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鑫益源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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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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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終字第246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6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鑫益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白XX,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郭振雄,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萬XX,廣東同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X,廣東同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鑫益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益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司機吳X光駕駛粵BXXXXX號車及粵BXXXX掛車在S332線浙川縣毛堂鄉(xiāng)落陽山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及道路邊上路樁損壞、路邊樹木損壞。2014年1月27日,淅川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X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深圳市XX集裝箱服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2014年5月16日分別出具費用清單,載明涉案集裝箱修復費用為120918.44元、殘值為1710元。受淅川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內鄉(xiāng)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4年5月18日出具了《關于對粵BXXXXX粵BXXXX掛車集裝箱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載明涉案集裝箱的損失價格為93780元,該損失價格已在實際價值的基礎上扣減殘值。
鑫益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粵B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包括車輛損失險及附加的新增設備損失險、車損險及附加險的不計免賠條款在內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3月6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其中新增設備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10萬元。涉案保單特別約定:“……本車新增設備賠付時按照其保額與我司理賠核定的重置價格之比賠付;5、本保單所承保的新增設備為:集裝箱,價值100000.00元?!鄙姘笝C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保險事故達成有關賠償協(xié)議后,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支付賠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儲蓄利率向被保險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至支付賠款之日止的應付賠款滯納金。涉案新增設備損失險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的附加險,新增設備損失險條款約定:投保了本附加險的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本車上新增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保險金額按新增設備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
涉案粵BXXXXX號車及粵BXXXX掛車登記車主為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鑫益源公司提交其本案委托代理人白XX與XX公司簽訂的《加盟經(jīng)營協(xié)議》顯示,涉案粵BXXXXX號車及粵BXXXX掛車由白XX自購并加盟XX公司經(jīng)營集裝箱運輸業(yè)務,由白XX自駕或自聘司機駕駛,XX公司提供經(jīng)營資格并收取掛靠費,白XX自行承擔車輛營運過程中的各種成本和費用,包括交通事故損失和賠償,該協(xié)議起始時間為2012年8月8日至2014年3月8日。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jù)鑫益源公司提交的白XX與XX公司簽訂的《加盟經(jīng)營協(xié)議》,XX公司對涉案保險標的才享有保險利益,鑫益源公司并不享有保險利益。
鑫益源公司在原審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鑫益源公司93780元集裝箱損失及利息3673元,合計97453元。
原審法院認為,財產(chǎn)保險是以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鑫益源公司并非涉案粵BXXXXX號車的登記車主,其提交的《加盟經(jīng)營協(xié)議》顯示,本案事故發(fā)生時,粵BXXXXX號車的實際車主為白XX,鑫益源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其對該車享有保險利益,故某保險公司關于鑫益源公司對涉案保險標的不享有保險利益的抗辯意見依法成立,原審法院予以采納。鑫益源公司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其依據(jù)涉案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金賠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鑫益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236元(已由鑫益源公司預交),因適用簡易程序,原審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1118元,由鑫益源公司負擔。
鑫益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審認定“原告不提交其它證據(jù)證明其對該車享有保險利益”,結論為鑫益源公司的原告主體資格不適,與某保險公司不存在保險利益關系。鑫益源公司的主張是車上新增設備――涉案集裝箱,而不是車。鑫益源公司購買保險時新增設備是鑫益源公司財產(chǎn),或法律意義上是鑫益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注明被保險人為深圳鑫益源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鑫益源公司的集裝箱損壞,鑫益源公司的經(jīng)濟利益直接受損。鑫益源公司和某保險公司有直接保險利益關系。一審法院用車來代替新增設備,轉移標的對象,否定標的物所有權人――鑫益源公司的合法主張。
