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XX、河南凱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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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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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97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淮陽縣人民法院 2016-10-08
原告蔣XX,男,漢族,農民,住淮陽縣。
原告河南凱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地址:鄭州市金水區(qū)。
法定代表人韓艷芳,女,該公司經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廷書,男,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河南省鄭州市。
負責人俞海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小俊,男,河南德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蔣XX、河南凱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隆公司)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XX、凱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廷書,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小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9月19日2時許,蔣XX駕駛豫A×××××號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淮周路與文明路交叉口時,與前方劉占軍所騎三輪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劉占軍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淮陽縣公安交警大隊淮公交認字[2015]第093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蔣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劉占軍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處理此事未果,特依法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共計40000元及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針對原告蔣XX豫A×××××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屬實,該車輛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合理合法的部分,我公司愿意賠償。對于評估費、訴訟費等鑒定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2時許,原告蔣XX駕駛豫A×××××號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淮周路與文明路交叉路口時,與前方劉占軍所騎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占軍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搓柨h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淮公交認字[2015]第09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蔣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原告蔣XX委托,周口市中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周口中正鑒定評估字(2015)第102322號事故鑒定評估報告書,對事故車輛進行評估,豫A×××××號車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36876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2000元。另原告蔣XX因此次事故支出車輛施救費600元。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無異議,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認為鑒定評估價格過高,但未向本院提出重新評估申請。
豫A×××××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原告蔣XX,該車輛系蔣XX通過凱隆公司按揭購買。由凱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韓艷芳為投保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有商業(yè)機動車損失險,保額為168248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該車投保的商業(yè)險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按揭及保險事宜由原告凱隆公司代為辦理。經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書面確認,同意該車保險賠款支付給原告凱隆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淮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身份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商業(yè)險保單、事故鑒定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機動車輛險賠款確認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淮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告蔣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該認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蔣XX駕駛的豫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有機動車損失險,雙方構成保險合同關系。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原告的車輛損失由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依法予以評估,被告人民財保鄭州公司雖對評估價格提出異議,但并未向本院申請重新評估,故對原告所提供的評估報告書,本院予以采信。經本院核查,原告蔣XX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1、車輛損失費36876元。2、評估費2000元。3、車輛施救費600元。合計39476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依法予以賠付。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駁回。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蔣XX、河南凱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各項損失3947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振忠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葛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