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時XX、靈壁縣靈城星辰農(nóng)機服務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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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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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0505民初27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2017-06-06
原告:馬XX。
被告:時XX。
被告:靈壁縣靈城星辰農(nóng)機服務XX,住所地靈璧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1205號。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公司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靈璧縣,
法定代表人:徐X。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公司員工。
原告馬XX與被告時XX、靈壁縣靈城星辰農(nóng)機服務XX(以下簡稱星辰農(nóng)機服務中心)、、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耀華獨任審理,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被告國務院保險靈璧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星辰農(nóng)機服務中心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修車費25000元;2、判令其他被告在承保范圍內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13日,原告駕駛皖cda818微型面包車。由西向東途經(jīng)因蘇州新區(qū)金楓路與木橋街紅綠燈時,被告時XX駕駛運輸型拖拉機闖紅燈導致原告撞倒昏迷。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時XX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因此丟失工作受到損失有修車費25000元、營養(yǎng)費1300元、誤工費7000元等。本案中主張修車費25000元,其他損失另案主張。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我公司需要核實原件有效性,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由于沒有第三方鑒定意見,僅有維修發(fā)票與維修清單我公司不予認可。被告時XX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按照條款扣減20%的事故免賠率。
被告時XX、甲保險公司、星辰農(nóng)機服務中心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6年11月13日11:26,馬XX駕駛皖C-DA818小型客車在金楓路木橋街路口,由西向東行駛,時XX駕駛皖c1120472運輸型拖拉機闖紅燈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碰撞,導致馬后彬駕駛車輛受損。該起交通事故,經(jīng)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虎丘大隊認定,時XX違反交通信號燈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馬XX駕駛的車輛皖C-DA818小型客車至蘇州華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支出事故修復費用25000元。
另查明,被告時XX為皖c1120472運輸型拖拉機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被告時XX以車主身份為皖c1120472運輸型拖拉機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保險金額20萬元,保險條款約定,第22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毀損,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第27條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又查明,皖c1120472運輸型拖拉機行駛證。中記載的所有人為被告星辰農(nóng)機服務中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交強險保單、駕駛證、修車發(fā)票及維修清單、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責任險保單及保險條款、以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財產(chǎn)損失,首先應當有交強險保險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關于原告方車輛的損失原告已經(jīng)提供維修發(fā)票及維修清單,已足以證明車輛損失的金額,庭審中,被告乙保險公司雖提供了定損單,但定損單并未經(jīng)事故其他方認可,故乙保險公司單方認定的車損金額本院不予認可,因此,本院認定原告方車輛損失金額為25000元。該損失金額中2000元應當有交強險保險人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由于被告時XX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本院認為,其應當對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23000元承擔賠償責任。又因時XX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乙保險公司應當賠償18400元(23000X0.8),4600元有被告時XX自行賠償。同時時XX將皖c1120472運輸型拖拉機掛靠于被告星辰農(nóng)機服務中心,故星辰農(nóng)機服務中心應對被告時XX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馬XX財產(chǎn)損失2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馬XX財產(chǎn)損失18400元。
三、被告時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馬XX財產(chǎn)損失4600元,被告靈璧縣靈城星辰農(nóng)機服務中心負連帶責任。
如采用轉帳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的賬戶;或匯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案件標的款專戶,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商業(yè)街支行,賬號6228400407001585268。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時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審判員 王耀華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孟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