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因與蒲X乙、蒲X甲、賈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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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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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終365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1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地址:蒼溪縣。
負責人:冉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系該公司工作人員),男,漢族,生于1990年12月4日,住四川省蒼溪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女,回族,生于1965年7月10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法定代理人:蒲X(系蒲X乙之父),男,回族,生于1986年3月2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四川伊麗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蒲X甲,男,回族,生于1970年4月26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男,漢族,生于1966年10月2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
負責人:舒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訴訟代理人:羅XX(系該公司工作人員),女,土家族,生于1980年7月4日,住重慶市酉陽縣。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蒲X乙、蒲X甲、賈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7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72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項目及金額,一審法院多判決上訴人承擔7,106.84元;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錯誤修改事故責任比例。一審法院對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閬公交認字(2017)第030號事故認定書是予以采信和認可的,主要責任70%,次要責任30%,且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賈X在事故發(fā)生時的“臨危無措施”就是基于這點給予認定的次要責任,但一審法院又基于這點再增加其5%的責任,對責任比例又按主要責任65%、次要責任35%進行判決,系錯誤認定和分析,致使上訴人多承擔賠償責任5%,多判決上訴人承擔7,106.84元賠款。
蒲X乙辯稱: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與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民事責任進行劃分并無不當。
乙保險公司辯稱:上訴內(nèi)容與我方無關。
蒲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蒲X甲、賈X賠償蒲X乙各項損失65670,該費用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在承包范圍內(nèi)賠付,不足部分由蒲X甲、賈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13日,蒲X甲駕駛車牌號為川H****5望龍牌三輪摩托車搭乘呂某某、侯萬俊、蒲陽、楊XX、蒲X乙五人,在博樹鄉(xiāng)行駛,行至事故發(fā)生地,與賈X駕駛的川13-****8斯卡牌拖拉機相撞,造成呂某某當場死亡、楊XX等5人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蒲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楊XX受傷后,醫(yī)療費用11517元。楊XX傷情經(jīng)鑒定,構(gòu)成10級傷殘,誤工期限150天,護理期限60天(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為此,楊XX墊支鑒定費1800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其中兩個傷者侯萬俊和蒲X甲自愿放棄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賠償請求。蒲X甲所駕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賈X所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甲保險公司給楊XX墊支10000元。楊XX系閬中市博樹鄉(xiāng)清真村人。
一審認為,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合法有據(jù),蒲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法院予以采信。法院依據(jù)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考慮賈X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無措施這一特定情節(jié),確定由賈X對楊XX的損失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由蒲X甲承擔65%的責任。由于賈X駕駛的機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然后按商業(yè)保險合同的條款規(guī)定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由賈X和蒲X甲按責任承擔。關于楊XX賠償項目及金額,作如下確認:1、住院治療費用11517元;2、營養(yǎng)費認定600元(20元/天×30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定300元;4、護理費認定7700元(110元/天×70天);5、交通費認定300元;6、誤工費認定5000元(100元/天×150天);7、殘疾賠償金認定22406元(11203元/年×20年×10%);8、精神撫慰金認定主張5000元;9、鑒定費認定1800元。甲保險公司墊支的費用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亡,交強險賠償按比例分配。綜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5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楊XX精神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1700元等共計6700元。住院醫(yī)療費余額9017元扣減20%的自費用藥1803.40元即7213.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yǎng)費600元、護理費余額6000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15000元、殘疾賠償金22406元,共計51819.60元,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楊XX18136.86元(51819.60元×35%),蒲X甲賠償楊XX33682.74元。扣減20%的自費用藥部分1803.40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3603.40元,由賈X承擔1261.19元(3603.40元×35%),蒲X甲承擔2342.21元。判決如下:一、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楊XX9200元;二、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楊XX18136.86元;三、賈X賠償楊XX1261.19元;四、蒲X甲賠償楊XX36024.95元;五、駁回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各項與各方墊支費用以及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品迭,甲保險公司向原楊XX付17336.86元,賈X向楊XX給付1512.19元,蒲X甲向楊XX給付36494.95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1元,賈X承擔251元,蒲X甲承擔470元(已品迭)。
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對當事人在事故中無責任或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還是全部責任進行認定,并不對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具體的責任比例進行認定。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文書證的規(guī)則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并根據(j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等要素,綜合確定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本案即是如此,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閬公交認字(2017)第030號】僅認定了蒲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同時,《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亦約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訴訟中,一審法院根據(jù)蒲X甲、賈X二人各自在事故中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等要素綜合確定賈X對受害人蒲X乙的損失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蒲X甲對受害人蒲X乙的損失承擔65%的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審判長 茍 豪
審判員 唐曉蘭
審判員 劉 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