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皋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王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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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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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4822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2017-08-03
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91341500661424XXXX(1-1)。
法定代表人:孟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韓春,安徽冠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南京市棲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韓春,安徽冠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統(tǒng)一社會91341500704997XXXX。
負責人:王X乙,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王瑜,安徽金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王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王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春,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兩原告車輛修理費25780元、停運損失59534元、施救費4800元、路產(chǎn)損失6090元、評估費3000元、交通費3000元,合計10220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10日,楊道路駕駛皖N×××××/皖N×××××號半掛車,沿揚州市廣陵區(qū)306縣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1.5KM處交叉路口時,與橫穿馬路的孫某駕駛的自行車發(fā)生事故,致原告車輛及路產(chǎn)嚴重損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及車損險。原被告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依法賠償。據(jù)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望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起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2、原告訴請的賠償金額過高,部分賠償項目訴請的證據(jù)不足,應予核減。路產(chǎn)損失及施救費、交通費應提供正規(guī)發(fā)票。3、我司不賠償本案的評估費、訴訟費,對于原告的停運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4、對于原告訴請的金額合理合法部分,應僅按事故處理的同等責任予以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中的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一社會證、掛靠合同,證據(jù)二保險單以及庭后補充的行駛證復印件被告無異議,對被告提供的兩份車損情況確認書及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中的道路運輸證、證據(jù)二中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jù)三修理費發(fā)票、路產(chǎn)損失收據(jù)、路產(chǎn)損失處理通知書、現(xiàn)場取證照片、路產(chǎn)損失賠償清單、施救費發(fā)票以及證據(jù)五交通費發(fā)票三性予以確認,對其提供的證據(jù)四停運損失評估結論書和評估費發(fā)票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真實性予以確認。
綜上,通過對證據(jù)的分析認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5年8月10日6時55分左右,楊道路駕駛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N×××××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沿揚州市廣陵區(qū)306縣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1.5KM處交叉路口時,與由北往東孫某駕駛的自行車發(fā)生事故,致孫某受傷、兩車損壞及路邊防護欄損壞。經(jīng)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楊道路、孫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賠償路產(chǎn)損失6090元,支付施救費4800元,支付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及材料費11880元,支付皖N×××××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維修及材料費13900元。在起訴前,原告單方委托安徽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N×××××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的停運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該車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9月20日停運損失為59534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停運損失申請重新評估,后于2017年7月5日申請撤回重新評估。
2、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N×××××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原告王X甲系該車的實際所有人,車輛掛靠在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運輸經(jīng)營。另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皖N×××××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均投保了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該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請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訴請的車輛維修費25780元,與被告保險公司定損的金額一致,被告對此亦無異議,本院對原告訴請的該項金額依法予以支持。施救費4800元系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路產(chǎn)損失系原告實際支付的費用,被告亦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對于原告訴請的交通費3000元,對其提供票據(jù)的100元予以支持,對未提供票據(jù)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訴請的停運損失以及該項評估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對于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河枰灾С?。但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的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本車的投保公司,并非侵權人,且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停運損失亦不在保險范圍內(nèi),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王X甲車輛維修費25780元、施救費4800元、路產(chǎn)損失賠償費6090元、交通費100元,總計3677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開戶行:六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處賬號:20000533126310300000155
戶名: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費2350元,由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王X甲負擔150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郁 莉
代理審判員 陳虹
人民陪審員張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