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灤民初字第386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灤縣人民法院 2015-11-24
原告:劉X甲。
委托代理人:劉X乙,河北日月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東福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山西泰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原告劉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進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甲的委托代理人劉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甲訴稱,2014年12月18日原告為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保險。2015年3月28日21時30分許,曾凡爽駕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沿何茨線行駛至灤縣張各莊村東處,因躲避車輛翻入溝中,造成本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曾凡爽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損失公估,該車車損為117705元。其他損失有施救費5000元,公估費3500元,以上共計126205元。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保險理賠責任賠償上述損失,但被告至今未承擔。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共計126205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被保險人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車證、司機從業(yè)資格證經審核,符合理賠條件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本案的車損鑒定系單方委托,我公司請求給于七日內提起重新鑒定申請,逾期視為放棄重新鑒定。施救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核減,訴訟費、車輛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樹木損失應當由交強險2000元的財產限額先行承擔,不足部分才應由三者險承擔,本案中交強險不在我公司承保。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X甲為其所有的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248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
2015年3月28日21時30分許,曾凡爽駕駛原告所有的冀B×××××號重型貨車,沿何莊―茨榆坨線行駛至灤縣張各莊村東處時,因躲避其他車輛,翻入路溝,壓到劉德生家的大樹,造成車輛及樹木損失的交通事故。經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曾凡爽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冀B×××××號車經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公估,車損為117705元,原告支出公估費3500元,施救費根據車輛受損狀況、施救里程及施救作業(yè)情況酌定為3000元,共計124205元。
以上事實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fā)票、領取保險金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附卷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原告劉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沒有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合同依法成立,屬于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權利義務。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在原告劉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對原告車輛的合理損失,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理賠,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向原告劉X甲支付冀B×××××號車損失保險金的義務。
被告某保險公司以本案的車損鑒定系單方委托,要求重新鑒定的辯解,因為被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公估報告確定的車損過高的充分證據,而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是有資質的評估單位作出的,具有客觀真實性,因此對于原告提供的冀B×××××號車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同時因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屬于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實際支出,依據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訴訟費也應由當事人依法負擔,因此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訴訟費、車輛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承擔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冀B×××××號機動車在這次事故中的損失包括車損117705元,公估費3500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124205元,在該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賠償限額內,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該保險賠償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劉X甲保險金12420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2元,由原告劉X甲負擔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進義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