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宜昌三峽運輸集團遠安縣暢通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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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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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218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2017-12-19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遠安縣。
代表人王志波,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川川,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楊朝暉,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宜昌是西陵區(qū)。
代表人劉益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華,該公司職工。
被告宜昌三峽運輸集團遠安縣暢通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遠安縣。
代表人張壽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南,該公司職工。(特別授權)
原告訴被告、宜昌三峽運輸集團遠安縣暢通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通客運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彭軍獨任審理,于2017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了進行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朝暉,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暢通客運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稱,2015年8月22日上午,王某某駕駛鄂EXXXXX客車在遠安縣嫘祖鎮(zhèn)車站停靠點停車下客,王某某在下車查看車輛及旅客的過程中,因鄂EXXXXX客車向前移動,將正好從該車前經(jīng)過的王某某擠壓至停放在路邊的鄂EXXXXX客車尾部,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鄂EXXXXX和鄂EXXXXX客車的車主為被告暢通客運公司,二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2015年9月10日,被告暢通客運公司與受害人家屬達成協(xié)議并賠償受害人家屬524480.4元。后被告暢通客運公司向原告甲保險公司報案《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原告按照該險種于2015年12月29日賠償50萬元。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50萬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起訴之日至清償之日的利息,不足部分由被告暢通客運公司賠償。2、被告乙保險公司、被告暢通客運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與被告乙保險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乙保險公司與暢通客運公司的鄂EXXXXX客車簽訂的是機動車簽訂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合同,原告甲保險公司與暢通客運公司鄂EXXXXX客車簽訂的是承運人責任保險,原被告分別承保的是兩個不同險別,保險責任、適用對象、費率均不一致,本案亦不是交通事故侵權關系,故原告起訴被告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的起訴主體不適格。2、原告甲保險公司按照其簽訂的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履行理賠責任合理合法。3、受害人王某某是鄂EXXXXX車輛的駕駛?cè)藛T,也是暢通客運公司的簽約駕駛員,其死亡是因為其駕駛的鄂EXXXXX客車停車未有效制動而發(fā)生車輛向前移動將王某某擠壓到停在車站??奎c的鄂EXXXXX客車尾部致死,王某某既不能構(gòu)成鄂EXXXXX客車的第三者,也不能構(gòu)成鄂EXXXXX客車的第三者,是交強險、商業(yè)三者條款的除外責任,故被告乙保險公司不能承擔賠償責任。4、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未進行現(xiàn)場勘查和事故責任認定,說明該事故不能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只是一起意外事故,鄂EXXXXX、鄂EXXXXX客車在這起事故中應承擔什么責任尚無定論,原告起訴向我公司追償沒有法律依據(jù)。
被告暢通客運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辯狀。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王某某駕駛鄂EXXXXX客車在遠安縣嫘祖鎮(zhèn)站??奎c停車下客,駕駛員王某某在下車查看車輛及旅客的過程中,因自己駕駛的鄂EXXXXX客車未有效制動而發(fā)生車輛向前移動,將正好從該車前經(jīng)過的王某某擠壓至停放在路邊的鄂EXXXXX客車尾部,造成王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9月10日,鄂EXXXXX客車所屬的暢通客運公司與王某某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由被告暢通客運公司向王某某家屬賠償了死亡賠償金497040元、醫(yī)療費2831.90元、喪葬費21608.5元、誤工費及交通費3000元,以上共計524480.4元。2015年12月29日,原告人保財險湖北省分公司向被告暢通客運公司賠償了50萬元。
另查:鄂EXXXXX、鄂EXXXXX客車均系被告暢通客運公司名下營運客車,王某某生前系該公司鄂EXXXXX客車駕駛員。2015年8月3日,被告暢通客運公司為鄂EXXXXX客車在原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主險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每人(座)責任限額為500000元,附加險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每人責任限額為500000元。2015年7月24日,被告暢通客運公司為鄂EXXXXX客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其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2015年7月7日,被告暢通客運公司為鄂EXXXXX客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其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機動車輛保險單銀行付款回單、《情況說明》、《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報立案登記表》、當事人陳述及開庭筆錄等證據(jù)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T婕妆kU公司為被告暢通客運公司承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主險+附加險),系在保險期間內(nèi),司乘人員及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暢通客運公司先向駕駛員家屬賠償了524480.4元,原告甲保險公司依據(jù)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向被告暢通客運公司賠償了50萬元,上述賠償符合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暢通客運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結(jié)合本案事實來看,甲保險公司是將駕駛員王某某按照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予以了賠償,故本次保險賠償?shù)谋kU標的實際應為鄂EXXXXX客車,發(fā)生保險事故的原因系鄂EXXXXX客車駕駛員王某某在下車查看車輛及旅客的過程中,因自己駕駛的鄂EXXXXX客車未有效制動而發(fā)生車輛向前移動,導致正好從該車前經(jīng)過的王某某擠壓至停放在路邊的鄂EXXXXX客車尾部而死亡,本案較為特殊,對于承運人責任險附加司乘人員的保險標的鄂EXXXXX客車來說,不存在第三者。即使認定本案存在第三者,被保險人系暢通客運公司,第三者也系暢通客運公司,甲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亦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故原告請求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50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彭 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趙楠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