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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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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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灤民初字第278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灤縣人民法院 2015-09-11
原告:趙X。
委托代理人:張X甲。特別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建軍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乙,該公司職工。一般代理。
原告趙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進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的委托代理人張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訴稱,2015年3月1日19時50分左右,吳志剛駕駛冀B×××××號車在唐山市灤縣新城長江大街西張莊子村南行駛時,因天黑視線不好撞石頭,導致標的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標的車損失45960元,公估費1380元,施救費1500元。原告認為原告車輛冀B×××××號車在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購商業(yè)險車損及不計免賠保險合同,商業(yè)險是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被告理應全額賠付。但是被告遲遲不予賠付。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884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車損評估價格過高,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施救費過高,我司承擔800元。訴訟費和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賠償。
經審理查明:原告趙X為其所有的冀B×××××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保險金額171300元。
2015年3月1日19時52分,吳志剛駕駛原告的冀B×××××號車在唐山市灤縣新城長江大街嘉鳳園西側由于駕駛不當,撞到路邊石頭,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灤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認定,吳志剛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冀B×××××號車經河北博藝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公估,該車車損為45960元,原告還支出公估費1380元,施救費根據(jù)車輛受損狀況、施救里程及施救作業(yè)情況酌定為800元,以上損失共計48140元。
以上事實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書、公估費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附卷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原告趙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沒有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合同依法成立,屬于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權利義務。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在原告趙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對原告車輛的合理損失,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理賠,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向原告趙X支付冀B×××××號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的義務。
被告以公估報告車輛定損金額過高為由,對原告的冀B×××××號機動車車損要求重新鑒定,因為被告沒有提供公估報告車損過高的充分證據(jù),而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是有資質的評估單位作出的,具有客觀真實性,對于原告提供的冀B×××××號車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同時因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屬于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實際支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訴訟費也應由當事人依法負擔,對被告關于公估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賠償?shù)霓q解,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冀B×××××號機動車在這次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包括車損為45960元、公估費1380元、施救費800元共計48140元,在該車的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內,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該保險賠償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趙X保險金4814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1元,由原告趙X負擔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進義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