撞,導致兩車損壞、護欄損壞和路面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責任認定,阮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賈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支付施救費1440元、路損賠償17910元、賠償滬DXXXXX車輛修車費1000元。由于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就皖K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且在保險期限內(nèi)。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就理賠事宜協(xié)商未果,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訴訟至法院。
本院認為,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雙方對本次交通事故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對賈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維修費10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在其公司沒有投保車輛損失險,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自身產(chǎn)生的施救費等費用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問題,根據(jù)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證明是皖KXXXXX車輛的施救費用,因皖KXXXXX車輛沒有投保車輛損失險,該費用不應有某保險公司承擔,故某保險公司提出施救費應當由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自行承擔問題,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路損費問題,某保險公司提出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訴請的污染損失應當依法屬于免賠,本院認為,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本案交通事故導致兩車損壞、護欄損壞和路面損壞,不是自然災害造成的路面污染損壞,不符合免賠的規(guī)定,且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提供路損賠償發(fā)票和路產(chǎn)損毀價值計算表證明其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故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訴請的污染損失應當依法屬于免賠問題,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對華泰運輸阜陽分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修車費1000元、路損費17910元,合計18910元。
二、駁回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9元,減半收取155元,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承擔50元,某保險公司承擔1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 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宮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