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錦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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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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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滬0115民初7688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18-01-05
原告:淮南市錦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原告淮南市錦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文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淮南市錦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淮南市錦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11月19日,普敬勇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皖DXXXXX的汽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港城路XXX號院內倒車時,因車速過快導致翻車,造成普敬勇受傷及車輛嚴重受損。經公安部門認定,普敬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普敬勇的傷情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XXX傷殘,誤工120日,護理30日,營養(yǎng)45日。經協商,原告賠償駕駛員普敬勇人身損害賠償金共計:人民幣80,400元。此費用包含(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費用)。因原告車輛已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商業(yè)座位險50,000元及不計免賠,故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范圍內予以賠付。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處理賠償事宜,但至今未果。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5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庭審中,原告明確,損害的具體項目及金額為:醫(yī)療費1,697元;護理費2,020元(一人護理,按照2015年上海最低工資收入標準計算一個月),后調整為按照40元每天計算30天,共計1,2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40元/天×45天);誤工費24,000元(6,000元/月×4個月);殘疾賠償金42,384元(21,192元×20×0.1);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0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80,401元。因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限額為50,000元,故要求判令被告賠付車上人員(駕駛員)責任險限額50,000元。
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原告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zhí)單,證明保險事故的發(fā)生;
證據二、駕駛證、行駛證,證明駕駛員身份情況及車輛信息;
證據三、保險單,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
證據四、診斷報告、門診病歷卡、病史記錄、門診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傷者傷情及花費的醫(yī)療費用;
證據五、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傷者傷情;
證據六、鑒定費發(fā)票,證明產生的鑒定費用。
鑒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認為證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條件,故本院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又因原告提供的證據與其陳述相互印證,本院對原告所訴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4年6月6日,原、被告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被保險人為原告淮南市錦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號牌號碼為皖DXXXXX福田汽車;初次登記年月為2011年10月28日;已使用年限為2年;新車購置價為285,500元;使用性質為營業(yè)貨車;承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85,500元)、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8日00:00:00起至2015年6月7日23:59:59止。同時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的保險期間同商業(yè)險的保險期間。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zhí)單,載明: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6;報警人姓名為普敬勇;聯系地址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聯系電話為XXXXXXXXXXX;報警時間為2014年11月19日11時09分;內容載明:2014年11月19日11時09分,報警人使用XXXXXXXXXXX報警稱:在港城路XXX號院子里面卡車單車事故側翻人傷。民警經了解,系普敬勇駕駛的皖DXXXXX側翻,人傷,通知來所處理。接報部門為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凌橋派出所。事故發(fā)生后,普敬勇在上海市第七人民醫(yī)院上海市浦東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就診,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697.30元(其中自費部分用藥金額為21元)。普敬勇傷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凌橋派出所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編號為華政[2015]法醫(yī)殘鑒字第QT-8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載明:被鑒定人普敬勇因交通事故致左橈骨遠端骨折?,F左腕關節(jié)活動受限,評定XXX傷殘。酌情給予傷后休息120日,營養(yǎng)45日,護理30日。產生傷殘+三期+出診鑒定費2,000元。就涉案事故的賠償事宜,2015年11月10日,本案原告與普敬勇達成賠償協議,載明:甲方為淮南市錦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乙方為普敬勇(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XXXXXXX)。乙方于2014年11月19日,駕駛甲方所有的車牌號為皖DXXXXX的汽車在倒車時,車速過快導致翻車,造成乙方受傷及車輛嚴重受損。后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普敬勇構成XXX傷殘?,F甲乙雙方就乙方受傷賠償一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賠償乙方因事故受傷所產生的醫(yī)療費1,697元、護理費2,020元(2,020元/月÷30×30天=2,02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40元/天×45天=1,800元)、誤工費24,000元(6,000元×4個月=24,000元)、殘疾賠償金42,384元(21,192元/年×20年×10%=42,3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0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80,401元。二、甲方賠償乙方本協議第一項費用(80,401元)后,甲乙雙方之間的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雙方之間再無其他糾葛,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若乙方違反規(guī)定,則除應向甲方如數退還80,401元賠償款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00元。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生效。2016年7月26日,本案原告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以(2016)滬0115民初53679號案件受理,該案審理過程中,本案原告撤回了關于座位險人傷部分的訴訟請求,僅要求處理車輛損失。2016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判令: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本案原告淮南市錦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13,815元。案件受理費2,576元,減半收取計1,288元,由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現本案原告針對普敬勇的人傷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提起本案訴訟,遂形成糾紛。
還查明,普敬勇,男,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其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欄載明:國有單位96,702元、集體單位26,355元、港澳臺及外商投資單位96,256元、其他單位64,939元、合計欄載明75,464元。
原告提供了傷者普敬勇出具的落款日期為2015年11月10日的收條,載明:今收到淮南市錦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9日)交通事故賠償款80,401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原告已經向傷者普敬勇支付了賠償款80,401元,被告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就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本院一一陳述如下:
(一)關于醫(yī)療費1,697元
經本院審核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發(fā)票原件,駕駛員普敬勇在上海市第七人民醫(yī)院上海市浦東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就診,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697.30元(其中自費部分用藥金額為21元)。就自費部分用藥金額21元,被告依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可以不予賠付,故醫(yī)療費項下,被告應賠付原告醫(yī)療費1,676.30元。
(二)關于護理費2,020元
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按照40元每天的標準計算30天,共計1,200元。根據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員普敬勇構成XXX傷殘,酌情給予傷后休息120日,營養(yǎng)45日,護理30日。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護理費1,2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護理費項下,被告應賠付原告1,200元。
(三)關于營養(yǎng)費1,800元
原告主張按照40元每天的標準計算45天,金額為1,800元。本院結合鑒定結論,認定被告應按30元每天的標準賠付原告營養(yǎng)費1,350元。原告主張的標準過高,本院予以調整。
(四)誤工費24,000元
誤工費項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其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欄載明:國有單位96,702元、集體單位26,355元、港澳臺及外商投資單位96,256元、其他單位64,939元、合計欄載明75,464元。現原告按照6,000元每月主張4個月誤工費,但未能提供相應的納稅憑證,本院結合傷者的傷情、傷者的職業(yè),酌情認定被告應按3,000元每月賠付原告誤工費12,000元。
(五)殘疾賠償金42,384元
殘疾賠償金項下,原告的計算方式為:21,192元(農村標準)×20年×傷殘系數10%=42,384元。本院注意到,本案原告與傷者簽訂賠償協議的日期為2015年11月10日,故本院對原告的計算標準予以確認,認定被告應賠付原告殘疾賠償金42,384元。
(六)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該項目屬被告交強險理賠范圍,現原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提起本案訴訟,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
(七)鑒定費2,000元
本院認為,鑒定費系為查明傷者傷情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相應的鑒定費2,000元,應由被告承擔。
(八)衣物損失費500元
本院結合事故的實際情況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為11月,酌定被告應賠付原告衣物損失費300元。
(九)交通費1,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賠付交通費1,000元,但未提供證據加以佐證,本院結合傷者的傷情和事故的實際情況,酌定被告應賠付原告交通費300元。
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醫(yī)療費1,676.30元、護理費1,20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誤工費12,000元、殘疾賠償金42,384元、鑒定費2,0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61,210.30元。原告現按照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50,000元主張保險金,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庭審中享有的抗辯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淮南市錦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50,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5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文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 陰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