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泰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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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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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985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2017-12-29
原告重慶泰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756227XXXX。
法定代表人曹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冉健,該單位員工。
委托代理人何波,廣東循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重慶市渝中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3774853XXXX。
負責人梁新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思雷,重慶德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曉陽,重慶德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重慶泰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瑞汽車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娟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蒲興華、張愛萍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劉贇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泰瑞汽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冉健、何波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思雷、趙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泰瑞汽車公司訴稱,2016年7月20日,原告與吉林路泰物流公司簽訂商品車運輸合同,將長春市鴻程物流公司委托原告運輸?shù)囊黄蟊姽句N售的21臺商品車,轉(zhuǎn)委托給吉林路泰物流公司進行運輸。2016年7月20日,原告就該趟次貨物運輸以短信的形式向被告投保了國內(nèi)貨物運輸保險,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簽發(fā)保險單,保單號為113070201201600xxxx,載明運輸工具為汽車xxxx(xxxx掛),保險標的大眾11臺、奧迪10臺,共計21臺,起運時間2016年7月20日17時,保險金額300萬元。2016年7月26日,趙紅濤駕駛xxxx(xxxx掛)重型半掛貨車,行駛到沿海高速天津方向134KM+40M時,與張偉駕駛的重型半掛貨車相撞后起火燃燒,造成xxxx(xxxx掛)駕駛員趙紅濤和乘車人周強兩人死亡、兩車貨物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趙紅濤承擔主要責任,張偉承擔次要責任,周強無責任。原告委托運載的xxxx(xxxx掛)車上的21臺商品車因此次火災全部受損,總損失價值4552837元,原告以買斷方式已將該4552837元實際支付給7家汽車經(jīng)銷商。后原告申請理賠但遭被告拒絕。原告認為:1、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原告基于運輸合同,作為承運人占有保險貨物并對保險貨物所負的法律責任向被告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具有保險利益;2、原被告之間建立貨物運輸保險關系長達幾年,在此期間雙方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原告交納保險費,被告出具保單、承擔保險責任,并實際進行了5次賠償,被告均未提出原告不具有保險利益;3、原告已經(jīng)按照原被告雙方業(yè)已形成的按月結(jié)算保費的交易慣例,向被告支付了涉及本案保險貨物的保險費。雙方以交易習慣更改了關于保單上的虛擬付費時間;4、原告已實際賠償此次火災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4552837元。據(jù)此,原告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3000000元;2、被告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保險賠償金賠付之日止,以3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合法有效,但原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依法喪失保險金請求權(quán)。首先,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次,原告在貨物運輸過程中從未進行過實際運輸,法律責任并不能作為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故原告所主張的基于占有與責任而產(chǎn)生保險利益沒有法律依據(jù);再次,若認定作為承運人的原告具有貨物險的保險利益,違反保險法基本原理,引起道德風險。2、原告未履行繳納保費的義務,按照合作協(xié)議的約定,被告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本案貨物保險保單于2016年7月21日簽發(fā),保單載明,保險費應于2016年7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支付保險費,事故于2016年7月26日發(fā)生,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后才進行繳費,違背誠信原則。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所指定的車輛存在超載、駕駛員時期內(nèi)駕駛牽,根據(jù)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被告可主張免責。