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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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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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終字第153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3
上訴人(原審原告):賴XX。
委托代理人:朱X,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2棟802、804。組織機構(gòu)代碼89218633-X。
負責人:尤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公言(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賴XX為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賴XX向一審法院訴稱:2014年8月10日,由賴XX朋友曾X頭駕駛賴XX所有的號牌為粵BXXXXX的小型轎客車從汕頭往深圳方向行駛,至沈海高速公路2610公里處時,因左前輪爆胎,致使車輛碰撞中央護欄,造成路產(chǎn)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后,駕駛?cè)肆⒓磮缶⑼ㄖ四潮kU公司。揭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cè)嗽鳻頭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車輛需吊運出高速公路處理交通事故,產(chǎn)生了事故車輛施救吊運費人民幣1998元(本院注: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之后又將事故車輛托運至深圳,產(chǎn)生了拖車費2200元,同時賴XX還承擔了因事故造成的高速公路財產(chǎn)損壞的修復費用6690元。事故車輛托運至深圳后,賴XX委托深圳市車永佳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并通知某保險公司查勘定損,然而某保險公司胡亂定損,嚴重違背事實,且拒絕承擔保險責任,致使事故車輛無法及時修復。賴XX無奈之下只得另行委托深圳市XX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的損失價格為232057元,并產(chǎn)生了6000元的評估費用。賴XX請求法院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項242945元(包括:車輛損失價格232057元、吊運費1998元、拖車費2200元、高速公路財產(chǎn)損壞的修復費用6690元);2、某保險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保險賠償款項的利息1477元【利息從2014年9月10日起暫計至2014年10月16日(事故發(fā)生后給予一個月的理賠期),利息要求計至保險賠償款項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金融機構(gòu)貸款基準利率一年期年利率6%計算】;3、某保險公司承擔事故車輛損失評估費6000元;4、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賴XX在庭審中確認粵BXXXXX號車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6月期滿,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車輛未進行年檢,然賴XX認為涉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與車輛未進行年檢之間無因果關系,故某保險公司不能據(jù)此拒賠。賴XX認為投保單上簽字非賴XX本人所為,申請對該筆跡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某保險公司對于賴XX就粵B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該車系非營業(yè)六座以下客車、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粵BXXXXX號車司機曾X頭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因賴XX在交通事故中對路產(chǎn)造成了損壞,賴XX修復路產(chǎn)生支出修復費6690元、賴XX就粵BXXXJF號車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而支出評估費6000元、賴XX委托深圳市XX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粵BXXXXX號車進行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車損合計232057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向賴XX賠償2000元等事實無異議,但認為:1、賴XX稱在涉案投保單上簽字的非賴XX本人,然據(jù)某保險公司了解,該簽字系賴XX本人所為;退一步而言,即使該投保單上的簽名非賴XX本人所為,賴XX亦就其投保的車險繳納了保費,故可視為賴XX對該簽名的追認,賴XX應受投保單內(nèi)容的約束;2、賴XX在投保單上聲明某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賴XX作出明確說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及車損險的保險條款明確約定,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nèi)進行安全技術(shù)檢驗或檢驗不通過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粵BXXXXX號車在事故發(fā)生時未進行年檢,故某保險公司無須承擔保險賠償責任;3、關于賴XX主張的吊運費和拖車費,某保險公司認為拖車費明顯過高,不具合理性,吊運費與本案無關聯(lián);4、基于某保險公司無須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某保險公司無須承擔本案訴訟費;5、賴XX主張的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雙方權(quán)利義務在未經(jīng)法院認定前并不存在某保險公司需向賴XX支付保險賠償款的事實。
對于賴XX、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認可。另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投保人簽章”處寫有“賴XX”之簽名,落款日期為2014年5月28日。投保人聲明處載明:“本人確認已收到《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內(nèi)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nèi)容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014年5月28日賴XX就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險繳納了保費10523.43元。賴XX于2014年9月15日委托深圳市XX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粵BXXXXX號車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損失進行價格鑒定,賴XX于2014年9月19日以快遞的方式向某保險公司郵寄了函件,通知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會同賴XX對車損進行查勘、評估。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收到賴XX郵寄的告知函。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委托深圳市XX價格鑒證財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就粵BXXXXX號車的損失進行價格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車損257810元。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均約定,保險車輛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賴XX雖稱在投保單上簽字的非其本人,但賴XX就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險繳納了保費,繳納保費的時間與投保單落款時間為同一日,且依據(jù)現(xiàn)今投保車輛的慣例,投保人通常以自行投?;蛲ㄟ^保險代理人投保的方式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即使在投保單上簽字的非賴XX本人,而系保險代理人,但賴XX繳納保費的行為即視為對該簽字的追認。