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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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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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諸商初字第50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諸城市人民法院 2015-11-10
原告吳XX。
委托代理人劉耀華,山東匯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沈麗敏,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山東萬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起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耀華、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5年4月1日14時許,原告吳XX駕駛蘇E×××××號轎車,沿諸城市平日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發(fā)生地點與對行的孫秀華駕駛的魯G×××××號普通低速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經(jīng)評估,吳XX駕駛的蘇E×××××號車輛損失價值為40709元。該事故經(jīng)諸城市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吳XX負事故全部責任,孫秀華不承擔事故責任。該事故給原告造成車輛損失40709元,原告還支出評估費1200元、施救費1510元,以上共計43419元。為維護原告權(quán)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4341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投保屬實,發(fā)生事故屬實。原告的車損應當首先由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賠償100元,對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原告單方委托的對被保險車輛的車損評估價值過高,申請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因原告自行委托鑒定產(chǎn)生的鑒定費及本案訴訟費用不應由被告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原告吳XX為其所有的蘇E×××××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險,該商業(yè)險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99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等,被保險人為吳XX,保險期間自2015年2月20日0時起至2016年2月19日24時止。
2015年4月1日14時許,原告吳XX駕駛蘇E×××××號被保險車輛沿平日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諸城市平日路大山路段處,與對行的案外人孫秀華駕駛的魯G×××××號普通低速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該事故經(jīng)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吳XX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孫秀華無責任。原告為處理該事故支出蘇E×××××號車輛救援費1090元,魯G×××××號車輛救援費420元。
為確定蘇E×××××號被保險車輛在該次事故中的損失,原告委托諸城市義邦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2015年4月21日,該公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認證在基準日(2015年4月1日)蘇E×××××號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為40709元,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1200元。被告以該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系原告單方委托作出且評估價格過高為由對該評估結(jié)論不予認可,并提交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一份予以反駁,該確認書認定經(jīng)被告定損,蘇E×××××號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為15399元,原告以核定價格過低為由對該價格亦不予認可。后經(jīng)被告申請,原被告協(xié)商,本院依法委托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蘇E×××××號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了鑒定評估。2015年10月15日,該公司做出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認定在評估基準日(2015年4月1日),蘇E×××××號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為27612元,被告為此支出評估費2000元。本案第二次開庭時,原告以該鑒定報告為依據(jù),主張車輛損失為27612元。被告對該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該評估價格仍過高并且要求因本次評估支出的評估費2000元應由原告承擔。
另查明,2015年4月1日,原告吳XX與事故對方孫秀華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雙方約定因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的雙方車輛損失、施救費及看車費等均由原告吳XX承擔;雙方醫(yī)療費、誤工費及其它費用各自承擔;該糾紛一次性調(diào)解處理、事后雙方互不追究。
上述事實,有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正本)、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諸城市義邦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協(xié)議書、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施救費發(fā)票、評估費發(fā)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認可原告吳XX投保屬實,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該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蘇E×××××號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屬于保險事故范圍,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被告吳XX作為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被保險人,有權(quán)向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權(quán)利。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因該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蘇E×××××號被保險車輛救援費1090元及魯G×××××號三者車輛救援費420元均無異議,對上述損失本院直接予以認定。
本案第二次開庭時,原告依據(jù)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的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主張?zhí)KE×××××號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為27612元。本院認為,該評估機構(gòu)具備鑒定資質(zhì),評估人員具有鑒定資格,評估程序合法,評估結(jié)論依據(jù)充分,其出具的上述鑒定報告可以作為確定本案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jù),故原告依該評估報告書主張車輛損失27612元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雖抗辯稱該鑒定價格過高,但庭審時并無相應證據(jù)提供,對被告的上述抗辯,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被告支出的鑒定費用2000元即是為確定被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該費用應由被告自行承擔,對被告要求該費用應由原告承擔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張被告承擔因其委托諸城市義邦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蘇E×××××號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而支出的評估費1200元,因本院對該公司出具的價格認證書的證明效力未予采信,故該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另抗辯稱應先從事故對方交強險無責任險限額扣除100元后,再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原告對此無異議,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故訴訟費用由誰承擔,系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quán)決定事項,被告主張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因該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29022元(27612元+1090元+420元-100元),因相關(guān)損失原告已實際賠付事故第三者且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有不計免賠險,故上述損失被告應予全部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吳XX保險金2902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5元,減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吳XX負擔8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6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 祥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周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