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劉XX、某保險公司、單應征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扶民初字第1502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扶溝縣人民法院 2015-12-07
原告王XX,女,生于1944年9月26日,漢族,住扶溝縣。
委托代理人劉永堂,男,系河南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志英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曉冬,男,系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安全科科長,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方國強,男,系扶溝縣桐丘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劉XX,男,生于1969年10月28日,回族,住扶溝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平峰職務:總經(jīng)理
公司住址:周口市黃河路中段聯(lián)通大廈五樓。
被告單應征,男,漢族,住扶溝縣
原告王XX訴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劉XX、某保險公司、單應征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劉永堂、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曉冬、方國強,被告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法定負責人及被告單應征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訴稱,2015年6月8日6時許,被告單應征駕駛豫PXXX57號大型普通客車,沿崔橋街至四站公路由東向西行駛途中,為躲避前方車輛急踩剎車,造成該車乘客原告王XX摔倒受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原告為此花去醫(yī)療費一萬余元,經(jīng)原告及家屬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分文醫(yī)療費,因被告單應征駕駛的豫PXXX57號客車實際車主為劉XX,掛靠在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將上述當事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共計50404.39元,訴訟費被告承擔。
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辯稱,我方與豫PXXX57號大型普通客車實際車主劉XX簽訂有班線經(jīng)營合同書,根據(jù)我們雙方約定,我公司不承擔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的起訴。
被告劉XX辯稱,我不認可在我車上發(fā)生的事故,原告離開我車后近一天才給我說。
被告某保險公司缺席未經(jīng)行答辯。
單應征缺席未經(jīng)行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8日6時許,單應征駕駛豫PXXX57號大型普通客車沿崔橋街至四站公路由東向西行駛途中,為躲避前方車輛踩剎車,造成該車乘客王XX摔倒受傷。扶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5年7月9日做出豫公交證字(2015)第0608020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予以認證。事故發(fā)生后,王XX被送往通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髕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17天(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25日),花去醫(yī)療費11512.39元,花去磁共振300元。2015年10月27日經(jīng)許昌蓮城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王XX傷殘程度評定為10級傷殘,二次手術費用約為5000元,花去鑒定費1600元,檢查費140元。原告乘坐的豫PXXX57號大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實際車主為劉XX,該車掛靠在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名下班線經(jīng)營,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人責任保險,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賠償限額400000元,該車輛所投保的保險期間為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原告王XX次女康青俠在開封市市政管理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月工資1200元。另查明,河南省2014年度農村居民純收入為9416.1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醫(yī)療診斷證明,出院證,醫(yī)療票據(jù)、住院病歷、每日用藥清單、書證、鑒定結論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王XX乘坐被告劉XX豫PXXX57號大型普通客車,雙方已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劉XX及扶溝客運公司作為承運人有責任將旅客王XX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對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王XX受傷,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XX辯稱原告受傷不是在其車輛上發(fā)生,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認定。對因該起事故給受害人王XX造成的各項合理損失,被告扶溝縣客運公司及劉XX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扶溝公司與劉XX雙方簽訂有班線經(jīng)營合同,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經(jīng)濟損失應有劉XX全部承擔,故對受害人王XX造成的各項合理損失,被告劉XX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豫PXXX57號大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人責任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承保公司應首先在保險限額內對受害人王XX進行賠償。因原告王XX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能夠得到足額賠償,被告劉XX對此事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原告當庭自愿撤回對被告單應征的起訴,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準許。原告要求誤工費4200元,因原告已年滿70周歲,庭審中未提現(xiàn)具有勞動能力,此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殘疾賠償金按20年計算明顯過高,應按9年計算為宜。王XX在此次事故中因損害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6812.39元(醫(yī)療費11512.39元+磁共振300元+后期治療費5000元),護理費680元[17天×(1200元÷3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30元×17天),營養(yǎng)費340元(17天×20元),殘疾賠償金8474.49元(9416.1元×9年×10%),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及檢查費174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王XX賠付醫(yī)療費醫(yī)療費16812.39元、護理費6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營養(yǎng)費340元、殘疾賠償金8474.49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以上款項共計31816.88元(匯入鄭州市市郊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戶名王XX,賬號為623059100704341996)。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支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0元由原告王XX承擔196元,被告劉XX承擔334元,鑒定費及檢查費1740元由被告劉XX承擔(被告承擔部分先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時一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彥海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盧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