賴XX在投保單中已聲明,某保險公司已就責任免除條款做了明確說明,自己已經(jīng)完全理解。據(jù)此,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就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相關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涉案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粵BXXXXX號車已經(jīng)超過年檢有效期。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條款關于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nèi)未進行安全技術(shù)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約定,拒絕在商業(yè)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符合約定。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小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六年內(nèi)每二年檢驗一次。被保險車輛應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依法進行安全技術(shù)檢驗,此系機動車管理部門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保險人對保險條款已向賴XX作出提示,故賴XX不能主張某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賴XX與某保險公司均確認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向賴XX支付保險賠償金2000元,對此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賴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賴XX支付保險賠償金2000元;二、駁回賴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056元(已由賴XX預交),因適用簡易程序一審法院收取252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5元,賴XX負擔2503元。
賴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改判支持賴XX的一審訴訟請求;3、判令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上訴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某保險公司并未就保險合同中的免除責任條款向賴XX進行提示或者明確說明,該免除責任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向賴XX支付保險賠償款項。一、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證據(jù)投保單上的賴XX的簽名并非賴XX所簽。在一審中賴XX已申請對該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一審法院以無鑒定之必要駁回了賴XX的申請,賴XX仍然申請要求對該簽名予以鑒定。二、即使賴XX對投保單上的簽名予以了追認,也只是意味著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并不代表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就保險合同中的免除責任條款向賴XX進行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二者并無因果關系。三、并無任何證據(jù)證明某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中的免除責任條款向賴XX進行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四、事故車輛雖然逾期辦理了年檢,但事故的發(fā)生與車輛年檢之間并無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不能據(jù)此拒絕辦理保險理賠。綜上,賴XX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查明事實,支持賴XX的上訴請求,維護賴XX的合法權(quán)益。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賴XX稱某保險公司并未就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條款向賴XX進行提示或者明確說明,免除責任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的觀點不能成立。二、本案事故發(fā)生時涉案車輛不在檢驗有效期,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未在規(guī)定的檢驗期限內(nèi)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相應保險賠償責任;三、賴XX主張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于法無據(jù)。綜上所述,賴XX的上訴請求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保險合同的約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駁回賴XX的上訴請求。
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賴XX在二審調(diào)查時提供了涉案車輛的行駛證原件,上面注明“粵B853X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6月粵B(99)”。賴XX對此陳述:該行駛證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正好過期了,沒有年審,上述檢驗有效期是在一審開庭之后補辦的。某保險公司對行駛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其認為賴XX一審已確認在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超過2個月未年審的事實,故該證據(jù)不影響一審事實的認定。
本院認為:賴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關系合法有效。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是否向賴XX作出了明確說明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北景钢校潮kU公司在投保單上以與其他字體不同并加粗的黑體字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險條款中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本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賴XX上訴主張某保險公司未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其作出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理由不成立,證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沒有年檢,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其不負商業(yè)險部分賠償責任,以及賴XX補辦涉案車輛的年審不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賴XX上訴提出一審法院未同意其簽名鑒定申請及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車輛年檢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等問題,一審法院已作詳述,本院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賴XX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28元,按一審判決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26元,由上訴人賴X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最 久
審判員 邱 明 演
審判員 高 江 南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