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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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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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391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2018-01-31
原告:董XX,男,漢族,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四川竹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115201511702904。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四川竹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115201310895009。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500078859XXXX。
負責人:王X。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四川義言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115201611266000。
原告董XX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董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22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3日,原告與被告訂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號:202010602201600013577)。保險金額:22000元,保險期限為: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2017年6月3日17時30分,鐘宗權駕駛川C×重型貨車從宜賓市翠屏區(qū)象鼻鎮(zhèn)大麥壩村往翠屏區(qū)金坪鎮(zhèn)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省道206線248KM+900M處時與董XX駕駛川QCM×號普通兩輪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原告董XX受傷的交通事故。2017年6月3日,宜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管理三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鐘宗權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董XX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宜賓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后轉入宜賓民心創(chuàng)傷骨科醫(yī)院,經住院57天后出院,產生醫(yī)療費91236.74元(89886.04元、門診費1350.7元)。原告與鐘宗權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經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17年12月作出(2017)川1502民初6300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榫偶?、十級,其殘疾賠償金為49293.20元。故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限額支付原告義務傷害保險金共計22000元。原告認為,原告在被告承包期間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被告保險責任,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金?,F原被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保險人以網頁形式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可視為保險人盡到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本案中,原告通過自助網絡激活方式購買“錦暢騎C款”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購買的程序是原告必須根據網頁提示自助完成激活。在激活操作過程中,網站會彈跳處保險合同的相應條款,且網頁在彈跳出相應責任條款時,如果點擊太快將不能進入下一步,即網頁會在條款提示頁停留足夠的時間,待原告將相應條款看清楚后才能點擊下一步操作。因此,就本案保險條款,我公司已經盡到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故條款中關于傷殘的評定原則條款對原告有效。根據原告舉證可知,其傷殘等級為九級、十級,故其意外身故殘疾的保險金應該按照其九級傷殘對應的20%的比例計算保險金,故其殘疾的保險金應該為4000元;二、根據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02民初6300號民事判決書可知,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其醫(yī)療費已經通過訴訟途徑全部獲得補償。因此其訴請意外醫(yī)療費不應得到支持;三、責任條款中已經載明給付保險金的比例同時也愿意按照條款規(guī)定向原告支付保險金,本案完全是由于原告原因提起訴訟,故本案訴訟費應該由原告承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中的部分請求并不合理,不應該得到支持,望人民法院采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3日,原告董XX購買了被告某保險公司卡號為1610106130008761號的“錦·暢騎C款”激活式保險卡,隨后并按照卡上注明的網站投保路徑激活該卡。該卡保險保障載明“本保險僅承擔被保險人在駕駛具有有效行駛證的摩托車過程中因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醫(yī)療的保險責任。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保險金額人民幣2萬元,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人民幣0.2萬元”。投保須知第一條載明“本保險須登陸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激活并投保成功后生效,未成功投保且保險起期開始前,本保險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保單的保險期間以投保人選擇的日期為準,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第七條載明“保險責任請參考《錦·暢騎C款》產品描述及條款,為確保你的合法權益,請你親自投保,并敬請?zhí)貏e留意條款“責任免除”部分。本保險適用條款為《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后該保險卡經激活,其保險期限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
2017年6月3日17時30分,鐘宗權駕駛川C×重型倉柵式貨車從宜賓市翠屏區(qū)象鼻鎮(zhèn)大麥壩村往翠屏區(qū)金坪鎮(zhèn)方向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董XX駕駛川QCM×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董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宜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管理三大隊調查后認定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鐘宗權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董XX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董XX于交通事故受傷當日被送入宜賓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治療26天后轉入宜賓民心創(chuàng)傷骨科醫(yī)院繼續(xù)治療,住院31天后于2017年7月31日好轉出院。住院期間共產生住院費89886.04元(宜賓市第二人民醫(yī)院74949.60元、宜賓民心創(chuàng)傷骨科醫(yī)院14936.44元),其中9000元系鐘宗權支付,其余由原告自行支付。另外,事故發(fā)生后至評殘前,原告另支付了急診費、掛號費、檢查費等門診治療費1350.70元。原告董XX交通事故受傷后起訴至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訴訟中人民法院委托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鑒定,2017年11月15日出具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九級、十級傷殘,后期醫(yī)療費約需人民幣7000元。后經審理,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91236.74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710元、誤工費13120元、護理費5655.96元、鑒定費3700元、殘疾賠償金49293.20元、續(xù)醫(yī)費7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304.6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600元、車輛維修費1635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91755.53元。并判決上述款項應由保險公司在川CXXX27號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付上述損失中100173.79,在財產損失限額內賠付上述損失中的1635元;其余損失89946.74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70%,即62962.72元,剩余30%損失由董XX自行承擔。
另查明:《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五條保險責任第2項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駕駛機動車輛過程中因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yè)標準)》所列傷殘條目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度松肀kU傷殘評定標準(行業(yè)標準)》前言第三條第三段載明“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登記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后原告向被告公司理賠未果,遂起訴來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公司處投保及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雙方形成人身保險合同關系,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作為案涉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發(fā)生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作為保險人的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庭審中,被告公司主張應按九級傷殘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公司保險條款約定的比例賠付條款,可以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并且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應負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公司舉示的保險卡激活流程演示,擬證明其盡到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本院認為,該證據系案外人保險卡激活流程,與待證事實缺乏關聯性,且庭審中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其證據不予采信,對其盡到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因此,被告公司關于給付比例的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發(fā)生效力。被告應按照保險卡上載明的保險金即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保險金額20000元、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2000元賠付原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董XX殘疾保險金20000元、醫(yī)療保險金2000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計1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東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