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廣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王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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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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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520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17-10-25
原告:安徽廣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
法定代表人:范X,董事長。
原告:王X甲,女,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系被保險人劉華杰之妻。
原告:劉X,女,漢族,住址。系被保險人劉華杰之女。
原告:劉X甲,男,漢族,住址。系被保險人劉華杰之次子。
原告:劉X乙,男,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系被保險人劉華杰之長子。
五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太和縣城關(guā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負責人:孫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該公司員工。
原告安徽廣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澤融資公司)、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澤融資公司、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廣澤融資公司、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300000元,賠償經(jīng)濟損失20000元,合計32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投保人劉華杰于2016年9月9日在被告處投保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是劉華杰,特別受益人是廣澤融資公司,繳納保費849.06元,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24時止。投保后,劉華杰不幸于2017年7月27日身亡,經(jīng)太和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現(xiàn)場勘驗證明“排除他殺,屬溺水死亡”。事發(fā)后,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和受益人要求被告履行保險金的賠付,被告拒不賠付保險單上明文確定的保險金額300000元,只賠付11506.8元。原告為保護其合法權(quán)益,訴訟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投保人即被保險人劉華杰在其公司投保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其公司按照即時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即時保險金額就是保額乘以(1-保險期間已過天數(shù)/保險期間天數(shù))。因被保險人劉華杰和王X甲二人共同在安徽太和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本案劉華杰意外死亡,其損失其公司應承擔50%。本案其公司已付11506.8元賠款,應從賠款中扣除。訴訟費其公司不承擔,原告訴求經(jīng)濟損失20000元無法律依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6日,劉華杰、王X甲與安徽太和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金農(nóng)易貸.福農(nóng)卡”個人額度借款(擔保)合同,借款300000元,廣澤融資公司為其提供保證。2016年9月9日,投保人劉華杰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是劉華杰,指定第一受益人為廣澤融資公司,第二受益人沒有指定,該欄括弧注明“若無指定則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處理”,繳納保費900元,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10日0時起至2017年9月9日24時止。投保后,劉華杰不幸于2017年7月27日身亡,經(jīng)太和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現(xiàn)場勘驗證明“排除他殺,屬溺水死亡”。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事發(fā)后,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和受益人廣澤融資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金300000元的賠付,某保險公司只賠付第一受益人廣澤融資公司11506.80元。廣澤融資公司、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為保護其合法權(quán)益,訴訟至法院。
本院認為,劉華杰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借款人意外傷害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劉華杰投保借款人意外傷害險后,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意外身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雙方對劉華杰意外身故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廣澤融資公司要求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第一受益人保險金11506.80元,扣除已支付款11506.8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給廣澤融資公司保險金288493.20元。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要求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的人”的規(guī)定,因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不是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劉華杰指定的受益人,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quá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guān)規(guī)定,也不發(fā)生保險金的繼承問題,故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要求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廣澤融資公司、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2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其公司按照即時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即時保險金額就是保額乘以(1-保險期間已過天數(shù)/保險期間天數(shù))問題,因該保險合同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該合同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的?!钡囊?guī)定,劉華杰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借款人意外傷害險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的條款無效,故某保險公司提出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其公司按照即時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即時保險金額就是保額乘以(1-保險期間已過天數(shù)/保險期間天數(shù))的抗辯問題,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因被保險人劉華杰和王X甲二人共同在安徽太和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本案劉華杰意外死亡,其損失其公司應承擔50%的問題,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對廣澤融資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對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廣澤融資公司保險金288493.20元。
二、駁回王X甲、劉X、劉X甲、劉X乙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00元,減半收取3050元,廣澤融資公司負擔29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7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 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