4、原告超越合同相對性直接對貨主進行賠償,缺乏公開程序、未經(jīng)被告參與及認可。原告作為多級承運人當中的一級承運人,在沒有經(jīng)過貨主索賠的法律程序和保險人認可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所謂的買斷行為,損失無法確定。綜上,不同意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泰瑞汽車公司與長春市鴻程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嶺市大嶺分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鴻程公司)簽訂《商品車公路運輸合同》,約定:泰瑞汽車公司主要承運長春鴻程公司委托的由長春/成都起運的一汽大眾品牌商品車運輸任務;貨物起運地為長春鴻程公司各業(yè)務點,到達地為交接單注明的或者長春鴻程公司指定的目的地;泰瑞汽車公司從長春鴻程公司接到運輸單證從接車后至泰瑞汽車公司將商品車交付給指定收貨人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全部責任、風險由泰瑞汽車公司承擔;合同有效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泰瑞汽車公司與吉林路泰公司簽訂《商品車公路運輸協(xié)議》,約定:泰瑞汽車公司在長春鴻程物流的運輸業(yè)務,除泰瑞汽車公司自有車輛運輸外,其余業(yè)務均由吉林路泰公司運輸;吉林路泰公司發(fā)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賠償、罰款等,全部均由吉林路泰公司自行承擔;由吉林路泰公司負責商品車的全額保險;協(xié)議有效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7月20日,泰瑞汽車公司與吉林路泰公司簽訂《商品車運輸合同》,就新寶來、邁騰、奧迪Q3、Q5等共計21臺商品車運輸事宜達成協(xié)議,約定:泰瑞汽車公司委托吉林路泰公司運輸上述21臺商品車,明細清單列明了商品車車架號、起運地、目的地等詳細情況;起運時間限2016年7月20日裝車;運輸費用62264元;由吉林路泰公司負責商品車的全額保險(吉林路泰公司可委托泰瑞汽車公司購買商品車保險,保險費由吉林路泰公司承擔)。
泰瑞汽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有編號為CQ-20160727-xxxx的《保險框架合作協(xié)議》(以下簡稱2016保險框架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一份,約定:泰瑞汽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并就泰瑞汽車公司車輛所承運的商品車及其他所載運貨物(不可保貨物類型見附件)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本協(xié)議適用華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國內(nèi)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重慶)》、《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等條款;泰瑞汽車公司外協(xié)車輛承運泰瑞汽車公司貨物(商品車),按運次投保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基本險,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事故含降價損失責任的保單費率為0.25‰;首次投保由泰瑞汽車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供準確的投保資料,某保險公司收到資料后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將保險明細及保險費總金額提供給泰瑞汽車公司,泰瑞汽車公司收到后將保險費支付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立即出單起保;國內(nèi)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及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為見費出單,簽單前一次性付清;國內(nèi)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單車貨物價值超過保險金額部分(350萬)及外協(xié)車輛承運泰瑞汽車公司的貨物,增加投保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基本險,按運次出單,依此投保的,泰瑞汽車公司須在起運前將投保單(含運輸工具、標的貨物信息、保險金額、保險起止地等)要素按某保險公司要求準確完整填寫后發(fā)至指定郵箱:xxxx@sinosafe.com.cn或以短信方式發(fā)放至1502365xxxx投保,在工作時間內(nèi)泰瑞汽車公司發(fā)送投保郵件或短信,某保險公司應當天給予確認并出具保單,如因某保險公司原因未能及時出單,則視為某保險公司已承擔保險責任(甲方運輸貨物從起運地到達目的地,保險責任即終止);本協(xié)議有效期自2016年7月1日零時至2017年6月30日二十四時止;如因火災事故遭受責任范圍內(nèi)損失,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損失金額的10%;其中第十條第12項載明,貨運險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受損商品車若有降價處理時,泰瑞汽車公司必須在第一時間向某保險公司提交商品車降價確認書,待確認商品車降價損失后,泰瑞公司才能處理,若泰瑞公司未經(jīng)某保險公司確認自行處理商品車降價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商品車降價損失。第十一條特別約定第2項載明:若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上述涉及免除責任或減輕責任的約定條款,字體作了加粗加黑。且在該協(xié)議的總則部分載明:甲方即泰瑞公司已收到相關保險條款,確認乙方即某保險公司已向其說明了合同條款、保險條款的內(nèi)容,對投保險種條款的免責及減責條款已仔細閱讀,乙方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向甲方作出了明確說明。
