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2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6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
負責人:孔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陽市穎泉區(qū)。
法定代表人:宋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武X,安徽惠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太和縣。
負責人:陸X,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予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泰和運輸公司為其車輛皖KXXX9掛貨車與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簽訂了商業(yè)險保險合同,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且為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2月28日零時起至2014年2月27日二十四時止。同年5月17日,泰和運輸公司為其車輛皖KXXX36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合同,其中,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險投保的險種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275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500000元;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2387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賠償限額1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賠償限額2座*100000元/座;自燃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238700元;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50000元。其中,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商業(yè)三者險、全車盜搶險為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5月18日零時起至2014年5月17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3年12月24日22時00分,在臨夏市南龍什字西口駕駛?cè)送趵^恒駕駛皖KXXX3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KXXX9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由西向南右轉(zhuǎn)彎行駛途中該車貨物超高,撞至南龍什字過街天橋,使南龍什字過街天橋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月3日,臨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臨市公交認字(2013)第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繼恒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丙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定損確認物損為201000元。后王繼恒賠付甘肅省第七建設(shè)股份有限公司天橋維修費201000元。泰和運輸公司依據(jù)上述事實向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和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索賠,但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和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僅賠付180937.18元。泰和運輸公司認為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和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沒有足額賠付,少賠付20062.82元。為此,泰和運輸公司訴訟來院。
原審法院認為:泰和運輸公司與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及與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yīng)為有效合同。由于泰和運輸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為不計免賠,該交通事故又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和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應(yīng)當支付保險金。因此,泰和運輸公司賠付甘肅省第七建設(shè)股份有限公司天橋維修費201000元,應(yīng)由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2000元,剩余199000元,由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180909.09元【(201000-2000)*500000/550000=180909.09】,扣除已賠付的162818.18元,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還應(yīng)賠付18090.91元;剩余18090.91元(199000-180909.09=18090.91)由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扣除已賠付的16119元,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還應(yīng)賠付1971.91元。關(guān)于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和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提出應(yīng)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的問題,由于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和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均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就該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已經(jīng)向泰和運輸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wù),故該條款對泰和運輸公司不產(chǎn)生效力。故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和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綜上,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和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還應(yīng)賠付泰和運輸公司保險金20062.82元。故泰和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8090.91元;二、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971.91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302元,減半收取151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120元,甲保險公司負擔31元。
乙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涉案保險車輛超高導(dǎo)致事故,乙保險公司依約應(yīng)享有10%的絕對免賠;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已經(jīng)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認可。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辯稱:乙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內(nèi)容向投保人盡了明確說明義務(wù);投保人購買的有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不應(yīng)主張10%的免賠。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材料。本院對原審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diào)查,并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zhì)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車輛的出險事實和損失數(shù)額均不持異議,爭議焦點在于車輛超高是否屬于免責范疇,以及乙保險公司就涉案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涉案保險合同中關(guān)于車輛超高以及絕對免賠率的條款屬免責條款,保險人應(yīng)就該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該條款方能對投保人產(chǎn)生效力。而在涉案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欄僅僅加蓋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印章,并未列明相應(yīng)的免責條款,不能證明乙保險公司已就該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故該免責條款對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不產(chǎn)生效力。乙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2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玉貞
審 判 員 褚潁芬
代理審判員 葉志強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程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