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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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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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03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 2015-11-05
原告歐陽XX,男。
委托代理人龔敬,湖南天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蔡鶴,湖南天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陽市朝陽辦事處海棠社區(qū)、2樓。
負責人賀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軍,湖南博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歐陽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熊乾坤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夏天、人民陪審員夏益賓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彭波擔任法庭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歐陽XX的委托代理人龔敬、蔡鶴、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楊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4年6月20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湘H-00698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21日零時起至2015年6月20日24時止。2014年9月8日1時10分許,原告之子歐陽懿駕駛湘H-00698號轎車沿益陽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至鵬利廣場路口路段時,與郭磊駕駛的沿益陽大道由東往西行駛的小轎車相撞,發(fā)生致使原告所有的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歐陽懿與郭磊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輛經(jīng)鑒定機構(gòu)鑒定,車輛損失為299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保險公司索賠,被告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3048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原告的車輛損失屬于責任免除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為其所有的湘H-00698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21日零時起至2015年6月20日24時止。其中車輛損失險責任免除條款第五條第八項約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cè)嗽谖匆婪ú扇〈胧┑那闆r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不負賠償責任?!?014年9月8日1時10分許,原告之子歐陽懿駕駛湘H-00698號轎車與郭磊駕駛的轎車相撞,致使湘H-00698號轎車車輛受損。2014年11月20日,益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歐陽懿與郭磊應負事故同等責任。湘H-00698號轎車車損經(jīng)被告保險公司定損為248999元。2014年12月11日,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委托,益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湘H-00698號轎車車損為299800元,用去鑒定費5000元。該車經(jīng)4S店修理,用去修理費248999元。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時,湘H-00698號轎車的車輛實際駕駛員為歐陽懿,并非主動報案的張蓮香,兩人系男女朋友關系。事故發(fā)生前一天的晚上,歐陽懿在并沒有吃晚飯的情況下去了北美陽光城內(nèi)的棋牌室。該棋牌室由老板歐玲所開,歐陽懿除了去跟歐玲的兒子打了半個多小時的籃球外,就一直在該棋牌室看其朋友張蓮香打牌,還經(jīng)常與老板歐玲聊天、喝茶,未飲酒。次日凌晨1時許,歐陽懿駕駛湘H-00698號轎車送其朋友張蓮香回鵬利廣場,行至世紀大廈左轉(zhuǎn)彎時與由東往西行駛的湘BXXX71號車輛相撞。事故發(fā)生后,張蓮香進行了報案并通知了保險公司,從事故發(fā)生后,歐陽懿一直在事故現(xiàn)場?,F(xiàn)場證人鐘創(chuàng)陳述道:“事故發(fā)生時,我在事故現(xiàn)場,并與歐陽懿交談了二十分鐘到三十分鐘的樣子,他沒有喝酒,也沒有服用精神藥品之類的東西,是一種很正常的精神狀態(tài)?!瘪{駛員歐陽懿在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中陳述道:“因為當時沒有帶駕駛證,所以我講是我老婆開的車,當天晚上我一直陪著張蓮香在北美陽光城打麻將,我在旁邊看著,那天晚上我沒有吃晚飯也沒有喝酒?!?br>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投保車輛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湘H-00698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582900元且不計免賠,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的駕駛員歐燕懿存在掉包、逃逸行為,車損險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已證實事故發(fā)生時湘H-00698號轎車的駕駛員為歐陽懿,交警部門認定歐陽懿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系交通事故成因責任,且原告提供證據(jù)證實歐陽懿在駕駛該車輛時適駕,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所有的湘H-00698號轎車車輛損失經(jīng)被告保險公司定損為248999元,湘H-00698號轎車經(jīng)4S店修理,用去修理費用248999元,故本院依法認定湘H-00698號轎車車輛損失為248999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歐陽XX保險理賠款248999元。
保險理賠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8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35元,由原告歐陽XX負擔8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熊乾坤
審 判 員 夏 天
人民陪審員 夏益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