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保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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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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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黃中法民二終字第0002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門縣。
負責人:方XX。
委托代理人:許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山市保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孫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山市保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達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祁民二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X,被上訴人保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9年10月,黃長良購買了一輛福田牌皖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2009年10月20日,黃長良與保達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xié)議,登記車主為保達公司,實際車主為黃長良。黃長良雇請駕駛員查新輝駕車運貨,2013年11月10日凌晨2時許,行駛到江西景德鎮(zhèn)市群英街轉盤地段時,乘坐在皖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車廂頂部的李河福摔落到地面,導致李河福頭頂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腦膜破裂并硬膜下出血、顱底粉碎性骨折、小腦挫碎及腦疝,經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2時44分死亡。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景)公(法)鑒(尸)字(2013)034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檢驗意見為:李河福符合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2013年12月3日,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作出景公交認字(2013)第00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查新輝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河福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保達公司與死者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于2014年1月6日支付死者親屬賠償金共計46.2萬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18日,登記車主即保達公司為其皖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保險期限為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
保達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保達公司理賠交強險項下11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涉案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某保險公司為保達公司的車輛承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本案中,受害人李河福是由于保達公司的保險車輛在運行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瞬間被甩出車外墜地后死亡的,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離開車體,其已經從“車上人員”轉變?yōu)椤败囃馊藛T”,即所謂的“第三者”,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李河福親屬的死亡賠償金等損失,保達公司已經替代保險公司理賠了11萬元,某保險公司應對保達公司已墊付的11萬元賠償款給予理賠,保達公司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保達公司墊付給受害者李河福親屬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死亡賠償限額11萬元。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從本案交通事故認定看,死者李河福系從皖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頂部摔落至地面,導致李河福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起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中交強險理賠范圍,應屬于意外事故。首先,死者乘坐在貨車頂部屬于違章行為,且未采取任何的保障措施,事故發(fā)生時,死者已經脫離了本體車身,其死亡的原因是摔落死亡,死者未經過本車碾壓或碰撞,其死亡的結果與本車沒有直接聯(lián)系。原審判決認定死者轉化為交強險中的第三者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交強險條款第五條對受害人的規(guī)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其次,根據相關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本車駕乘人員脫離本車車體后,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損害,請求本車交強險賠償?shù)模嗣穹ㄔ河枰灾С?。該?guī)定已經對車上人員轉化成第三者進行了界定。本起事故中,死者未經本車碰撞和碾壓,因此,其身份不能發(fā)生轉化,我司不對該起事故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2.由保達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保達公司答辯稱:一、本案事故發(fā)生時,李河福已從車上人員轉變?yōu)榈谌?。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區(qū)別在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瞬間,人員是處于車上還是車外。司乘人員與第三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李河福是被甩出車外摔死,還是被本車碾壓、碰撞致死,不影響其第三者身份的轉變。二、保險公司在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法定的。三、交強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賠償。四、保險公司所稱的指導意見發(fā)布時間在本案事故發(fā)生后,不適用于本案。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對原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河福在發(fā)生事故時是否構成第三者,本案事故損失是否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查新輝駕駛保險車輛,車廂頂部搭乘李河福,行駛過程中造成李河福摔落至地面死亡。雙方當事人對該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均沒有異議。對第三者的界定應以危險發(fā)生時,相關人員是在車上或車外來判斷。危險發(fā)生時,李河福在車上,其摔落至地面,沒有遭受本車碰撞或碾壓,李河福不構成保險法意義上的第三者。原審法院認為李河福已從車上人員轉變?yōu)檐囃馊藛T,構成第三者的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本案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原審判決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理賠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法院(2015)祁民二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黃山市保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2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黃山市保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林丹
審 判 員 戴東輝
代理審判員 童 菲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