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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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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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終字第00402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30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
負責人:郭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XX,安徽大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秦XX,男,漢族,住廣西臨桂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靈民初字第021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杰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歐陽順、李軍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秦XX一審訴稱:2015年2月10日,胡興山駕駛皖L×××××號貨車,沿滬昆高速由昆明向貴陽方向行駛至2030KM+600M處時,追尾撞上前方因擁堵停駛于行車道內(nèi)周江志駕駛的湘E×××××號小轎車,又撞擊中央隔離護欄駛入對向車道,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大隊認定,胡興山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胡興山為減少車上貨物損失,立即將貨物運到江蘇無錫,交貨時貨主花得洲發(fā)現(xiàn)貨物受損拒收,經(jīng)無錫市公安局劉潭派出所主持調(diào)解并通過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胡興山賠償花得洲經(jīng)濟損失56000元,該款由秦XX支付給胡興山。因發(fā)貨時秦XX為該批貨物在被告處購買貨物損失險,該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請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83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一審答辯稱:1、秦XX訴稱和事實不符,投保人是西安遠程物流有限公司,本案中和胡興山存在運輸合同關系的是花得洲,秦XX和本案訴訟沒有直接聯(lián)系;2、即使法院認定運輸合同關系成立,根據(jù)事故責任認定書,胡興山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次事故造成損失,也應當由實際承運人承擔;3、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未收到被保險人報案,如果屬于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不承擔責任;4、即使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依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水果的絕對免賠額為5000元或貨物損失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5、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皖L×××××/皖L×××××掛號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胡興山,該車掛靠在靈璧縣泰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2015年2月8日,秦XX為花得洲運輸西瓜一車(32.54噸),時間從2015年2月8日起至當月13日,由瑞麗運到無錫。該車西瓜系西安遠程物流公司通過華東貨運公司聯(lián)系胡興山承運,2015年2月8日,西安遠程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公司業(yè)務人員秦XX作為被保險人,就該批貨物的運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國內(nèi)貨物運輸險,投保單上登記運輸工具信息為“公路運輸,皖L×××××,皖L×××××掛”,總保險金額為20萬元。在特別約定部分載明:1、適用人?!秶鴥?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基本險;2、特別約定:因溫度變化和貨物內(nèi)在特性導致的腐爛變質(zhì)為保險除外責任;3、免賠額:水果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人民幣5000元或核定損失的10%,二者以高者為準;蔬菜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人民幣5000元或核定損失的15%,二者以高者為準。
2015年2月10日14時50分,胡興山駕駛皖L×××××/皖L×××××掛號車沿滬昆高速公路由昆明向貴陽方向行駛至滬昆高速2030公里加600米處時,尾隨撞上前方因擁堵停駛于行車道內(nèi)周江志駕駛的湘E×××××號小型轎車后,撞擊中央隔離護欄駛入對向車道,造成兩車及車載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因事故當時未確認西瓜是否存在損壞,交警部門制作的事故認定書未記載貨物損失情況,后該起事故經(jīng)認定,胡興山因行駛過程中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周江志無違法過錯行為,認定胡興山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5年月2月14日,胡興山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無錫,因發(fā)現(xiàn)貨物存在受損情況,貨主花得洲拒收貨物。雙方協(xié)商不成,胡興山向當?shù)嘏沙鏊鶊缶笾?。后?jīng)胡興山委托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貨物損失進行評估,損失總值為55500元。2015年3月10日,在無錫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劉潭派出所主持下,胡興山與花得洲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胡興山代秦XX一次性賠償花得洲損壞的西瓜款56000元。2015年3月20日,秦XX將56000元支付于胡興山。
一審法院認為:秦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F(xiàn)秦XX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貨物損失款,符合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抗辯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未收到被保險人報案,不承擔責任。與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第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不相符合,對該節(jié)抗辯,不予采納。關于自然原因造成的損壞是否為保險除外責任的問題,因本次貨物運輸在正常行程所需時間內(nèi)運抵目的地,中途又發(fā)生交通事故??v然從外觀上看,西瓜存在變質(zhì)損壞,不能確認該部分損壞系單純由自然原因引起,也無法厘定多少損失是因自然原因引起,多少損失是因混合原因引起,對該節(jié)抗辯,不予采納。根據(jù)保險單特別約定“水果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人民幣5000元或核定損失的10%,二者以高者為準”,本次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為55500元,應扣除免賠額5550元。秦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2800元,因鑒定費、訴訟費屬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為55500元-5550元=4995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秦XX貨物損失49950元;二、駁回秦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50元,減半收取625元,由秦XX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秦XX與案外人胡興山不具有運輸關系,秦XX主張存在運輸關系,應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應當承擔不利后果。2、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在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秦XX未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造成損失原因及損失程度難以確認,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3、貨物運輸過程中存在自然原因造成部分貨物損壞,根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約定,對于自然原因?qū)е碌呢洆p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秦XX的訴訟請求。
秦XX二審庭審中答辯稱:1、一審法院未認定秦XX與胡興山存在運輸關系,秦XX是涉案貨物的被保險人,發(fā)生事故造成貨物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向秦XX理賠。2、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秦XX就多次與某保險公司商討賠償事宜,已盡到通知義務。3、交通事故使貨物積壓碰撞造成損失,而非自然原因損壞。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與一審一致,相對方的質(zhì)證意見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亦與一審一致。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歸納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對涉案事故貨損應否予以理賠及理賠數(shù)額。
本院認為:秦XX作為涉案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貨物損失,秦XX亦向他人賠償,保險人理應依據(jù)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秦XX理賠。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秦XX未及時通知其發(fā)生保險事故,而不予理賠。審理認為,涉案事故發(fā)生在滬昆高速公路,在交通警察對現(xiàn)場進行勘驗認定事故責任后,為疏通交通,且運輸?shù)奈鞴蠈儆谛迈r貨物,為減少損失,駕駛員胡興山將車輛駛往目的地,經(jīng)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貨物損失進行評估,確定損失數(shù)額。隨后,秦XX與某保險公司商討賠償事宜,并非保險合同約定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報案。某保險公司該節(jié)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另,某保險公司認為貨損中存在部分自然損失應予扣除,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存在自然損失。一審法院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絕對免賠額予以扣除核定損失10%,既5500元允妥。故,對該節(jié)上訴意見,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 杰
審判員 歐陽順
審判員 李 軍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