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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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19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負責人:曾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支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男,漢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XX,安徽曙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2014)瑯民二初字第004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支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X經(jīng)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7月8日,王X將其所有的皖M×××××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載明:“被保險人王X;被保險機動車號牌號碼:皖M×××××,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28日0時起至2014年7月27日24時止”、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載明:“被保險人王X;被保險機動車號牌號碼:皖M×××××,機動車損失保險(A)保險金額/責任限額372420元,第三者責任險(B)保險金額/責任限額300000元,不計免賠率(M)覆蓋A/B,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28日0時起至2014年7月27日24時止,特別約定:對于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人身傷亡醫(yī)療費的賠償,保險人按出險地社會醫(yī)療保險標準在保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nèi)核定賠償金額,如發(fā)生使用性質(zhì)與承保條款不相符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時,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付”。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載明:保險責任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三)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條款載明:保險責任第四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五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慕痤~;第十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jù)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率表: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率。第十六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如指定駕駛?cè)说?,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cè)说鸟{駛證復印件。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shù)?,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嗽谑鹿手兴摰氖鹿守熑伪壤袚鄳馁r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第二十七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nèi)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jù)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2014年6月26日,戴歡歡駕駛王X所有的皖M×××××車輛在滁州市G104線1052KM+100M處,不慎與林軍駕駛的皖M×××××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戴歡歡及皖M×××××車輛乘坐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以戴歡歡駕駛機動車超過核定人數(shù)認定戴歡歡負事故主要責任,林軍負事故次要責任。2015年1月12日,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接受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托,作出方正評估(2014)第120200192號車損評估報告。經(jīng)過評估,皖M×××××號寶馬牌BMXXX50AA小型轎車損失價值為166874元。周玉濤為本次事故支付了施救費1998元、評估費6680元。
原審法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zhì)證和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王X所有的MBM325號寶馬小型轎車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及實際損失如何確定;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王X支付保險金。
關(guān)于王X所有的MBM325號寶馬小型轎車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及實際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一)、王X投保時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72420元,王X也按此標準繳納了保險費3599.91元。根據(jù)公平原則,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應為372420元,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并避免重復折舊,本案事故車輛的折舊計算起點應為投保期間即2013年7月28日,至2014年6月26日投保車輛出險時,該車已使用期限為11個月,故該車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應認定為372420元-372420元×0.6%×11=347840.28元,故對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實際價值為151202元不予采納。(二)、本案中,經(jīng)某保險公司申請。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接受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托,對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其出具的評估報告具有公信力,對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內(nèi)容予以認定,皖M×××××號寶馬牌小型轎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166874元。
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王X支付保險金的問題:(一)、王X所有的皖M×××××號寶馬轎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166874元,支出的施救費用為1998元,二項合計數(shù)額顯然并未超過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347840.28元。(二)、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提出,應當扣除事故中另一次要責任車輛交強險應當承擔的2000元的意見,因王X對扣除該2000元不持異議,予以允準。(三)、家庭自用汽車損失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shù)?,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某保險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在事故發(fā)生時皖M×××××號車的超載是從事營業(yè)運輸,故對某保險公司此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四)、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按事故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該條款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wù)、排除了被保險人王X獲得保險金這一主要權(quán)利,故該條款無效。同時,就“按責賠付”條款本身而言,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素熑芜M行賠償,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締約目的,也有違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此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單和保險條款的約定,在商業(yè)險中支付皖M×××××號寶馬轎車的車輛損失166874元-2000元=164874元。(五)、某保險公司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及評估費用的意見,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對此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王X的各項財產(chǎn)損失合計173552元(其中車輛損失164874元、施救費1998元、評估費6680元),某保險公司理應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王X保險金173552元;二、駁回原告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10元,減半收取190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因投保車輛駕駛員的行為導致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通知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車輛實際價值為151202元,而原判認定車損166874元,明顯超出車輛發(fā)生事故時的實際價值,并且一審未判決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quán);對于車損評估費6680元,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王X的訴訟請求。
王X在庭后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稱: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已經(jīng)鑒定機構(gòu)鑒定,該結(jié)論客觀、真實;事故涉及的另一車輛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如需追償亦是向人保公司追償。并且,追償權(quán)是法律賦予其權(quán)利,無需再次明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也同于一審。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王X173552元車輛損失。
本院認為:王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王X投保車輛在事故中受到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投保車輛駕駛員的行為導致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且未通知保險人。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未書面通知保險人,導致被保險車輛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F(xiàn)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投保人對保險車輛改裝、加轉(zhuǎn)、從事營業(yè)運輸,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投保車輛駕駛員的行為導致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事故車輛的損失,已經(jīng)本院委托相關(guān)鑒定機構(gòu)進行評估,明確了投保車輛損失為166874元,該鑒定結(jié)論合法有效,應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投保車輛價值151202元,車輛損失超出其實際價值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生效判決主張其應當享有的權(quán)利。對于車輛損失評估費6680元,因雙方對車輛損失存在爭議,王X為明確車輛損失而進行鑒定,為此而支出評估費,對該費用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對評估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7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 冰
審 判 員 葛敬榮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