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灤民初字第2675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灤縣人民法院 2015-09-11
原告:薛XX。
委托代理人:劉XX。特別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慶文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蔣XX,該公司法律顧問。特別代理。
原告薛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進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薛XX訴稱,2015年5月27日,原告薛XX駕駛車牌號為冀B×××××號的小客車,沿楊柏線行駛至灤縣曬甲坨電站北側時,因躲避其他車輛駛入路溝撞到大樹,造成自身車輛受損及路邊樹木受損的交通事故。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第1302232201500762號),認定薛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xié)商理賠事宜均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付我原告車輛損失49136元、公估費1346.89元、施救費2000元,樹木損失3000元,共計55482.8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冀B×××××號車輛行駛證,駕駛司機駕駛證、年檢合法有效,在沒有雙方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對于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損失,我司在法律規(guī)定的限額內(nèi)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鑒定損失過高,為單方委托,公估報告只是鑒定人員的主觀判斷,單憑該報告不能代表實際損失,且沒有提供該車的修理費發(fā)票,故依法要求對該車進行重新鑒定;施救費是地方稅務局代開的發(fā)票并且沒有加蓋施救單位的公章,施救費過高。公估費、訴訟費為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的賠償項目,不予賠付。樹木損失因其在出險的時候賠付三者未通知我司,剝奪了我方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經(jīng)濟道路賠償憑證樹木損失我公司不認可,應提供有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薛XX為其所有的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不計免賠率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93800元。
2015年5月27日14時00分,原告薛XX駕駛其所有的冀B×××××號轎車,沿楊柏線行駛至灤縣曬甲坨電站北側處時,因躲避其他車輛駛入路溝撞到路邊大樹,造成自身車輛受損及路邊樹木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灤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認定,原告薛XX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冀B×××××號車經(jīng)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公估,該車車損為49136元,原告還支出公估費1480元,施救費根據(jù)車輛受損狀況、施救里程及施救作業(yè)情況酌定為800元,以上損失共計51416元。
以上事實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票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附卷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原告薛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沒有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合同依法成立,屬于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權利義務。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在原告薛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nèi),對原告車輛的合理損失,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理賠,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向原告薛XX支付冀B×××××號機動車損失保險金的義務。
原告要求被告賠付其賠償?shù)臉淠緭p失3000元,但是沒有提供樹木實際損失為3000元的充分證據(jù),對于原告的該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沒有提供修理費發(fā)票、車輛定損金額過高為由,對原告的冀B×××××號機動車車損要求重新鑒定,因為被告沒有提供公估報告車損過高的充分證據(jù),修理費發(fā)票并不是車輛損失的唯一證據(jù),而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是有資質(zhì)的評估單位作出的,具有客觀真實性,對于原告提供的冀B×××××號車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同時因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屬于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所產(chǎn)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實際支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訴訟費也應由當事人依法負擔,對被告關于公估費、訴訟費為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的賠償項目,不予賠付的辯解不予采信。公估費為1480元,而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付的公估費為1346.89元,應當尊重原告訴請。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冀B×××××號機動車在這次事故中的財產(chǎn)損失包括車損為49136元、公估費1346.89元、施救費800元共計51282.89元,在該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該保險賠償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薛XX保險金51282.89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3元,由原告薛XX負擔4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4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進義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