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蒲X乙、蒲X甲、賈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7)川13民終365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地址:四川省蒼溪縣。
負責人:冉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系該公司工作人員),男,漢族,生于1990年12月4日,住四川省蒼溪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蒲X乙,男,回族,生于2007年1月4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法定代理人:蒲X(系蒲X乙之父),男,回族,生于1986年3月2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四川伊麗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蒲X甲,男,回族,生于1970年4月26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男,漢族,生于1966年10月2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
負責人:舒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訴訟代理人:羅XX(系該公司工作人員),女,土家族,生于1980年7月4日,住重慶市酉陽縣。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蒲X乙、蒲X甲、賈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7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730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項目及金額,一審法院多判決上訴人承擔2,197.79元;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錯誤修改事故責任比例。一審法院對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閬公交認字(2017)第030號事故認定書是予以采信和認可的,主要責任70%,次要責任30%,且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賈X在事故發(fā)生時的“臨危無措施”就是基于這點給予認定的次要責任,但一審法院又基于這點再增加其5%的責任,對責任比例又按主要責任65%、次要責任35%進行判決,系錯誤認定和分析,致使上訴人多承擔賠償責任5%,多判決上訴人承擔2,197.79元賠款。
蒲X乙辯稱: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與當事人應(yīng)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chǔ)上對民事責任進行劃分并無不當。
乙保險公司辯稱:上訴內(nèi)容與我方無關(guān)。
蒲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蒲X甲、賈X賠償蒲X乙各項損失共計97,688.40元,該費用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在承包范圍內(nèi)賠付,不足部分由蒲X甲、賈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13日,蒲X甲駕駛車牌號為川Hxxxx5望龍牌三輪摩托車搭乘呂良英、侯萬俊、蒲陽、楊啟芳、蒲X乙五人在博樹鄉(xiāng)行駛,行至事故發(fā)生地,與賈X駕駛的川xxxxx8斯卡牌拖拉機相撞,造成呂良英當場死亡、蒲X乙等5人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蒲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蒲X乙受傷后治療產(chǎn)生醫(yī)療費用29,196.39元。蒲X乙的傷情經(jīng)鑒定構(gòu)成x級附加2個x級傷殘,續(xù)醫(yī)費7,000.00元,營養(yǎng)期限180天,護理期限120天。蒲X乙墊支鑒定費2,6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另兩個傷者侯萬俊、蒲X甲均自愿放棄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nèi)的賠償請求。蒲X甲所駕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賈X所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蒲X乙系閬中市博樹鄉(xiāng)清真村人。
一審法院認為,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合法有據(jù),蒲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一審法院予以采信。一審法院依據(jù)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考慮賈X在事故發(fā)生時臨危無措施特殊情節(jié),確定由賈X對蒲X乙的損失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于賈X駕駛的機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甲保險公司應(yīng)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對蒲X乙的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然后按商業(yè)保險合同的條款規(guī)定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由賈X和蒲X甲按責任承擔。對蒲X乙的損失認定如下:1、住院治療費用29,196.39元、續(xù)醫(yī)費7,000.00元;2、營養(yǎng)費3,60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600.00元;4、護理費14,400.00元;5、交通費300.00元;6、殘疾賠償金26,887.20元;7、精神撫慰金5,000.00元;8、鑒定費2,60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亡,交強險賠償按比例分配。綜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蒲X乙醫(yī)療費7,4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蒲X乙精神撫慰金5,000.00元、護理費2,600.00元等共計7,600.00元。住院醫(yī)療費余額21,796.39元扣減20%的自費用藥4,359.28元即17,437.11元、續(xù)醫(yī)費7,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00元、營養(yǎng)費3,600.00元、護理費余額11,800.00元、交通費300.00元、殘疾賠償金26,887.20元,共計67,624.31元,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蒲X乙23,668.51元(67,624.31元×35%),蒲X甲賠償蒲X乙43,955.80元??蹨p20%的自費用藥部分4,359.28元、鑒定費2,600.00元,合計6,959.28元,由賈X承擔2,435.75元(6,959.28元×35%),蒲X甲承擔4,523.53元。判決如下:一、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蒲X乙15,000.00元;二、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蒲X乙23,668.51元;三、賈X賠償蒲X乙2,435.75元;四、蒲X甲賠償蒲X乙48,479.33元;五、駁回蒲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各項與各方墊支費用以及應(yīng)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品迭,甲保險公司向蒲X乙給付38,668.51元,賈X向蒲X乙給付2,826.75元,蒲X甲向蒲X乙給付49,209.33元。案件受理費1,121.00元,賈X承擔391.00元,蒲X甲承擔730.00元(已品迭)。
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yīng)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guān)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對當事人在事故中無責任或應(yīng)當承擔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還是全部責任進行認定,并不對當事人應(yīng)當承擔的具體的責任比例進行認定。訴訟中,人民法院應(yīng)當根據(jù)公文書證的規(guī)則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并根據(j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等要素,綜合確定當事人依法應(yīng)當承擔的責任比例。同時,《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亦約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本案即是如此,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閬公交認字(2017)第030號】僅認定了蒲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訴訟中,一審法院根據(jù)蒲X甲、賈X二人各自在事故中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等要素綜合確定賈X對受害人蒲X乙的損失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蒲X甲對受害人蒲X乙的損失承擔65%的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茍 豪
審判員 唐 曉 蘭
審判員 劉 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何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