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仙桃市八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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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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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終35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2017-06-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
主要負責人:胡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仙桃市八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16號(大洪社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仙桃市八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方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被上訴人八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八方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鄂A×××××號車輛行駛證上載明使用性質(zhì)為非營運性用車,且某保險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投保單上亦明確某保險公司已對各種險種的保險條款進行了解釋說明,某保險公司盡到了舉證說明義務。八方公司在庭審中認可其多次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保險,多次簽章確認投保單,對保險條款理應清楚明了。八方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包括汽車租賃、汽車用品、汽車零配件、防盜器的銷售、二手車交易。投保車輛的用途只能依靠八方公司如實陳述,某保險公司無法核實投保車輛是營運還是非營運。八方公司將投保車輛從事營利性汽車租賃,增加了汽車使用風險,導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風險和利益不匹配。某保險公司在非營業(yè)保險條款中以加黑加粗的字體提醒八方公司若有非營運轉(zhuǎn)營運性質(zhì)或者有其他增加汽車使用風險的情況應當書面通知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可以選擇提高保費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者中止合同。八方公司從事汽車租賃,將涉案車輛租賃給沒有駕駛資格的人,不能保證機動車駕駛?cè)司哂旭{駛資格,增大了汽車風險系數(shù)。
八方公司辯稱,八方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多次投保,某保險公司清楚八方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胡志鵬為涉案車輛的租賃人,但是駕駛該車的胡琴有機動車駕駛證。
八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責任范圍內(nèi)賠付八方公司保險金11406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6月14日,八方公司以自己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各一份,為車牌號為鄂A×××××、發(fā)動機號為C8270216的別克SCXXX65ATB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各一份,其中交強險中“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險承保險種為:1.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cè)藛T座位,保險金額為50000元×1座;2.機動車損失保險(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保險金額為68765元;3.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座位,保險金額為50000元×4座;4.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6月15日零時起至2015年6月14日二十四時止。八方公司在按約繳納保險費后,與胡志鵬簽訂車輛租賃合同,將鄂A×××××車輛租賃給胡志鵬使用,后胡志鵬將該車交付胡琴使用。2015年4月4日,胡琴在駕駛鄂A×××××號車輛時與許紅波駕駛的鄂M×××××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鄂A×××××號車輛的車上乘坐人員胡常堯死亡、胡志鵬受傷,兩車受損的事故。經(jīng)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稱仙桃交警支隊)出具的仙公交認字[2015]第A0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紅波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胡琴負次要責任。經(jīng)湖北中真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胡志鵬傷殘程度屬Ⅸ級(即九級傷殘),后期治療及康復費用為22000元,誤工150日,護理75日,營養(yǎng)90日。事后,胡琴等人在仙桃交警支隊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胡琴承擔胡志鵬各項損害賠償58532.62元,承擔胡常堯各項損害賠償69463.20元,兩項合計127995.82元,胡琴當場履行完畢。另經(jīng)調(diào)解,由胡琴承擔兩車車損14063元,暫未履行。2016年8月9日,八方公司先行支付胡琴因該起交通事故支出的賠償款100000元。后八方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系在從事營業(yè)運輸期間發(fā)生事故為由拒賠,故八方公司訴至法院。
另查明,車牌號為鄂A×××××、發(fā)動機號為C8270216的別克SCXXX65ATB轎車的行駛證車主為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該車實際歸八方公司所有,歸八方公司使用。
還查明,安邦財保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yè)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gòu)從事公務或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一審法院認為,八方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八方公司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八方公司保險金。八方公司訴請的114063元(含座位險2人共計100000元,車損14063元),均在保險限額內(nèi),該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關于八方公司擅自將非營運車輛改裝為營運車輛,不屬于商業(yè)險保險范圍的辯稱意見,首先,涉案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使用性質(zhì)”一欄為“非營運”;其次,某保險公司對車輛的使用性質(zhì)界定屬于格式條款,應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稱其已履行說明義務,而某保險公司與八方公司有多次業(yè)務往來,八方公司在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時,某保險公司亦應對八方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予以審查,即若承保車輛存在不符合“非營業(yè)用汽車”性質(zhì)的,某保險公司應拒絕承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險種,但某保險公司仍對涉案車輛予以承保,所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對該辯稱意見,該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關于八方公司將涉案車輛租給胡琴的弟弟胡志鵬,但不是由胡志鵬駕駛,胡志鵬無駕駛證,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稱意見,因涉案車輛發(fā)生事故時系由胡琴駕駛,且胡琴持有公安局交警支隊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對該辯稱意見,該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關于胡琴與許文波自行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未經(jīng)保險公司參與,八方公司各項訴求過高,依據(jù)不足的辯稱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該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八方公司損失114063元。上列應付款項,于該判決生效之后起十日內(nèi)履行。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查明,八方公司多次批量將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八方公司在投保時向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機動車行駛證和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某保險公司在八方公司投保時詢問車輛使用性質(zhì),八方公司陳述投保車輛系用于租賃,并且在其他保險公司都是投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遂同意其投保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上述事實有當事人在二審中的陳述佐證。
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八方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八方公司將非營運車輛用作營運車輛,不屬于保險范圍。本院認為,八方公司批量地將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在投保時向某保險公司提交了使用性質(zhì)為非營運的機動車行駛證和經(jīng)營范圍包括汽車租賃的營業(yè)執(zhí)照。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的保險機構(gòu),應清楚八方公司主營業(yè)務是車輛租賃。某保險公司在八方公司投保時詢問車輛使用性質(zhì),八方公司明確陳述投保車輛系用于租賃,某保險公司同意其投保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由此可知某保險公司知道涉案車輛是用于租賃,卻仍對涉案車輛予以承保,沒有增加保費也沒有解除保險合同,故八方公司投保的機動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八方公司保險金。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八方公司將涉案車輛租賃給沒有駕駛資格的人,不能保證機動車駕駛?cè)司哂旭{駛資格,增大了汽車風險系數(shù)。本院認為,八方公司將車租給胡志鵬,但涉案車輛發(fā)生事故時不是由胡志鵬駕駛,而是由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胡琴駕駛,并未增大風險系數(shù),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勇
審判員 趙湘湘
審判員 丁 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汝梁
書記員宋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