二、一審法院不采信鑫益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鑫益源公司代理人白XX在法庭上已向法院說明該集裝箱的所有權記在鑫益源公司名下,同時向一審法院寄去了權屬證明材料。沒有第三人對鑫益源公司擁有涉案集裝箱的所有權有爭議,或提出證據(jù)證明其合法擁有涉案集裝箱,原審法院否定鑫益源公司對涉案集裝箱的所有權不當。白XX與XX公司合同涉及的是車,而非涉案集裝箱。一審法院沒有任何證據(jù)否定鑫益源公司對涉案集裝箱所有權的合法性,其不采信鑫益源公司證據(jù)、證明,認定鑫益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不存在利益關系,判決鑫益源公司是不適格原告是不合適的。
三、一審法院程序違法。庭審中,一審法官再三追問集裝箱最后賠給公司還是白XX,該問題與本案無關,卻回避涉案集裝箱的權屬。在筆錄簽字時不經(jīng)鑫益源公司認真復核,催著簽字。
據(jù)此,鑫益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2、判令某保險公司依合同賠償鑫益源公司集裝箱損失93780元及違約產(chǎn)生利息230元,合計94010元。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鑫益源公司,但保險標的在出險時實際的權利人是白XX,鑫益源公司在出險時對保險標的并不享有權利,一審對此認定是正確的。二、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集裝箱設備的賠償原則是按照其保額與某保險公司理賠核定重置價格比例為準,本案的保額為10萬元,經(jīng)核對出險時的重置價格為13萬元,本案的賠付比例為76%。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鑫益源公司向本院提交:1、白朝桂與鑫益源公司簽訂的“合同”,載明“白朝桂自愿加盟鑫(益)源。白朝桂放在粵BXXXXX掛粵BXXXX掛上的冷藏柜作為鑫益源資產(chǎn)對外辦理一切業(yè)務。如訂合同、投保、糾紛處理等,由鑫益源作為財產(chǎn)所有人處理”;2、鑫益源公司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出具的證明,內容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20號案涉案集裝箱為鑫益源公司所有,以證明集裝箱的權屬屬于鑫益源公司。某保險公司對該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交理賠聯(lián)系記錄表1份,載明“根據(jù)承保新增設備冷柜年限,詢問市場價格,該新增設備二手貨價格約13萬左右”,以證明出險后經(jīng)過市場詢價得出集裝箱的價格為13萬元左右,鑫益源公司對該份證據(jù)不予確認。
另查明,涉案“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上注明“行駛證車主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主險車輛損失險的標的為涉案車輛,附加險新增設備損失險的標的為涉案集裝箱。在本案中相關的利害關系人XX公司及白朝桂均確認涉案集裝箱歸鑫益源公司所有,本案也無證據(jù)表明有其他人對涉案集裝箱主張權利,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鑫益源公司是否對涉案集裝箱享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某保險公司以鑫益源公司對保險標的不享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向其賠付涉案集裝箱的損失。對此本院認為,首先,保險利益的立法目的在于排除保險行為中的賭博、道德風險和不當?shù)美?。從白朝桂與鑫益源公司的“合同”內容看,白朝桂加盟鑫益源公司,鑫益源公司的集裝箱系使用涉案車輛進行貨物運輸,應認定鑫益源公司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涉案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并且從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XX公司在本案中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車輛實際購買人白朝桂在本案中的代理行為看,XX公司及白朝桂均知道涉案保險合同而未提出異議。因此,在本案中認定鑫益源公司具有保險利益,從而對涉案集裝箱的損失享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并不產(chǎn)生賭博、道德風險和不當?shù)美?。其次,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對保險標的謹慎審查,涉案的保險單上已注明涉案車輛行駛證車主為XX公司,可見某保險公司明知鑫益源公司并非車主仍同意承保,出險后才以鑫益源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shù)睦碛刹怀闪?,應認定鑫益源公司享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
關于賠償額的確認,涉案集裝箱的損失價格經(jīng)扣減殘值為93780元,某保險公司對此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援引保險單中的條款即“本車新增設備賠付時按照其保額與我司理賠核定的重置價格之比賠付”主張因涉案集裝箱的保額為10萬元,出險時的重置價格為13萬元,故本案的賠付比例為76%。對此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集裝箱的重置價格為13萬元,僅提交了一份其單方出具的理賠聯(lián)系記錄表為證,依據(jù)不足,鑫益源公司亦不認可,本院不予采信。因涉案保險單上已注明集裝箱價值10萬元,集裝箱的保險金額亦為10萬元,且鑫益源公司請求的賠償金額93780元未超過保險金額,故本院確定本案的保險金賠償額應為93780元。關于利息,鑫益源公司在原審請求的利息為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11月13日(扣除1個月評估處理時間),按當年貸款最低年息5.6%計算利息為3673元;其上訴請求的利息為230元?!侗kU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涉案集裝箱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因集裝箱損失價格認證結論出具時間為2014年5月18日,某保險公司應于該日與鑫益源公司達成賠付協(xié)議并在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因此,本案的利息起止時間應為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11月13日,以93780元為本金,按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儲蓄利率計算,鑫益源公司上訴請求的利息230元超過上述計算結果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鑫益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深圳鑫益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93780元及利息(以9378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儲蓄利率自2014年5月29日起計至2014年11月13日止);
三、駁回深圳鑫益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3268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唐 毅
代理審判員 張 睿
代理審判員 莊 齊 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開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