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嶺縣嶺順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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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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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39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法院 2015-10-10
文書內容
原告蕉嶺縣嶺順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梅州市蕉嶺縣蕉城鎮(zhèn)湖谷村谷倉加油站后面。
法定代表人徐志輝,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文華,男,57歲,住址:蕉嶺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
負責人郭振雄,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余少彬,系廣東客中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蕉嶺縣嶺順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涂軍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孫文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少彬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是粵M×××××機動車所有人,于2015年4月份在被告投保了該機動車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保險,其中商業(yè)保險分別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等保險,保險期限由2015年4月24日零時起至2016年4月23日24時止。
鐘武是原告雇用駕駛員。2015年5月31日22時30分許,鐘武駕駛粵M×××××機動車從梅州往江西省定南方向行駛,至龍川縣××農民街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頂部掛到橫跨街道線路,造成線路、光纜及其它配套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龍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駕駛員鐘武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是該機動車保險期限內,被告應依法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如下:一、上坪鎮(zhèn)閉路監(jiān)控維修設備配件6189.44元;二、街道居委會路燈線路損毀搶修費12150元;三、移動電纜搶修費13620元;四、光纖線路損毀搶修費14950元;五、光纖線路搶修費17250元;六、鑒定費2800元,以上六項損失合計66959.44元。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66959.4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駕駛員的身份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行駛證、運輸證;2、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3、事故認定書;4、保險單;5、交通事故調解書、賠償預算表、補償憑證;6、評估結論書、發(fā)票等(以上證據除證據1、2、4外均為復印件),以證明其訴稱。
被告辯稱:一、被保險車輛是營運車輛,請法院依法核實被保險車輛及駕駛員鐘武的證照情況,如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許可證、貨運從業(yè)資格證等。同時,懇請法院依法核實被保險車輛是否為檢驗合格的車輛。若事故發(fā)生時,該車或駕駛員不具備相應資質,又或者被保險車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則答辯人依照保險合同可免除商業(yè)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二、答辯人對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穗華價估(梅)[2015]0068號《價格評估結論書》的三性均有異議,該鑒定為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時并未通知答辯人,故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法院依法對受損物品的定損情況進行重新鑒定,并根據重新鑒定的結果計算相關損失。三、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疇,請法院判決答辯人不予承擔該兩項費用。
被告提交的證據有保險條款,以證明其辯稱。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4月23日,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為其所有的粵M×××××號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神行車保系列商業(yè)保險。原告按約繳交保險費后,被告出具保險單給原告收執(zhí)。交強險保單注明承保險種主要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等。商業(yè)險保單注明承保險種主要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7250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額2000000元,購買了上述險不計免賠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
2015年5月31日22時30分,原告的駕駛員鐘武駕駛粵M×××××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M×××××號掛車從梅州往江西省定南方向行駛,至龍川縣××農民街時因未注意橫跨街道的線路,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頂部掛到橫跨街道線路,造成線路及其它配套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龍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駕駛員鐘武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交警部門調解,原告賠償損失如下:中國電信公司上坪營銷服務中心電信光纜損失17250元;中國移動公司麻布崗服務廳移動光纜損失13620元;上坪鎮(zhèn)廣播電視站電纜損失14950元;上坪鎮(zhèn)居委會路燈電纜損失12150元;上坪派出所視頻監(jiān)控損失6189.44元。
2015年6月18日,原告委托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上述損失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穗華價估(梅)【2015】0068號評估結論書,結論為:中國電信公司上坪營銷服務中心電信光纜損失17250元;中國移動公司麻布崗服務廳移動光纜損失13620元;上坪鎮(zhèn)廣播電視站電纜損失14950元;上坪鎮(zhèn)居委會路燈電纜損失12150元;上坪派出所視頻監(jiān)控損失5240元,合計6321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828元。
原告賠償上述損失后,向被告索賠未果,遂于2015年7月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被告則作上述書面答辯。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神行車保系列商業(yè)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原告所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有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原、被告庭審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經查,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和本案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鑒定資質和鑒定資格。該公司作出的穗華價估(梅)【2015】0068號評估結論書,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能夠客觀反映出本次事故的損壞情況,故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結論書合法有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被告認為該評估為單方面委托,未通知被告,違反程序,請求對上述損失重新評估,被告對此未提供證據證實,理由亦不充分,該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及數額:中國電信公司上坪營銷服務中心電信光纜損失17250元;中國移動公司麻布崗服務廳移動光纜損失13620元;上坪鎮(zhèn)廣播電視站電纜損失14950元;上坪鎮(zhèn)居委會路燈電纜損失12150元;上坪派出所視頻監(jiān)控損失6189.44元,鑒定費2800元,合計66959.44元。其中上坪派出所視頻監(jiān)控損失鑒定結果為5240元,原告主張6189.44元,本院只支持5240元。鑒定費是原告為本次事故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原告支付了2828元,現原告只主張2800元,本院予以準許。其他損失請求證據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損失為66010元。依據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述損失中,由被告在交強險中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余款64010元,由被告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給原告蕉嶺縣嶺順物流有限公司。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64010元,給原告蕉嶺縣嶺順物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73.98元,按規(guī)定減半收取736.99元(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涂軍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陳 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