某保險公司《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二條載明: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其中基本險保險責任為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等造成的損失;2、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等造成的損失等。第七條載明:投保人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憑證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性付清保險費,若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八條載明: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級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shù)母黜椧?guī)定……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016年7月20日16時32分,泰瑞汽車公司向名稱為華安(付渝)的手機發(fā)送本案21臺商品車的保險信息,同日16時44分,收到回復短信:“此信息保險于2016年7月20日17時生效?!?016年7月21日,某保險公司簽發(fā)保險單,保單號113070201201600xxxx。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泰瑞汽車公司;起運日期:2016年7月20日17時;運輸工具:汽車;車牌號:xxxx(xxxx掛);運輸路線:自長春經(jīng)安順/都勻/凱里/貴陽至銅仁;保險金額300萬元,保險費750元;保險貨物:商品車21臺,大眾11臺、奧迪10臺;承保條件:承?;倦U,適用《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一次性付費,付費日期:2016年7月25日前。
2016年7月26日22時40分,趙紅濤駕駛吉林路泰公司所有的xxxx(xxxx掛)重型半掛貨車,運載著21臺商品車,行駛到沿海高速天津方向134KM+40M時,與由張偉駕駛的xxxx(遼xxxx掛)相撞后起火燃燒,造成xxxx(xxxx掛)駕駛員趙紅濤和乘車人周強兩人死亡,兩車受損、兩車貨物受損、部分路產(chǎn)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公安交警總隊唐山支隊曹妃甸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紅濤承擔主要責任,張偉承擔次要責任,周強無責任。事故認定書中載明,趙洪濤存在駕駛載物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zhì)量的機動車上路、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牽引掛車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事故發(fā)生后,泰瑞汽車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21時43分通過電話報案。2016年7月28日,泰瑞汽車公司通過中國銀行轉(zhuǎn)賬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32938元,該筆保險費系泰瑞汽車公司在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間投保的103筆保單的全部保費總和,其中包括本案所涉保單113070201201600xxxx的保險費750元。
后泰瑞汽車公司與安順恒信眾聯(lián)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7家汽車銷售商簽訂車輛買斷協(xié)議,約定由泰瑞汽車公司將本案火災損毀的21商品車予以買斷,向上述汽車銷售商支付買斷款共計4552837元。2016年9月20日,泰瑞汽車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以“本次事故滿足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駕駛員違反交通規(guī)則)、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對保險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等理由拒賠本次事故。
另查明,某保險公司從2015年11月起,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按月向泰瑞汽車公司發(fā)送“投保明細”,載明該月由泰瑞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承保的全部運次及保費總額。泰瑞公司亦按照載明的保費總額分別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6日、2月2日、3月9日、4月6日、5月3日、5月27日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曾出具過出單時間晚于約定的交費時間的保單。
還查明,泰瑞公司于2016年10月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本次事故的另一方即遼xxxx(遼xxxx掛)駕駛員張偉和車主以及保險公司,要求其賠償貨物損失。該院根據(jù)車輛買斷協(xié)議、發(fā)票、付款回單等證據(jù)認定損失,并判決吉xxxx(吉xxxx掛)重型半掛貨車上運載的21臺商品車的損失共計4546537元,判決由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支中心公司賠償損失818923.32元,張偉及車主臺安縣新天地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90917.41元。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證明、商品運輸合同、商品車運輸協(xié)議、發(fā)運交接驗收單、某保險公司保險單、保險框架合作協(xié)議、電子郵件截圖、買斷協(xié)議、增值稅發(fā)票、匯款憑證等證據(jù)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載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主要在于1、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泰瑞汽車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的理由拒賠;2、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泰瑞汽車公司未按時繳納保險費為由拒賠;3、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被保險人存在未遵守國家級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shù)母黜椧?guī)定而拒賠;4、原告的損失如何認定。針對以上爭議焦點,本院分別評析如下:
