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縣遠襄鎮(zhèn)衛(wèi)生院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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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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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27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柘城縣人民法院 2015-12-17
原告柘城縣遠襄鎮(zhèn)衛(wèi)生院,住所地柘城縣,組織機構代碼證74072029-X。
法定代表人孫文遠,職務院長。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213A號,組織機構代碼證66157285-8。
負責人李莎,職務總經理。
原告柘城縣遠襄鎮(zhèn)衛(wèi)生院(以下簡稱遠襄衛(wèi)生院)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蘊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遠襄衛(wèi)生院的委托代理人段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遠襄衛(wèi)生院訴稱,原、被告約定自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2日,被告為原告承保醫(yī)療責任險,其中醫(yī)療責任保險限額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6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40000元,免賠條件為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2014年2月28日患者董秀萍在原告門診看病,被診斷為左手拇指狹窄性腱鞘炎,在當天給予切開術,術后患者左手拇指屈曲功能受限,經鑒定為左手拇指屈肌腱斷裂,構成10級傷殘。該醫(yī)療事故經柘城縣人民法院判決,賠償患者52767元。因理賠事宜原、被告未達一致意見,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50128.65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遠襄衛(wèi)生院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享有醫(yī)療責任保險,保險合同約定,本保單每一被保險人累計賠償限額12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6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400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2014年2月28日患者董秀萍因左手大拇指疼痛在原告門診就診,被診斷為左手拇指狹窄性腱鞘炎,當天由骨科醫(yī)生劉懷久在局部下行小針刀手術時將原告肌腱損傷,雖經離斷肌腱修復術,仍給原告留下傷殘,經河南唯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左手拇指屈肌腱斷裂,構成10級傷殘。2015年4月10日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9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董秀萍醫(yī)療費468.92元、交通費102元、殘疾賠償金447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700元,案件受理費2000元,合計52067元。原告在履行賠償義務后,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起訴來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50128.65元。
以上事實有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醫(yī)療責任保險確認書、(頸腰康)事業(yè)部(河南一部)省分公司保單明細表、劉懷久資格證和執(zhí)業(yè)證、(2014)柘民初字第993號民事判決書、衛(wèi)生局調查筆錄、董秀萍傷殘鑒定意見書、戶口本、身份證、教師資格證、收到條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遠襄衛(wèi)生院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明確,為有效合同?;颊叨闫荚谠嫣幵\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本院(2014)柘民初字第9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存在過錯并判決向患者予以賠償,且原告按照判決書內容已履行完畢,故被告應當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依法承擔保險責任。原告履行的賠償金額52067元扣除5%的免賠率2603.35元(52067元×5%),被告應當支付原告保險金49463.65元,該數(shù)額沒有超出《醫(yī)療責任保險確認書》承諾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60000元的約定,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柘城縣遠襄鎮(zhèn)衛(wèi)生院保險金49463.65元;
駁回原告柘城縣遠襄鎮(zhèn)衛(wèi)生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3元,減半收取52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并不遲于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足額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蘊莉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