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甲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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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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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婁中民二終字第3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
負責人:李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X乙,湖南星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伍XX,湖南星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甲。
委托代理人:李X乙,湖南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朱X甲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雙民二初字第7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和發(fā)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劉威、代理審判員周怡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X乙,被上訴人朱X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4年7月3日0時0分許,原告朱X甲持c1d駕駛證駕駛湘k×××××小型普通客車搭乘胡國軍由雙峰縣梓門橋鎮(zhèn)犀牛村往蛇形山鎮(zhèn)行駛,途經雙峰縣梓門橋鎮(zhèn)水洲村路段時,剛上完坡,因道路左側路面有塌方缺口,湘k×××××小型普通客車直接駛往坎下,造成車上乘客胡國軍被拋出車外,之后被湘k×××××小型普通客車撞在胡堯初房屋墻壁和車身之間,致使胡國軍當場死亡,車輛、胡堯初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雙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朱X甲駕車未確保安全,上坡后在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未減速慢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胡國軍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另查明,2014年1月22日,原告朱X甲為湘k×××××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2日。該保險單約定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等。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朱X甲賠償受害人家屬300800元,賠償房主胡堯初房屋損失3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受害人胡國軍是否為車上人員,被告太平洋財保婁底支公司應否承擔賠付責任。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規(guī)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雖然受害人胡國軍發(fā)生事故前系車上人員,但在發(fā)生事故中被拋出車外,之后被湘k×××××小型普通客車撞在房屋墻壁和車身之間,受害人胡國軍遭受人身傷亡發(fā)生在車外而非車內,故受害人胡國軍應認定為車外人員,被告太平洋財保婁底支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被告太平洋財保婁底支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的理由不成立,對其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一)、(三)項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中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三)財產損失殘賠償限額為2000元,因原告朱X甲系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胡國軍遭受人身傷亡和胡堯初房屋財產受到損失,該損失已由原告朱X甲承擔了賠償責任,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婁底支公司應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保險金11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保險金1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2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一審程序嚴重違法。1.被上訴人朱X甲一審提交的駕駛證、行駛證、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調解協(xié)議書、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均系復印件,一審未組織上訴人對上述證據(jù)的原件進行質證。2.本案證據(jù)能夠證明是肇事車輛跌入土坎失控繼而拋出受害人胡國軍并將其擠壓于他人墻壁致死,受害人胡國軍的死亡是車輛失控的延續(xù)和必然結果。3.一審法院理應依上訴人的申請對胡國軍是否屬于交強險的“車上人員”的問題向有關部門進行請示,但一審未經請示便武斷作出結論。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就法律適用問題向國務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處理結果均有錯誤。1.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交強險的賠償對象不包括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2.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死者胡國軍為車上人員。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朱X甲駕駛的車輛出現(xiàn)險情時因為路面有塌方缺口,車輛直接駛入砍下,造成車上乘客胡國軍被拋出車外”,之后被失控的車輛擠壓致死。受害人胡國軍的死亡是車輛失控的延續(xù)和必然結果,因此,上訴人認為胡國軍不屬于交強險的“第三者”范疇。綜上,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朱X甲答辯稱:一、一審程序合法。被上訴人在開庭時提交了部分證據(jù)的原件,因本案部分證據(jù)涉及刑事案件,駕駛證、行駛證、調解書的原件在交警大隊,故被上訴人只能提供復印件,后一審法院到相關部門核實了本案證據(jù)。二、上訴人的觀點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三、胡國軍事件的性質,上訴人雖在一審程序中提出要求原審法院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但一審法院沒有請示,這不構成程序違法。四、本案事故是動態(tài)的過程,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胡國軍在死亡前是坐在車中的,其系被拋出后又被撞上墻擠壓致死。綜上所述,請求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朱X甲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一審程序是否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2.胡國軍是否屬于交強險的賠償對象。
關于一審程序是否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朱X甲一審未提交證據(jù)原件,一審法院未對原件組織上訴人質證;一審法院理未依上訴人的申請對胡國軍究竟是屬于交強險的“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向相關部門請示便作出結論,故一審程序違法。被上訴人朱X甲稱,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部分證據(jù)原件保存在交警大隊,后一審法院也去相關部門核對了原件,一審法院未依上訴人的申請就有關問題進行請示并不構成程序違法。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朱X甲陳述一審時其所提交的部分證據(jù)由交警大隊保存,故未能提交原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在此情形下,被上訴人朱X甲可以提供復印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jù),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jù)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需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币虼耍粚彿ㄔ涸诒簧显V人朱X甲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原件的情況下對相關證據(jù)進行了核實,在審理程序上并未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加之,二審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朱X甲出示了證據(jù)原件,與其一審提交的復印件內容一致,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亦未否認。因此,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程序違法為由要求將本案發(fā)回重審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還以一審法院未依申請對有關法律問題進行請示為由主張程序違法,因該一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
關于胡國軍是否屬于交強險的賠償對象的問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交強險的賠償對象不包括車上人員,而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死者胡國軍為車上人員,故胡國軍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被上訴人朱X甲則稱,本案事故是動態(tài)的過程,胡國軍死前雖是車上人員,但其系被拋出車外后又被撞上墻擠壓致死,故屬于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規(guī)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前述規(guī)定中的“車上人員”應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并非固定不變,其可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本案中,胡國軍死前雖屬于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但事故發(fā)生時其已被拋出車外,被案涉保險車輛撞在墻體與車身之間。因此,其已不屬于前述規(guī)定中的“車上人員”,故被上訴人朱X甲要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胡國軍在事故發(fā)生前乘坐案涉保險車輛即認為胡國軍并非交強險的賠償對象,其觀點有悖于常理。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此為由要求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本案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和發(fā)
審 判 員 劉 威
代理審判員 周 怡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羅艷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