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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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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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滬0115民初6818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17-11-22
原告:上海九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南沐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峨山路91弄120號1幢7層701室。
負責人: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
原告上海九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九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九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事故損失人民幣242,22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為其所有的牌號為滬DXXXXX的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17年7月4日13時30分許,原告駕駛員李千崗駕駛上述投保車輛途徑S12申嘉湖高速往湖州方向1公里處時,因操作不當,與案外人劉某某駕駛的蘇DXXXXX車輛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承擔全部責任。后因與被告無法就維修價格達成一致,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有車輛發(fā)生事故在2017年7月,其車輛在同年6月在被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截至事故發(fā)生上一個月該車的實際價值為112,715.02元。被告同意按照實際價值扣除車輛殘值金額后賠付,原告主張按照新車購置價進行賠付屬于不當得利。關于施救費,被告認為原告的掛車沒有投保商業(yè)險,所以只認可50%的施救費用。且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及評估費,應計入車損險的保險金額內。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原告委托案外人上海陸菱汽車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被保險人為原告,被保險車輛為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商業(yè)險險種含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38,803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等,均投保不計免賠率,使用性質為營業(yè)貨車,新車購置價為238,803元,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12日00時起至2017年9月11日24時止。商業(yè)險保單特別約定載明:本保險單所列各險種所附條款投保人已收到,就保險單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均已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投保人已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商業(yè)險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三)施救費用賠償的計算方式同本條(一)、(二),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保險機動車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月折舊率為1.10%;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xié)商處理;等等。案外人上海陸菱汽車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在被告條款說明書中確認,對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義務、被保險人義務、免賠額(免賠率)等條款已經充分理解,且與被告的解釋一致,沒有歧義。如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愿意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處理。
2017年7月4日13時30分許,原告駕駛員李千崗駕駛上述投保車輛行駛至S12申嘉湖高速往湖州方向1公里處時,與案外人劉某某駕駛的牌號為蘇DXXXXX大型汽車發(fā)生追尾碰撞,致使原告車輛損壞。經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嘉興支隊姚莊卡點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駕駛員李千崗承擔全部責任,案外人劉某某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物損評估結論為: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于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232,228元。該車輛現(xiàn)已修復,修復費用為232,228元。原告向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支付了評估費4,500元。
另查明,原告為本次事故向嘉興市南湖區(qū)風行道路清障救援站支付了高速施救費、拖車費等施救費用共計5,500元。
再查明,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日為2013年6月19日,上海市寶山區(qū)城市交通運輸管理署于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核發(fā)道路運輸證。
審理中,原、被告對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殘值金額達成一致,均認可殘值金額為2,80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從業(yè)資格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單、損失評估書及評估費發(fā)票、維修清單及維修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投保告知單及原告委托投保材料、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條款說明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系爭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故被告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
關于車損爭議。原告認為,其系根據新車購置價進行投保并繳納保費,故應按系爭車輛的實際修復金額232,228元認定車損。即使車輛價值需進行折舊,折舊的起算日期應為原告獲取道路運輸證的時間,即2013年9月;被告認為應按照系爭車輛登記注冊日(即2013年6月19日)作為起算日,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計算系爭車輛實際價值為112,715.02元,計算方式為:238,803×(1-48×0.011)=112,715.02。本院認為,按新車購置價投保并繳納保費,并不表示被保險人在任何情況下均可以不受限制地獲得賠償。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決定了保險人的保險理賠額度須限制在保險標的物可保利益損失額度以內,如果不考慮保險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對被保險人超出保險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的車輛修復費用均予以理賠,則將產生使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而獲取超出其損失以外利益的法律后果,違背保險法的損失填補原則。本案中,原告對系爭車輛的修復費用已遠超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的實際價值,故被告根據保險條款主張以實際價值進行賠付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實際價值的計算,本院認為,被告主張按系爭車輛登記注冊日作為實際使用期限的起算日并無不當,其計算方式具有合同依據,本院予以認可?,F(xiàn)雙方對車輛殘值金額2,800元協(xié)商一致,本院予以確認,車輛殘值應在保險理賠款中予以扣除,故被告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賠付原告車輛損失109,915.02元。
關于評估費爭議。因本院未采納原告自行委托的評估結論,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施救費用。根據保險條款約定,施救費用系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本案中,系爭車輛主、掛車連接使用時應視為一體,原告主張的施救費用為涉案事故發(fā)生后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理應依約賠付原告施救費用5,5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上海九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115,415.02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933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466.50元,由原告上海九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291.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1,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