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臨泉縣盛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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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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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2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夏X,安徽藍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泉縣盛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臨泉縣。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X,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臨泉縣盛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X,被上訴人臨泉縣盛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臨泉縣盛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系皖KXXX21號倉柵式貨車登記車主,該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限額12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且不計免賠。2013年3月4日20時許,劉騰飛駕駛該車沿S335線由東向西行使至河南省新蔡縣棠村鎮(zhèn)棠村街新華書店門口路段處,與行人田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田某某死亡,劉騰飛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新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劉騰飛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劉騰飛方與田某某的近親屬達成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200000元。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故對臨泉縣盛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發(fā)生事故后駕駛員駕車逃逸,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因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系其自制格式合同,其不能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具體內容向投保人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故對其辯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臨泉縣盛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金200000元。逾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涉案事故發(fā)生后,保險車輛駕駛員劉騰飛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逃逸,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在逃逸的情況下,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商業(yè)險的賠償責任,可能會帶來負面社會效果,不利于實現(xiàn)法律的社會效果。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僅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并由臨泉縣盛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臨泉縣盛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辯稱: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其應承擔涉案商業(yè)險的賠付責任。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材料。本院對原審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查,并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劉騰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并因此支付受害人親屬賠償款200000元等事實不持異議,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涉案商業(yè)險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屬于涉案商業(yè)險約定的免責范疇,且其已就該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等為由提起上訴,因投保人雖在投保單的特別約定和投保人聲明欄及保險單的投保人聲明項下蓋章,但上述款項均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在某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送達相應的保險條款的情況下,不能以此認定其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玉貞
審判員 王蘇華
審判員 劉 偉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