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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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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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終字第180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
負責人:焦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農民。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5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許XX、被上訴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原告楊XX為自有的冀B×××××號牽引車在被告投保了團體人身(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0000元,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保險金額2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原告楊XX已足額交納了保費。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第二條:本保單僅承保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座位,意外身故、××、燒傷保險金額為10萬元,意外醫(yī)療補貼費用保險金額為2萬元。2013年4月5日13時12分許,原告楊XX雇傭的司機畢洪濤駕駛該車拉鐵水由東向西行駛至102國道太平莊街里處時,處理情況駛入逆向,與由西向東行駛的李再駕駛的冀B×××××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同時與路邊站立的董志剛及其身邊的摩托車相撞,鐵水噴灑三車起火,造成畢洪濤、李再受傷,董志剛當場死亡,三車損壞。截止到2013年6月3日原告楊XX已為畢洪濤支付醫(yī)療費116683元,現(xiàn)在畢洪濤仍在治療中。2015年1月12日,司機畢洪濤損傷經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評定為三級傷殘(Ia值為10%)?!痢临r償金為163836元(9102元×20年×90%)。原告楊XX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對保險合同、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交納保費的義務。原告楊XX的司機畢洪濤的損傷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且畢洪濤的損失已超保險限額。被告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保險金120000元。2015年1月12日,畢洪濤損傷經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進行評定,至2015年1月27日原告楊XX向本院提起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楊XX保險金120000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履行了提示義務,應按合同約定賠償;駕乘險中醫(yī)療費為補償保險,一審未核實被上訴人實際支出及是否得到補償;請求改判。楊XX辯稱堅持一審意見,一審認定事實均有證據證實,一審認定正確,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楊XX主張的損失應依法得到賠償。本案上訴人對其免除、減輕其責任條款不僅是提示義務,還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訴人無證據否定一審的認定;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郭建英
代理審判員 楊曉娣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馬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