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山宇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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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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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萊州商初字第7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州市人民法院 2015-11-09
原告山東山宇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萊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輝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學鋒,萊州正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由忠全,萊州正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
負責人楊成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解磊,男,漢族,城鎮(zhèn)居民,住煙臺市,系被告公司職工。
原告山東山宇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林浩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山宇重工機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由忠全、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解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6月11日,原告為魯FXXX80號長城牌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2015年4月1日17時,王斌駕駛魯FXXX80號車輛在萊州市夏土路黑羊山路口與張振強駕駛的停在路外的魯BXXX66號農用車相碰撞,致兩車損壞。此事故經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魯FXXX80號車輛經原告委托山東泰安華信價格事務所鑒定,車損修復價值為40288元。原告因事故花費評估費1200元、維修費40288元及施救費690元,共計42178元。原告要求被告理賠未果,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42178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是事實,險別有車損險、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我公司將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給予合理賠償。
經審理查明,原告山東山宇重工機械有限公司系魯FXXX80號貨車的登記車主。2014年6月11日,原告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6012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率。
2015年4月1日17時00分許,王斌駕駛魯FXXX80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萊州市夏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黑羊山路口時,由于處理路面情況,車輛撞到停在路外的張振強駕駛的魯BXXX66號低速農用車上,致兩車受損。經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振強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山東泰安華信價格事務所鑒定,魯FXXX80號車輛損失修復價值為40288元,原告為此花費鑒定費1200元。此外,原告還因事故花費施救費690元,以上損失共計42178元。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車輛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價格鑒定結論書、維修費、鑒定費、施救費單據等證據。經質證,被告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主張車損的鑒定結論過高,不同意按該鑒定意見賠付;鑒定費不屬保險理賠范圍,不同意賠付。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保險單抄件一份及保險條款一份,用以證實原告車輛初次登記于2011年6月,新車購置價為60120元,按保險條款中月折舊率9‰計算,發(fā)生事故時車輛價值應為35000元左右。經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鑒定結論公正合理,車輛實際損失經鑒定就是40288元,被告的反駁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對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但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亦未交納鑒定費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有效。原告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依據山東泰安華信價格事務所出具的車損鑒定結論主張車輛損失40288元,被告雖有異議,但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并交納鑒定費,該鑒定結論未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車輛損失賠償限額,對該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施救費、鑒定費系原告為處理事故花費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賠付。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保險金共計42178元(車輛損失40288元+施救費690元+鑒定費1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賠付給原告山東山宇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保險金4217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4元,減半收取42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4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林浩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 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