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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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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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5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2015-05-05
原告魏XX,男,現(xiàn)住長春市寬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鳳霞,女,現(xiàn)住長春市寬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向麗君,吉林敦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朝陽區(qū)。
負責人李洪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東暉,該公司職員。
原告魏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鳳霞、向麗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東暉當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06年8月原告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轎車投保了交強險,期限為一年,原告按照約定繳納了保險費。該合同約定,被告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00元。原告的車輛于2007年4月27日由張鳳霞駕駛在省道101線,與李某駕駛的警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害,李某及乘員李某某、李某某、霍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九臺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鳳霞負全部責任。該起交通事故經(jīng)九臺市人民法院(2007)九民初字第1953號判決書判決,原告共計賠償李某及李某某、李某某、霍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和負擔訴訟費共計人民幣85,242.16元,在實際履行的過程中,扣除了判決書判決的原告給付李某某的14天護理費共計879.90元(李某某實際住院2天,該判決書判令被告給付16天護理費,在實際履行的過程中原告只按照2天賠付給李某某),原告共計給付前列人員賠償款84,362.26元。在原告履行賠償損失完畢后,于2007年11月向被告提出索賠,但是被告一直推諉,沒有賠付。經(jīng)原告多次索賠,被告才于2013年12月12日,為原告出具了不受理通知書,以原告索賠超過2年索賠期限為由,拒絕賠付原告的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理賠款48,6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后并沒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和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本案已經(jīng)超過訴訟實現(xiàn)2年,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確實在我公司投保了,事故也發(fā)生了,但原告沒有申請理賠,我司也沒有參加九臺訴訟,也沒給我們提供材料。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交強險的保單和發(fā)票各一份,證明保險合同成立。
證據(jù)(二)、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以及責任的劃分,肇事車輛承擔全部責任。
證據(jù)(三)、九臺法院判決一份,證明該起事故經(jīng)九臺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原告所承擔范圍,以及判決時間。
證據(jù)(四)、收條一份,證明原告已經(jīng)向4名傷者進行了賠付,并已賠付完畢。
證據(jù)(五)、被告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2013年12月12日,證明原告一直向原告主張賠償,原告公司也知情,原告并于2013年12月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本案訴訟時效終端應從2013年12月12日開始計算。
證據(jù)(六)、理賠賠案一份,證明我們在事故發(fā)生后2年內(nèi)內(nèi)向其提出索賠。證據(jù)中有被告的理賠專用章。
證據(jù)(七)、證明一份,證明我方所舉證據(jù)六的原始材料都在安華公司檔案中,提供的時間2008年11月之前。
證據(jù)(八)、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一份,證明同一輛車在商險公司已經(jīng)報案。
證據(jù)(九)、從九臺市人民法院檔案室調(diào)取的執(zhí)行結(jié)案書一份,證明原告已經(jīng)將(2007)九民初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書規(guī)定的義務履行完畢,故原告可以向被告提起訴訟。
證據(jù)(十)、證人陳某某、段某某的證人證言。
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提供印章一份,證明我司理賠專業(yè)復印章與原告提供的不一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8月原告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轎車投保了交強險,期限為一年,原告按照約定繳納了保險費。該合同約定,被告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00元。原告的車輛于2007年4月27日由張鳳霞駕駛在省道101線,與李某駕駛的警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害,李某及乘員李某某、李某某、霍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原告向被告報險,被告對此次事故進行了現(xiàn)場核實。后經(jīng)九臺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鳳霞負全部責任。該起交通事故經(jīng)九臺市人民法院(2007)九民初字第1953號判決書判決,應由原告與張鳳霞共同賠償受害人李某、李某某、霍某某、李某某醫(yī)療費18,893.64元,護理費7,730.55元,交通費400.00元,住院補助費1,845.00元,賠償李某各項財產(chǎn)損失23,954.00元,賠償李某某傷殘鑒定費740.00元,傷殘補助費23,46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費1,810.00元和代理費3,500.00元、復印費19.00元均由二被告負擔。在該判決書生效后,原告于2007年11月16日履行了判決書的給付義務,實際賠償上列受害人各項損失84,362.26元。
另查明,在2013年12月12日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公司出具不受理通知書一份,認為原告沒有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索賠,已經(jīng)超過兩年的索賠損失期限,因此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的索賠申請。原告認為:“被告所說與事實不符,原告向受害人賠償后,于2007年11月向被告提出索賠,但是被告一直推諉,沒有賠付。經(jīng)原告多次索賠,被告才于2013年12月12日,為原告出具了不受理通知書,以原告索賠超過2年索賠期限為由,拒絕賠付原告的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保險金合計48,6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但。
本院認為,一、原、被告之間所簽訂的交強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二、關于原告訴訟主張是否合理問題。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共計賠付給受害人李某、李某某、霍某某、李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84,362.26元,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在這些損失當中,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的有:醫(yī)療費用以8,000.00元為限,財產(chǎn)損失以2,000.00元為限,護理費7,730.55元,交通費400.00元,傷殘補助費23,46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元。以上款項共計43,590.55元,應當在交強險中賠付。三、關于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首先從證人陳某某、段某某出庭作證所陳述的內(nèi)容,和安華農(nóng)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的情況說明中可以認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請了保險理賠,且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張權利。另外依據(jù)常理判斷,原告魏XX投保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能夠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從而降低自己賠付的風險。在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經(jīng)向被告報險,被告對該起事故也進行了現(xiàn)場核實。被告關于在原告向受害方賠付賠償款后,而沒有向被告申請理賠這一主張不符合常理判斷。因此對于被告認為原告起訴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可,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魏XX理賠款43,590.55元。
二、駁回原告魏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5.00元,元原告魏XX負擔200.00元,由被告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15.00。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江佰彥
人民陪審員 石一剛
人民陪審員 馮德喜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