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拓威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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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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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05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凌XX,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滁州拓威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XX,安徽衡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全民二初字第002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滁州拓威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威汽運公司)系皖M×××××重型貨車所有人,在某保險公司為皖M×××××重型貨車投保了限額為32.4萬元的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1日0時至2014年8月31日24時止。
2014年7月18日11時,邢存斌駕駛皖M×××××重型貨車行駛至全椒縣白酒街道至六鎮(zhèn)鎮(zhèn)公路路段時,與王松駕駛的皖M×××××重型貨車尾隨碰撞,致邢存斌受傷,兩車受損。本起交通事故經(jīng)全椒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邢存斌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拓威汽運公司即向保險公司報險,安徽交通集團滁州汽運有限公司全椒公司大修廠對皖M×××××、皖M×××××重型貨車進行施救,拓威汽運公司各支付施救費1600元、150元,合計支付1750元。
2013年8月30日,安徽中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皖M×××××重型貨車的車損進行評估,估損總值為115300元。拓威汽運公司支付評估費3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簽發(fā)給拓威汽運公司的機動車保險單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對本案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時,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履行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雖對拓威汽運公司提供的安徽中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交足以推翻評估報告的證據(jù),其申請對皖M×××××重型貨車的損失項目及價格進行重新評估,因車輛已經(jīng)修復,評估的條件不具備,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可對評估報告中修理項目價格不合理的部分進行重新評估,但某保險公司沒有對該項目申請評估。安徽中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為第三方作出的車損評估報告應作為賠償依據(jù),對拓威汽運公司主張其車輛車損1153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施救費是指保護、施救保險機動車而支出的直接、必要的,并符合國家或當?shù)卣嘘P規(guī)定的或當?shù)匦袠I(yè)標準的費用。對拓威汽運公司支付安徽交通集團滁州汽運有限公司全椒公司大修廠施救費1750元。某保險公司對施救費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jù),應予以賠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北景冈u估費系拓威汽運公司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
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車損115300元、施救費1750元、評估費3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滁州市拓威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汽車損失險保險金115300元、施救費1750元、評估費3500元,計120550元。案件受理費2711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35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涉案車輛已過戶至邢存斌名下,拓威汽運公司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車輛損壞沒有發(fā)票支持,不能證明涉案車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實際損失。不應以拓威汽運公司單方提交的評估作為定損依據(jù)。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拓威汽運公司的起訴或發(fā)回重審。二審案件的訴訟費由拓威汽運公司負擔。
拓威汽運公司答辯稱:事故發(fā)生時,涉案車輛為拓威汽運公司所有,且保險合同也是拓威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車輛轉戶是在事故發(fā)生之后,不影響拓威汽運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拓威汽運公司已于一審庭審后提交了維修費發(fā)票。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某保險公司對拓威汽運公司一審庭審后提供的維修費發(fā)票,質證認為:對真實性、關聯(lián)性、證明目的均有異議,發(fā)票中未列明維修項目明細;出具發(fā)票的時間為過戶給邢存斌之后,維修費應由邢存斌主張。當事人其他質證意見同于一審。根據(jù)某保險公司對拓威汽運公司所提供的維修費發(fā)票的質證意見,本院分析認證為,雖某保險公司對該組發(fā)票的真實性有異議,但該組發(fā)票加蓋有修理廠的發(fā)票專用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發(fā)票載明付款單位為“皖M×××××”,拓威汽運公司作為皖M×××××號車輛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據(jù)此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維修費并無不當,對其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其他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本院二審查明:一審庭審中,拓威汽運公司表示已支付維修費但未開具法票,并同意庭后三日內向一審法院提交發(fā)票原件;某保險公司表示對發(fā)票的真實性由法庭核實。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向拓威汽運公司賠償車輛損失。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拓威汽運公司為皖M×××××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該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涉案車輛已過戶至邢存斌名下,拓威汽運公司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本院審查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單中,拓威汽運公司作為M18692號被保險車輛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且某保險公司制作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中,對拓威汽運公司被保險人的身份亦予以認可,對某保險公司此節(jié)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沒有發(fā)票支持不能證明涉案車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實際損失,不應以拓威汽運公司單方提交的評估作為定損依據(jù)。本院審查認為,拓威汽運公司一審庭審后提供了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發(fā)票,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評估公司的車損評估報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某保險公司此節(jié)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1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 冰
審 判 員 葛敬榮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