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鮮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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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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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終118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qū)。
負責人:黃X,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樂大海,四川民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汪建國,四川民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鮮XX,女,漢族,住四川省滎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姜錦萍,滎經縣嚴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鮮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15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鮮XX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涉案車輛上次的安全技術檢驗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為2016年8月31日,而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于2017年1月2日。鮮XX未按規(guī)定對涉案車輛在2016年8月31日前進行檢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屬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免責情形之一。2.原判決所引用的公安部、質檢總局制定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效力不能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且該意見也要求免于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所有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檢驗標志。故,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對鮮XX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鮮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鮮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保險金114525.44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施救費9000元;3.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鮮XX醫(yī)療費484.50元和鮮XX墊付嚴勇、劉偉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損失費34177.46元;4.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鮮XX誤工費、律師費合計10000元;5.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8月15日,鮮XX就其所有的川T××××9號奧迪轎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一份,投保險種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金額122000元)、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95525.44元)、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承保1座,保險金額2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承保4座,每座限額2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8月21日15時起至2017年8月21日24時止。合同簽訂后,鮮XX按約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了保險費。在該合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中,均約定了“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某保險公司免責。某保險公司對該免責內容用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的形式讓鮮XX簽字確認。該免責事項說明書簽字欄處載明:“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br>2017年1月2日19時40分,案外人劉偉駕駛鮮XX川T××××9號奧迪轎車由雅安市沿省道210線往小金縣方向行駛至158KM+800M處時,在冰雪路面打滑,隨即駛出公路路面,翻覆于公路坎下,造成車輛受損、司機劉偉、乘客鮮XX、嚴勇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交警隊認定司機劉偉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委托人保成都分公司與鮮XX就事故車輛的定損簽訂《人保四川省分公司保險事故車輛整車殘值詢價理賠協議書》,該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為:完好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為人民幣295525.44元;出險后車輛整車價值以平臺成功詢價價格或拍賣機構成功拍賣價格為準;事故車輛實際損失為完好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與出險后車輛整車價值之間的差額;被保險人同意將該事故車輛交與保險人全權處理,同意保險人在本公司詢價平臺進行市場詢價確定殘車價值,同意將成功詢價的最高報價確定為該事故車輛的殘車價值,用于沖減賠款。同年2月23日,鮮XX與保險公司簽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該確認書確認:案涉車輛殘值作價金額181000元,扣殘值后定損金額114525.44元。另外,川TXXX09號奧迪轎車產生施救費9000元。2017年5月4日,某保險公司向鮮XX出具拒賠通知書,以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檢驗,保險人免除責任為由拒賠。
嚴勇、劉偉受傷后,先在小金縣醫(yī)院治療,后入雅安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嚴勇住院24天,共產生醫(yī)療費17599.16元,出院醫(yī)囑院外繼續(xù)休息8-10周;劉偉住院4天,共產生醫(yī)療費2578.30元;鮮XX產生醫(yī)療費484.50元。
涉案車輛上次檢驗有效期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31日。2017年1月9日,該車經雅安市公安局車管所檢驗合格,有效期至2018年8月。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車輛于2014年8月11日注冊登記,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17年1月2日,按照公安部與質檢總局聯合印發(fā)《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涉案車輛處于新車6年免檢期,免于安全技術檢驗,即不存在“車輛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情況,故保險公司不能免責。鮮XX請求的車輛損失金額114525.44元和施救費9000元,予以支持。關于車上人員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包括司機和乘客,每座保險金額為20000元。鮮XX作為被保險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已向車上乘客及司機履行了賠償義務,其向保險公司主張該項賠償請求,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主體適格。護理費鮮XX與傷者達成按每天80元計算,伙食補助費按每天20元計算,其標準并不為高,應予支持;出院后的誤工費,嚴勇有醫(yī)囑休息8-10周,按10周計為70天,鮮XX與傷者達成的賠償為按每天80元計算,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予以尊重。劉偉出院后并無休息的具體醫(yī)囑,鮮XX為此請求賠償項目中應扣除該部分,即具體賠償數額為:嚴勇醫(yī)療費為17599.16元、護理費1920元、伙食補助費480元,后期誤工費5600元,合計25119.16元;劉偉醫(yī)療費2578.30元、護理費320元、伙食補助費80元,合計2978.30元;鮮XX醫(yī)療費為484.50元。嚴勇的費用已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其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關于鮮XX請求的誤工費和律師費,因本案為合同糾紛,其主張并無合同約定,對其該項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鮮XX支付車車輛損失保險金114525.44元、車輛施救費9000元、車上人員保險金23462.80元;二、駁回鮮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能否依據保險合同“車輛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約定,免除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北景钢?,“車輛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約定,屬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其中,“按規(guī)定檢驗”有兩種解釋,一是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小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自首次登記注冊之日起,六年內每二年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倍酋rXX主張的公安部與質檢總局聯合印發(fā)《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對注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本案中,鮮XX的車輛于2014年8月11日注冊登記,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17年1月2日,按照該規(guī)定,涉案車輛處于新車6年免檢期,免于安全技術檢驗。因此,按照對格式條款的適用規(guī)則,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某保險公司的解釋,鮮XX主張的該車在6年免檢期的理由成立,某保險公司所提免責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3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田 勇
審判員 嚴 宏
審判員 劉海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青
書記員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