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朱XX等與某保險公司、李X等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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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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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終字第00370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X,河南天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X,女,漢族,住安徽省渦陽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鄧XX,男,回族,住址。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翁XX,安徽黃淮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男,漢族,住安徽省渦陽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丘長運分公司。
負責人:楊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財險商丘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朱XX、鄧XX、李X、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丘長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萬里商丘長運分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譙民一初字第005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14時40分,李瑞陽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懸掛號牌(原車號牌為皖S×××××)江淮牌輕型普通貨車,沿30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21KM+520M處駛入逆行道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李X駕駛的豫N×××××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相碰撞,豫N×××××號客車方向失控后,又與沿307省道由西向東在路南側行駛的楊友成駕駛的無牌號隆鑫牌二輪摩托車相刮碰,該事故造成三車受損,李瑞陽、李X、楊友成及江淮牌輕型普通貨車上乘車人聶連軍、聶連合,豫N×××××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張XX、朱XX、鄧XX,無牌號隆鑫牌二輪摩托車乘車人蔣成芳、楊紫薇受傷,李瑞陽經搶救無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經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亳公交認字(2013)第001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瑞陽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李X負次要責任,楊友成、聶連軍、聶連合、張XX、朱XX、鄧XX、蔣成芳、楊紫薇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友東在亳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28天,治療費34354元;朱XX在亳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8天,治療費7012.1元;鄧XX659.10元。原告張XX經安徽公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處損傷,其中左髖臼骨折伴髖關節(jié)脫位,左膝韌帶損傷,遺留左髖關節(jié)、膝關節(jié)功能部分障礙,構成Ⅸ級傷殘;休息期限為傷后270天、傷后90天需設1人護理,同時期需要增加營養(yǎng);張XX左髖臼骨折內固定物去除約需9000元,不包括手術可能出現(xiàn)意外情況所需費用,去除內固定物時,自住院之日起需要休息60天,其中前15天需設1人護理,其中左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二期手術費用建議以實際發(fā)生費用計算,并支付鑒定費1600元。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丘長運分公司系豫N×××××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車主,該車在被告人財險商丘分公司投保了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每座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本案中原告張XX的具體損失為:醫(yī)療費34354元、誤工費33153.30元(122.79元/天×270天)、護理費8778.60元(97.54元/天×90天)、交通費84元(3元/天×2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20元/天×28天)、營養(yǎng)費900元(10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89096元(21024元/年×20年×20%)、鑒定費1600元,計款168525.90元;原告朱XX的具體損失為:醫(yī)療費7012.10元、誤工費982.32元(122.79元/天×8天)、護理費780.32元(97.54元/天×8天)、交通費24元(3元/天×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60元(20元/天×8天),計款8958.74元;原告鄧XX的具體損失為:醫(yī)療費659.10元。事故車輛豫N×××××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車主,該車在被告人財險商丘分公司投保了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每座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故被告人財險商丘分公司應賠償原告張XX168525.90元、賠償原告朱XX8958.74元、賠償原告鄧XX659.10元,被告李X、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丘長運分公司的賠償責任已由保險公司賠償完畢,故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訴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原告選擇的客運合同糾紛,故對該訴求不予支持;原告張XX的后續(xù)治療費等在本案中沒有主張,可另案起訴。被告人財險商丘分公司主張非醫(yī)保用藥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及豫N×××××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駕駛員李X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依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合同約定,我公司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但是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據,故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張XX保險金168525.90元;原告朱XX保險金8958.74元;原告鄧XX保險金659.10元。二、被告李X、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丘長運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張XX、朱XX、鄧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被告李X、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丘長運分公司負擔。
上訴人人財險商丘分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根據亳公交認字(2013)第001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各被上訴人的損失應按事故責任30%比例進行賠償。2、本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不應將上訴人列為被告,應由被保險人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丘長運分公司向旅客賠償后,先向負主要責任的侵權方主張賠償,再向上訴人理賠。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或予以改判。
張XX、朱XX、鄧XX、李X、河南萬里商丘長運分公司均未答辯。
經審查,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原審認證意見予以確認。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審法院將人財險商丘分公司列為被告是否錯誤二、人財險商丘分公司是否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本案中張XX、朱XX、鄧XX與河南萬里商丘長運分公司是客運合同關系,張XX、朱XX、鄧XX均是旅客,河南萬里商丘長運分公司是承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張XX、朱XX、鄧XX作為旅客在承運人河南萬里商丘長運分公司運輸過程中受傷,且受傷原因是因為河南萬里商丘長運分公司運輸過程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產生的結果,非因其自身原因及故意、重大過失所為,因此河南萬里商丘長運分公司作為承運人對旅客張XX、朱XX、鄧XX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因河南萬里商丘長運分公司為其豫N×××××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事故車輛)車主,并在人財險商丘分公司投保了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每座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故原審法院將人財險商丘分公司列為被告并無不當。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倍景高x擇了客運合同關系糾紛之訴,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惫屎幽先f里商丘長運分公司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因此人財險商丘分公司也應依據運輸合同法及保險合同約定對張XX、朱XX、鄧XX的損失在投保險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2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佘朝霞
審 判 員 彭 亮
代理審判員 趙煥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琪