一、關于泰瑞汽車公司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首先,《保險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在同一保險標的上,不同的投保人可以基于不同的保險利益分別投保,這說明在同一保險標的上保險利益并不是唯一的。泰瑞汽車公司作為本案保險標的貨物商品車的承運人,在承運過程中依據(jù)運輸合同的約定,負有將貨物安全及時運送至約定地點的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泰瑞汽車公司與長春鴻程物流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載明:泰瑞汽車公司從長春鴻程公司接到運輸單證從接車后至重慶泰瑞將商品車交付給指定收貨人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全部責任、風險由泰瑞汽車公司承擔。這意味著,保險標的商品車在承運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將由泰瑞汽車公司承擔,泰瑞汽車公司為轉(zhuǎn)移風險,向保險人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符合保險利益原則。其次,從合同法原理來看,保險利益原則實質(zhì)是基于公共利益對保險合同關系的調(diào)整,主要是為了避免與保險標的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賭博性投保,防范道德風險、防止不當?shù)美1景钢惺鹿蕮p失實際發(fā)生,泰瑞汽車公司亦已對損失實際賠付,符合保險轉(zhuǎn)移風險的功能,并非與損失毫無關聯(lián);且保險合同亦是一種合同,須遵循合同法基本原則,在合法的范圍內(nèi)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維護誠實信用原則。泰瑞汽車公司就本案貨物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貨物運輸險,保險人出具保險單,收取了保險費,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切實履行保險人義務。再次,泰瑞汽車公司自2015年11月開始以承運商品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經(jīng)營者理應更熟知保險行業(yè)情形,且應當知悉泰瑞汽車公司從事的業(yè)務范圍以及與投保貨物的關系,雙方以此建立了保合同關系,同意對泰瑞汽車公司的投保予以承保,且期間還存在對與本案相似保險事故進行賠付的情況。故現(xiàn)某保險公司以泰瑞汽車公司無保險利益為由拒賠的理由不符合雙方合同之約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泰瑞汽車公司是否違反了雙方關于保費交納之約定問題。從本案證據(jù)看,原告所主張的2015年11月以來雙方基于投保車次多、單次保險費金額小的特點而采取不同于保險單書面約定,而實際采取按月結(jié)算支付保險費的交易慣例有雙方往來郵件作為證據(jù),其顯示了某保險公司均在月末將該月的保單明細及費用制表發(fā)至泰瑞汽車公司,泰瑞汽車公司核對后再依據(jù)該金額向某保險公司付款??梢暈殡p方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行為方式改變了合同的書面約定,且長期如此,形成慣例。雖雙方于2016年7月簽訂了新的《保險框架合作協(xié)議》,但某保險公司仍于2016年7月27日向泰瑞汽車公司發(fā)送了2016年6月和7月的明細表,延續(xù)了雙方一直以來的交費方式,并未執(zhí)行“見費出單”或者按每筆保單單次收費的約定。這一點還可從某保險公司曾經(jīng)出具過出單時間晚于交費時間的保單得到印證。因此泰瑞汽車公司并不存在不按時交納保險費的違約行為,本院對某保險公司以此理由拒賠的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三、關于駕駛員超載和實行期駕駛掛車的行為,并不是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且保險框架協(xié)議和保險條款并未明確約定此種情形屬于免陪情形作出明確說明,故不能以此免除保險公司的責任。
四、關于損失金額的確認,首先,重慶泰瑞作為本案商品車的承運人,對承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按照重慶泰瑞與長春鴻程簽訂的運輸合同,承運過程中貨物的風險由重慶泰瑞承擔,因而原告承擔貨物損失是在履行自身合同義務。其次,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以“買斷”方式對商品車權(quán)益人進行賠償,原告提供了其與相關七家汽車經(jīng)銷商所簽訂的《車輛買斷協(xié)議》以及賠償款支付的轉(zhuǎn)賬憑證,且有生效判決書對車輛買斷損失予以確認,證明該損失真實存在且已由重慶泰瑞實際賠付。
綜上,泰瑞汽車公司所訴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無其他免賠情形,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因本案損失扣除殘值金額、已獲得的賠償以及絕對免陪率后,損失仍大于保險金額30000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3000000元。
關于資金占用損失問題,雙方在合同中并未進行明確約定,且在雙方之間爭議尚待裁決的情形下,不存在保險公司惡意拖欠賠償金的問題,故本院對資金占用損失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重慶泰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3000000元;
二、駁回原告重慶泰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8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娟
人民陪審員 蒲興華
人民陪審員 張愛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 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