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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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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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民初字第58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霸州市人民法院 2015-04-02
原告田XX,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浩,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四層。
法定代表人劉曉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邵井輝,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XX與被告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浩、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井輝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4年9月26日18時30分許,在文安縣新鎮(zhèn)周莊子村通李莊村水泥路,司機董浩駕駛原告田XX的冀R×××××號微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右轉(zhuǎn)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柏尤夢駕駛的冀R×××××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構(gòu)成交通事故。文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04508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浩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柏尤夢無事故責任。經(jīng)協(xié)商由董浩賠償柏尤夢各項經(jīng)濟損失29100元。賠償后,原告向被告進行索賠,被告故意拖延,未能賠付。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理賠款共計291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依法承擔。
原告舉證如下: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1份;2、車輛行駛證及駕駛員董浩的駕駛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各1份;3、機動車輛保險單1份;4、文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5、索賠申請書1份;6、修車發(fā)票及結(jié)算單1份,修車費用金額為28700元;8、拖車費發(fā)票1份,金額4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車輛損失應當進行相關(guān)評估結(jié)合修車發(fā)票及清單認定;2、此次事故不能排除雙方車輛故意碰撞的可能。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田XX于2014年9月14日在被告處為自有的冀R×××××號微型轎車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保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14日0時起至2015年9月13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原告田XX之弟田迎賓。2014年9月26日18時30分許,在文安縣新鎮(zhèn)周莊子村通李莊村水泥路,司機董浩駕駛被保險車輛由西向東行駛,右轉(zhuǎn)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柏尤夢駕駛的冀R×××××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構(gòu)成交通事故。經(jīng)文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04508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浩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柏尤夢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索賠,被告對柏尤夢車輛評定損失為28700元,司機董浩先賠償柏尤夢車輛修理費28700元及拖車費400元?,F(xiàn)柏尤夢受損車輛已在霸州市鑫時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完畢,維修費共計287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田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自有的冀R×××××號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300000元,雙方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合同約定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車輛受損,經(jīng)被告方定損28700元,并發(fā)生拖車費400元,共計29100元,未超出原告投保保險金額,被告應在原告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nèi)予以理賠。被告以不能排除雙方車輛故意碰撞的可能為由拒賠,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田XX理賠款291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交納上訴費528元,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nèi)未繳
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劉 環(huán)
審判員 徐衛(wèi)明
審判員 宋廣楷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董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